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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四号

日期:2021-04-17 10:44:51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会议纪要
 
  10月28日至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基层代表座谈会、科学家座谈会和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洪斌所作的关于《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市城管局局长任建忠所作的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王丽君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执法检查组副组长谭运江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市政府副市长蒋文红所作的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并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关于2020年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分组专题询问。关于“6+1”联动监督各领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市财政局副局长赵明欣所作的关于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和关于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听取市卫健委主任王华平所作的履职报告,并进行履职评议;听取市政府副市长蒋文红所作的关于提请决定任免相关人员职务的说明;听取市法院副院长贾巧秀所作的关于提请任免部分工作人员职务的说明;听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军恒所作的关于提请任免和批准部分工作人员职务的说明。表决通过《关于批准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关于批准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表决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吴相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马军、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乔茜、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张玮扬、张忠良、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赵洪、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戚阿东、程鹏起、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2人出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有:市政府副市长蒋文红、姜阳,市监察委副主任李丛刚,市法院院长白峰,市法院副院长贾巧秀,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军恒。列席会议的还有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议程(2020年10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基层代表座谈会、科学家座谈会和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审议《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
三、审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审议市法院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并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0年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分组专题询问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6+1”联动监督各领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九、审议关于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的有关事项
十、审议关于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的有关事项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履职评议
十二、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2020年8月27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草案)》“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会同平山县政府、西柏坡纪念馆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集中时间和力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修改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努力实现“传承和弘扬西柏坡精神、保障和促进西柏坡发展、改善和提升西柏坡形象”的立法目标;二是立足西柏坡实际,着力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管理机制、执法主体、合理利用等问题;三是坚持依法立法,与《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上位法和正在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制定的《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做好衔接。在修改期间,韩保来副主任带队赴井冈山专题调研,认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赴西柏坡实地调研,与平山县政府、县人大、西柏坡纪念馆、西柏坡镇、平山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座谈交流,深入了解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立法意见建议。同时,编辑整理了近300万字的国内有关立法资料,开展专题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市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的意见;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登载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10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根据立法技术要求和内在逻辑关系,对《条例(草案)》的部分章节题目和内容进行调整。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第三章题目修改为“规划和保护”“管理和利用”,在第二章增加规划的相关内容并将原利用部分内容经过修改后移入第三章。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范围不够清晰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是指以西柏坡纪念馆文物保护区为核心的西柏坡镇行政区域”。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立法原则中缺少管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修改为“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进一步解决好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的管理机制问题。鉴于核心区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性,以及西柏坡纪念馆为市委宣传部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主要单位职责”中增设一款:“平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综合事务协调机制,为维护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核心区正常秩序提供服务保障。”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由市、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西柏坡纪念馆建立巡视检测制度、完善旅游资源数据库、构建旅游资源保护体系不符合实际,难免出现“落地难”问题,并且《条例(草案)》中缺少智慧化景区建设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分两款进行具体修改和表述:“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加强对西柏坡红色旅游资源的调查登记,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健全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体系”“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应当加大智慧化景区建设,提升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核心区内限行机动车辆”的表述不够准确,容易引起不同解读。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具体修改为“根据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核心区停车泊位数量,对进入核心区的机动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平山县人民政府会同西柏坡纪念馆制定”。
七、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大部分区域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之内,《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禁止进行的活动已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不应过多重复。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原(一)、(二)、(三)项内容,并在该条增设第二款“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的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所禁止的交通行为表述不够准确和规范。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部分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行规范表述。
九、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未经批准,擅自载客经营”不属于禁止的交通行为。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此项行为移入《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行为中进行表述。
十、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兼顾和促进西柏坡镇的发展,使老区群众更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上位法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红色旅游区内的建设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进行规定。
十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对教育系统应当利用西柏坡红色旅游资源组织开展研学活动的表述不够全面准确,并且缺少法律依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具体修改为“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育机构应当将西柏坡精神融入教育教学环节,鼓励依托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十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中“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过于笼统,即不便于执法人员实际操作,也不便于在社会公众中进行宣传。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相关处罚的表述进行细化,使执法依据更加清晰、执法活动更为有力。
十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不当方式利用西柏坡红色历史文化资源”缺少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增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作了增删处理(删除一条、增加五条),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西柏坡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但鉴于西柏坡是全国五大革命圣地之一的特殊地位,以及《行政处罚法》正在修订和《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拟于年内出台等实际情况,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于12月份对该条例再次进行审议,进一步将其打造成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精品良法。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邓沛然
2020年10月21日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建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1985年制订并通过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实施30多年来,在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期间,《条例》分别于1987年、1994年、1997年、2004年和2010年进行了5次修订。但是,由于受当时立法资源限制,每次修订都是对个别用语、条款进行了简单删减和“打捆”修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加快,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工作需要。一方面,现行《条例》最后一次修订距今已有10年时间,城市管理面临的许多新问题,如:共享单车、垃圾分类、架空管线等,《条例》中没有涵盖,造成许多违法行为无法用法治的手段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近年来,许多上位法相继颁布和修订,现行《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与上位法产生了抵触,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亟需修订完善。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过程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了2020年立法计划。立法任务确定后,我局迅速行动,联合市人大、司法局等单位,与委托的第三方立法机构对国内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立法成果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学习借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报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以座谈会的形式先后听取了共享单车企业和居委会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和部门协调会,反复进行了15次修改,并书面征求了11个相关部门及部分县(市、区)意见,对4个单位提出的6条修改建议全部进行了采纳。2020年10月21日,《修订草案》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沿用了原《条例》的框架结构,重点对法条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减,由原来的六章三十五条变更为七章六十九条,主要增加和细化了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内容,作为独立的一章进行表述。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实现“公众参与”的城市管理理念。《修订草案》列举式明确了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统一规范了责任标准;同时,区分了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各自职责。
二是增加了对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民的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维护良好城市秩序。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同时在该条第二款中明确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力争在法规层面解决车辆乱停乱放和无序投放影响城市市容问题。
三是增加了对“僵尸车”管理的相关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僵尸车”管理,《修订草案》进行了授权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长期停放影响城市容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及时清理或者驶离。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是增加了对城市架空管线管理的相关内容。《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范了架空管线管理,主要是针对目前城市上空“蜘蛛网”以及产权单位不尽管理职责等问题,避免影响市容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是对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了细化。主要从便民和管理实际出发,《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分三款对建筑垃圾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因工程建设、拆除建筑物、非居民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二款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规定;第三款规定了“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取得运输建筑垃圾核准的企业运至规定的场所处置。”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不需要办理核准手续,但应运送到指定消纳地点。这样规定符合当前“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精神。
六是增加了对乡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预留“接口”的相关条款。针对行政执法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改革现状,《修订草案》在附则部分第六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保证了《修订草案》中的执法主体与正在推进的乡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衔接。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修订草案》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主要依据2020年9月1日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7年5月3日修订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河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外,个别条款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周边法律法规;同时,修订中广泛查阅和实地考察了北京、上海、重庆、杭州、苏州、成都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先进作法,在门前责任区制度、建筑垃圾管理、共享单车管理、户外宣传活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借鉴。
另外,修订草案注重与民法典的衔接。本次修订过程中正值《民法典》出台,起草小组对原条款中与民法典相关精神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如在借鉴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法规修订人员认为“阳台”属于房屋产权人自有物权,行政法规对此做出限制性规定有悖民法典精神,本次在引用时将“阳台”删除,确保与民法典精神相一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初审意见(2020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为地方立法计划。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前介入立法工作,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立法进展情况。9月下旬,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结合修订《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对我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征求了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省市法律专家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咨询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召开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会议,对《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初审。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委员们认为:《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地方性法规,对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促进和推动作用。修订《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省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如科学化智慧化治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市容环境管理整治精细化程度不够高、协调联动机制不顺畅、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等问题,为解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管理。因此,修订《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非常必要。
委员们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能够贯彻落实上位法,坚持科学立法、开放立法、创新立法的理念,结合省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进行调研论证,并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建议。现提交我委的《条例(修订草案)》比较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结构比较严谨,内容切实可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一章,以及共享单车、架空管线管理、建筑垃圾清运等条款,对加强省会城市管理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同意按照立法计划要求,提请10月份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总则中应充分体现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总要求。作为地方性法规,既要严格依据上位法,也应充分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跟时代发展要求,落实和体现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精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目前总则第一条基本沿用前法规条款,与当前形势结合不紧密,因此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把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作为重要一条写入条例中。此外,在具体条款修改中,也应该充分贯彻落实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二)《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经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委员们认为,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不全面,表述不准确。如工业聚集区、开发区、自贸区等进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应该也纳入条例的管理范畴。建议对修订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完善。
(三)《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这条规定非常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但条例具体条款内容中,关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方面的内容确缺失,没有与总则精神相对应的条款,而城市管理中“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又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因此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四)《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该条款规定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平行的,没有体现出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建议修改完善。
另外,此条款明确了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但后面的条款中有涉及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工作内容,到底是实行两级管理体制,还是三级管理体制,前后规定内容应一致。
(五)委员们认为,市容环卫管理工作涉及政府许多部门,现在修订的条例中更多的是对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职责的界定,而对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界定不全面。为此建议,修订条例应当全面体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全面要求。
(六)《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第八条规定“对在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但整个条例中缺少诸如什么情况、如何进行表彰和奖励方面的具体条款,与总则精神不对应。
(七)委员们认为,作为省会城市,我市智慧城管建设已开展多年。智慧化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已经成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条例(修订草案)》中在运用智慧化、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管理方面内容很少,不符合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应补充完善这方面的内容,把我市智慧城管经验以法规形式进行固化,纳入法治化轨道。
(八)《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并对责任区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委员们认为,城市道路、桥梁和桥下空间、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城市各种摊点等公共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不应当是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主体是维修养护单位、清洁作业单位、经营管理单位、从业者。
(九)《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进行明确,委员们认为,责任标准内容不全面,标准不高,与后面的条款不对应,建议充实和完善相关内容。
(十)《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对共享单车管理的内容,但实际上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在我市也广泛应用,这些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应统一都纳入条例的规范范畴。
目前,我市共享交通工具乱停乱放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条例中仅作出一条规定,不足以解决这个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建议补充完善,或者明确由市政府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加以规范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管理必须有社会组织、市民的共同参与。
(十一)《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城区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禁止店外经营。”委员们认为,不能只从管理角度搞“一刀切”,还应从服务角度制定相应标准加以规范,让利于民。
(十二)《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共二十一条。委员们认为,条款之间缺乏逻辑关系,归类和前后顺序较乱,建议调整。
此外,法律责任一章,大多是罚则,委员们认为,法律责任不应该只是罚款一项职能,还应该规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服务、教育、警告等职责,但条例中缺少这方面内容。
法律责任不能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对政府执法部门进行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也要做出相应的约束性规定。
(十三)《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承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委员们认为,在城市市容环卫设施建设中,应该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大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
(十四)《条例(修订草案)》中多次出现市、县(市、区),市、县(市),相关主体表述不一致;还有多次出现城区、市区不同的概念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应当前后一致。
此外,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这里不再一一列举。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王丽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以王丽君副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分别于6月中旬和9月下旬,听取了全市情况汇报,并先后对平山、灵寿、井陉县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养殖场等地进行了实地检查,与部分乡镇干部、基层执法人员、养殖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广泛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决定》出台后,我市把贯彻实施《决定》、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持落实“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原则,依法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每年“3·3世界动植物日”、4月份“爱鸟周”、11月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和“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在大中小学、群众活动广场、公园等地,持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全国人大做出《决定》后,组织全市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深入600多家人工养殖场所,候鸟栖息通道高邑、元氏县沿途地段,重要栖息地平山、井陉等地及周边,大力宣传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禁食野生动物、爱护野生动物的浓厚氛围。
(二)健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制定贯彻落实《决定》实施意见,推动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出台《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关于加强崖沙燕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方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紧急通知》《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石家庄市打击整治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金网2020”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措施,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有效防范重大卫生风险提供法治保障。
(三)推进执法规范和法律责任落实。一是狠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着力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乱罚款、不透明等问题。二是加强执法行为监督,组织专家对执法公示、审核、纠错和追责等行政执法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今年以来,共受理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政案件12起,依法召开了3次听证会。三是扎实做好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稳妥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目前,全市涉及处置任务的8个县(市、区)已全部完成处置工作,晋州、井陉、赵县、赞皇、矿区5个县(市、区)的7306只蓝孔雀转为观赏,新乐市68800条眼镜蛇转为药用,平山县998只果子狸进行无害化处理,元氏县2只斑鸠放归大自然。年底之前将3267万元补偿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四是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今年,针对元氏县槐河河道治理,专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崖沙燕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划定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全年为禁猎期。积极开展野生动物救助,2017年以来,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全市开通了野生动物救助热线,设立了3个野生动物救护站,今年救助受伤、病危等野生动物300多只。严格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实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场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五是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违规交易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疫情以来,以“严查、严打”为主线,对宠物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等重点部位和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和网络巡查,在全市范围迅速掀起打击整治非法猎捕、违规交易、非法滥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攻势。检查野生动物活动区域1200处、重点场所1386家。查处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人,打掉犯罪团伙2个,查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86头(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监管能力薄弱。市、县两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缺乏,执法装备和观测设备滞后,监管能力较弱。对野生动物的种类、保护级别鉴定能力不足,影响了违法案件查处。对民间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展示展演活动,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容易形成执法盲区。收容救护工作主要依靠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政府在规划指导和技术、资金、人员投入等方面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二)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治能力不足。野生动物检疫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技术规程》不能涵盖现有人工捕获和家庭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一些野生动物不能实施病源检疫。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少、设施落后,防治技术薄弱。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程度低、野性强,实施免疫注射和采样检测比较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预防控制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和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三)相关法规及配套政策尚不完善。一是在“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管理方面。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后,删除了“年度经营利用限额”的规定,对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三有”动物)实行了“开放”。我市“三有”动物种类占比较大、数量较多,没有“许可”门槛,执法监管难度大。二是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补偿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省这方面政策尚未出台,随着我市野猪(“三有”动物)数量骤增,几个山区县经常出现野猪损毁农作物、袭击家畜情况,偶尔还有伤人事件发生,由于没有补偿依据,致使法律规定无从落实。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内容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主流媒体和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宣传活动,积极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不断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宣传措施,让法律内容和科普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倡导野生动物保护新风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摒弃滥食野味的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深入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加大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大力表彰和奖励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提高监管监测和鉴定的科学化水平。在候鸟等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主要迁徙通道等地,科学合理设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配备专业监测设备。增强疫源疫病检测专业人员力量和专业检测技术设施,保障野外陆生野生动物生物安全以及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流通市场的安全。抓好疫源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库建设,提高应急防控保障能力,一旦疫情发生,确保物资保障到位。建立陆生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机构,制定价值评估标准及立案处罚标准,为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提供司法依据。合理增设公益性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点,为有效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提供必要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责任机制。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及配套政策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在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运输、出售、购买、宰杀、利用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疫源疫病监测、检测、防控,以及救助、造成损害专项补偿等方面。建立健全区域间会商合作、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通报等工作机制,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全面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谭运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9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王丽君副主任为组长,组织部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委员和市人大代表,采取听取汇报、开展视察、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一法一办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执法检查组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就业促进“一法一办法”精神,始终把稳就业、促就业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落实法律责任、完善法律政策、强化法律宣传等方面持续发力,靠发展经济带动就业、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强化培训促进就业,确保了年度就业任务完成,保障了总体就业局势稳定。特别是在今年发生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下,我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就业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为保障改善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全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截至8月底,全市城镇新增就业86万人,完成省下达任务(1204万人)的714%,市委下达任务(13万人)的662%,新增就业规模和完成率在全省位居第一。一是稳就业。上半年,全市发放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补助265亿元;为55万家企业减免养老保险费3171亿元,为58万家企业减免工伤保险费23亿元,为295万家企业减免失业保险费132亿元,为44万余户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757亿元,起到了“以惠促稳、以稳助惠”的政策作用。二是拓就业。全市新增见习岗位3300个、基层服务岗位500个。在事业单位招聘中,拿出3071个岗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占比613%(全部岗位5010个),全省最高。三是就业帮。帮助142万名农民工实现家门口就业,26万名农民工在市内就业。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78024人,其中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71580人实现就业。
(二)就业法律责任得到落实。市政府成立了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全市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任务。制定了我市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就业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市、区)年度考核内容,不断强化各级、各部门就业工作法律责任,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今年以来,在防控新冠疫情的新形势下,市政府认真贯彻上级要求,紧密我市实际,大力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稳就业、促就业各项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统筹全市就业创业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打造具有省会特色的促进就业政策导向。二是积极完善政策。研究制定《关于促进2020届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家庄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更好地承接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激发就业创业活力。三是深化创新举措。出台《关于深化全市创业就业扶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在重点群体就业、自主创业、就业扶贫等方面形成政策高地。
(三)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一是部门联动局面形成。涉及就业服务的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20多家单位,从各自职能出发,纷纷出台促进就业措施,广泛开展就业宣传、职业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有效落实法律责任,形成了部门联动促进就业的工作局面。二是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市人社局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今年以来线上培训6000多人,线下开班120个,培训65万人,完成总任务的81%。市农业农村局开展高素质农民技能培训,培训学员3万人次。市妇联开设“巾帼脱贫大讲堂”,听课人数40余万人次。市政府开展网红直播行业就业指导,制定《石家庄新媒体电商直播示范城市网红人才成长计划(2020-2021年)》《关于新媒体电商直播销售员培训评价实施方案》,将新媒体电商直播销售员纳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推动我市电商就业快速发展。三是平台建设不断加强。争取省级资金2450万元,市财政设立公共就业扶持专项资金1100万元,全面加强基层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了“六统一”标准。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全省最高,共建成60家,实现了县(市)、区全覆盖,可容纳创业实体5085户,现入驻4511户,创业成功率快速上升。以石家庄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首的3家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入驻125家机构,提供岗位625万个,对接成功585万人。四是人力资源市场活跃。举办为期一个月的“三网同步”大型招聘会和32场“线上春风行动”,同时开展了“创业创新大赛”“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一系列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举办海外留学生就业创业座谈会,“量身打造”留学生回石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为企业引人才、留学生就业创业搭建平台。
(四)重点群体就业得到保障。夯实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摸排、建立联系,做实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台账,通过政策宣介、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培训推介等措施,提供标准化公共就业服务。一是着力保障农民工就业。全面放开失业登记,为农民工提供同等就业服务,通过引导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就业扶贫等工作,促进农民工就业。二是认真组织大学生就业。实施大学生就业“百日攻坚”活动,自办、协办、参办各种招聘会124场。目前,市属高校已经就业17098人,就业率898%。三是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目前,2000名残疾人参加了实用技术培训,1860名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在今年大型网络招聘会活动中,组织用人单位82家,提供就业岗位1260个。四是全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建成了全省第一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综合基地,市县两级建立创促会22家,吸纳退役军人927人。五是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从今年3月到明年12月,已有2165人通过审核,涉及资金1008万元。
二、存在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我市在贯彻实施促进就业“一法一办法”方面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就业工作的适应性调整还需进一步增强。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国际国内经济下行的形势下,我市就业形势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一是就业总量压力持续增大。特别是当前,疫情对教育培训、交通运输、餐饮服务、金融贸易等热门行业造成冲击,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就业主渠道产生影响,就业岗位有所减少。二是青年群体就业任务艰巨。当前青年人就业观念发生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望值高,怕吃苦不愿意到一线岗位,毕业后求职延后,慢就业现象普遍,给毕业生就业工作带来难度。三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不足。当前,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处于发育阶段,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主要是人力资源企业小、散、弱,有些只能提供信息登记、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对就业的调节和促进作用不充分。上述问题,反映在促进就业工作层面,与《就业促进法》中提出的“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公共就业服务应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等事务”等要求,还有差距和不足,工作重点、政策措施需要做进一步调整。
(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还不能适应发展需要。经济发展中,新旧动能转换的阵痛开始凸显,出现了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活没人干”和“有人没活干”正日益成为就业领域的主要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尚未满足就业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一是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低。“重普轻职”、注重升学率的观念根深蒂固,技能人才地位待遇不高、职业发展不畅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还有待进一步形成。二是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针对性不强。有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对接不紧密,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布局和劳动者就业需要。三是职业培训资金投入不足。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部分还不充分、到位慢;一些中小企业对培训政策不够了解,不能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促进法》对政府、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作出了规定,但实际落实情况与法律责任要求还有差距。
(三)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就业新问题。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新业态在扩大就业的同时,也遇到新问题。一是就业稳定性不强。就业形态变化促使劳动者转岗频率加快、就业周期缩短、就业地点分散,造成就业稳定性弱。二是灵活用工政策滞后。通过直播、短视频、社交软件等进行商业活动人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相应的就业管理服务、用工制度和社保政策等亟待完善。三是社会管理缺位。对以“粉丝经济”为代表的灵活就业领域,统计监测还存在盲区,相关数据还不掌握。《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从执法检查看,当前我市鼓励新业态就业的措施还不完善,对新就业形态规范还不到位,导致就业活力和潜力还没有完全释放。
(四)就业创业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就业促进法》要求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要与就业政策统筹协调。就我市就业创业环境来讲,主要是政策的体系化程度与宏观政策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一是政策集成度还不高。由于就业创业工作领域多、覆盖广、跨度大,涉及20多个部门,政策既有长期的,也有临时的,部门就业政策之间、与其他领域政策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协调,各部门资源要素整合还不够到位。二是创业环境还不够优。与先进地区相比,鼓励创业的政策力度不够大,服务措施还不够精细,需要企业跑办的事项还很多,很难做到一次办成。三是企业信贷依然困难。据反映,担保贷款须提供全额反担保等规定,致使企业贷款难。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低,对企业缺少吸引力。
三、意见建议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党中央高度重视,列为“六稳”工作、“六保”任务之首。对此,国家有部署、法律有要求、群众有期盼,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肩负重大责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产业强则就业稳。要围绕“4+4”产业和四种类型经济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企业减税降费、稳岗返还等扶持政策,促进企业更好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坚持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相协同,重大项目建设与就业岗位开发同步研究、同步推进。要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开拓更宽的就业渠道,提供高层次的就业服务,引导劳动力到各类地区、行业、项目就业。
二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群体,不断促进稳定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着重抓好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精准帮扶,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稳妥推进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加强对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工作,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和兜底帮扶,织密兜牢就业“底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程,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把有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范围。深入实施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提升活动,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以创业带动就业。突出网络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大线下培训力度,促进更加充分的就业。
四要进一步创新工作举措,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新机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就业服务。进一步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推动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逐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促进公平就业。
五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浓厚就业氛围。要积极营造就业创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法律和就业创业政策,让政策深入人心。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深入企业、街道和群众解疑释惑,唤起就业创业热情。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多渠道、多方式采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蒋文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的情况报告如下。
  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各位代表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民生热点,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意见和建议。经组织55个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办理,较好完成了全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任务,推动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做好政府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建议办理的基本情况
2020年,市政府系统共承办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443件,解决和基本解决的建议313件,占7066%;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的建议100件,占2257%;没有解决,已向代表解释说明的建议30件,占677%。从代表反馈的意见看,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建议429件,占9684%;表示理解的建议13件,占293%;不满意的1件,占023%。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和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用心用情用力抓紧抓实。要求各级各部门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将代表建议办理作为重点工作认真谋划,靠前安排,攻坚克难,狠抓落实。
(二)压实办理责任。各承办单位克服新冠疫情影响,按照市政府办理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综合处室总协调、业务处室具体办的办理机制。市人代会闭幕后,市政府对代表建议逐一进行了分析筛选,及时将443件建议进行了分解和交办,其中13项22件重点代表建议,由市政府领导包案办理。重点协调解决办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使承办工作取得较快进展。
(三)深化沟通合作。围绕代表关注议题,加强与代表沟通协商,通过现场办案、上门走访等方式,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提、办双方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的良好局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等部门通过邀请代表座谈、直面问题、商议对策,收到良好效果。根据代表意愿,采取面对面、电话、微信等方式走访,最终做到100%与代表沟通联系,得到代表对承办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
(四)强化结果公开。严格按照“谁主办,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承办单位综合运用网络等平台,主动公开代表建议办理复文,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透明度和人大代表满意度。
三、重点建议办理情况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13项22件重点代表建议由市政府系统承办。
(一)关于为生鲜乳、果蔬等产品配送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的建议(第95、247号)
为了保证鲜活水产、果蔬类、生鲜乳运输车辆能够准确、及时运输,市交管局、商务局、市大气办成立联合工作组。由市商务局牵头申办绿色通道通行证,有效期由原来的一个月延长至半年。截至目前,共办理绿色通行证3070辆次。
(二)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机制的建议(第9号)
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新准入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初审,达不到条件一律不得准入。今年,我市通过2个月的清理整顿活动,注销了8家不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鉴定人负责制,鉴定意见终身负责制。全市鉴定机构能力验证通过率、满意率持续保持全省第一。
(三)关于加强对赵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的建议(第305号)
在编制《石家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石家庄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工作中,突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为赵县生物医药产业提供发展指南。今年,将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青霉素V钾技术升级搬迁、华北制药赵县生物发酵基地一期VB12等15个技术改造提升项目,作为重点申报列入河北省技改千项计划,总投资达到349亿元,有效拉动园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为赵县生物医药产业园长足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关于我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的建议(第401号)
一是根据《关于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接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好差评”系统对接。截至目前,全市累计上报评价数据135000余条,位居全省首位。二是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对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办结的全部事项在48小时之内进行电话回访。截至目前,共进行电话回访10800余项。
(五)关于实施高速两侧绿化构建绿色长廊的建议(第312号)
《石家庄市2020年国土绿化实施方案》中,将太行山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列入重点造林项目,规划今年营造林面积1119万亩,目前已完成营造林面积108万亩。同时将平赞高速两侧绿化所需资金列入了财政预算。
(六)关于加强传染病科普预防控制的建议(第110号)
一是建立石家庄市健康巡讲专家库,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需求,安排相应学科专家提供精准服务。二是各级各类医院在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同时,开展健康咨询和卫生知识宣传。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开设“大家来养生”“生命之旅”等栏目,开通“石家庄卫生健康”官方微信、微博,多层面、多渠道、多方式普及健康知识。
(七)关于加快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提高普惠园质量的建议(第330号)
按照《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全市265所配套园已全部移交到位。今年,我市主城区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13所。通过采取派驻专家、专场师资免费培训、优质园牵手互助、园长荣誉激励等多种举措提升普惠园师资素质。
(八)关于建设智慧校园助力教育现代化的建议(第406号)
一是建设以智慧教育云、移动终端、智慧校园、智慧教室为主要标志的智慧环境,新增智慧教室300间。二是大力推广“一校带多校”的教学教研组织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推进课堂信息化教学全面普及。三是创新“政府政策支持、企业参与建设、学校持续使用”的新机制,持续推进教育与基础电信企业的合作。
(九)关于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的建议(第51号)
今年9月,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年底前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绿色建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至70万元。深入开展绿色建材产业示范工作,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在全市工程项目建设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
(十)关于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建议(第107、353号)
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考评办法》等一批规范化操作文件。今年落实资金9017万元,在完善前端分类设施的基础上,加强分类收运处置系统的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已完成3533个小区、1039个公共机构、426所学校、990个公共清扫区域的基础设施布设工作。
(十一)关于积极推进智慧旅游发展的建议(第288号)
一是依托旅游交易会平台、河北省旅游云、政务网,完善大数据采集渠道,实现了省、市两级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二是通过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对接景区、酒店、商品资源,在资源渠道、价格、销售渠道方面进行大数据整合。三是全市所有4A级以上景区均实现了视频监控的实时接入。
(十二)关于多措并举提升我市养老工作水平的建议(第11、54、362、363、387号)
市政府编制完成了《石家庄市社会福利设施布局规划》,先后印发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了24条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对新建民营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实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养老机构均落实了水电暖气居民价格优惠和免税政策。市区两级财政每年专项列支近7000万元资金,用于发放“六类”困难人群养老服务补贴。截至目前,我市已建成养老机构234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366家,基本完成城市社区网格化布局。
(十三)关于畅通消防通道的建议(第133、432、433、434号)
市政府印发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工作方案》,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和住建、城管、公安、消防等相关行业部门工作职责。依托市消安委议事平台,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管质效。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前一阶段,经过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市政府各部门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沟通不到位。个别部门不深入调查研究建议的内容,仅凭简单的政策法规和日常工作习惯答复了事。二是重联系沟通轻办理落实。没有研究如何落实建议,而是把重点放在通过解释等途径让代表满意。
办好人大代表建议,让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各级政府和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更加有效地办好代表建议。一是强化问题导向。把代表的呼声作为标尺,查找差距和不足。二是强调效率和效果。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认真研究解决建议中提出的问题。三是加强承办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善于协调处理问题的同志担当承办人员,同时组织好承办人员培训工作。四是搞好总结。市政府将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为下一步做好承办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白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市中院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我院收到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9件,其中,重点建议1件。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全部办理完毕,代表建议答复率、走访率、满意率均为100%。
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一)关于我市法院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第263号)。该建议被列为今年重点建议之一,为落实好此建议,我院主要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持续推进“一乡一庭一委”建设。坚持以庭与委的对接为重点,全面加强“一乡一庭一委”建设,212个人民法庭中,170个配备了员额法官,198个实现了与法院内网互联互通,195个依托乡镇政府办公,143个得到地方财政经费保障。平山法院推动建立了平山县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中心,形成社会矛盾预防、调解、诉讼、法律服务、信访维稳一站式工作模式。二是着力强化诉调对接。积极与市政法委、司法局沟通,分类归纳整理调解组织机构,争取利用基层司法所现有人员和场地优势,努力形成合力。今年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案件10742件,调解成功3196件,案涉金额约15亿元;发挥仲裁便捷、高效、专业的优势,引导市仲裁委在市中院、市内四区法院和市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派驻仲裁调解室,受理案件972件,调解成功276件,案涉金额114亿元。全市法院全部挂牌成立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诉前化解行政争议62件。三是着力推进诉源治理。着眼于发挥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制定了《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实施方案》,依托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组织或指定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主动融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今年以来受理民事、行政一审案件73182件,同比下降1193%。
(二)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慎用终结本次执行,提高有效执行率的建议(第264号)。为落实好此建议,我院通过加强终本案件库监管,加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措施的应用,在执行查控信息系统开发“终本案件自动轮询”功能,以及不单独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项等措施,防止因片面追求结案率造成的终本等结案程序不规范问题的发生。对于通过穷尽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要发现财产立即立案恢复执行。截止目前,全市法院执行恢复案件为5454件,其数量为终本案件数量的3/4。石家庄辖区两级法院首执案件共28103件,其中终本案件为7591件,占比2701%,终本案件占比大大降低。
(三)关于提高我市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职业素质的建议(第266号)。书记员队伍建设关系到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此建议的提出与我院改革创新的发展方向不谋而合,为办理好此建议,我院先后两次到各基层法院就书记员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优化队伍结构。严把选人关,建立了更突出岗位实际的技能考核标准,按照考核结果灵活分配工作岗位。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采取现场教学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书记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操作实践的培训,并定期轮岗交流,交流实践心得。今年以来共开展现场培训三期,书记员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增强。三是优化管理模式。采取日考核、月通报、年讲评的管理模式,从着装、出勤、质效等全方位评价人员等级,今年以来共清退、辞退不合格人员11人。四是提高福利待遇。全市法院正在按照《劳动法》及省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积极与人社、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薪资待遇,为聘用制书记员安心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关于加快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力度,建立金融机构诉讼绿色通道的建议(第267号)。为落实好此建议,我市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成立执行事务中心,实施执行集约化改革,所有案件的财产线索进行集中查控,对查控财产需评估拍卖的集中由“有财”执行团队执行,未查控到财产的集中由“无财”团队执行。一方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对简单的金融机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快速执行,提高执行结案率。截止日前,全市法院涉金融机构已纳入速执类型案件通过绿色通道执结的共计445件,执行到位金额累计26537亿元。另一方面对涉不良贷款案件执行,与我市多个职能部门签署合作协议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渠道,使失信人在社会生活受到限制事项更多,促使其加大履行法律义务。全市法院纳入最高法院失信名单库失信被执行人共计15315人次,失信共享信息已推送到省、市信用办及民航、高铁、行政审批部门等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共计40余家。
(五)关于因政策性关停企业导致法人代表及股东被限高的建议(第268号)。我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发挥司法审判对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一是提供良好司法保障。今年以来市法院赴企业走访调研23次,组织座谈11次,努力提升司法服务成效。在2020年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中,市法院执行合同和保护中小投资者2个指标排名全省第一,办理破产指标排名第三。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对政策性关停企业谨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今年以来市法院屏蔽失信名单案件8件、解除限高案件6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案件7件,涉及8家政策性关停企业。三是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民营经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以来联合调度案件50余次,化解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00余件。
(六)关于取消委托基层法院送达二审法律文书的建议(第373号)以及合理调整、安排开庭时间,确保律师诉讼权利的建议(闭会1号)。为落实好上述建议,我院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拓展了外包团队的业务范围。在现有的外包团队的基础上,成立二审生效法律文书送达组,研究出台《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规定》,明确了送达组的职能任务,目前我院二审法律文书已采取二审法院直接送达模式进行送达。自2020年7月至今,我院直接送达案件2439件,送达生效法律文书4859份,二审送达率达到80%以上,极大减轻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外包团队在确定开庭日期前,提前与代理律师协调沟通确定开庭日期。对于已确定开庭时间的案件,因代理律师以合理事由临时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的,承办庭室及时征求对方意见协调解决,全力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便利。
(七)关于完善民主党派干部在各级人民法院选拔和使用机制的建议(第265号)。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党外干部在法院系统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党外干部民主监督作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胆放手、业务上合理分工。目前全市法院有9名民主党派或无党派干部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在法院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持续与组织部门沟通联系,强化物色发现,务实培养锻炼,把更多的有社会影响、有法律专长、有代表性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选配到法院领导岗位,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
(八)关于加强律师调查令制度有效实施的建议(第372号)。律师持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诉讼案件办理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举证难、查找执行财产线索难等问题,今年以来中院民商事及执行案件为律师出具调查令共计207件,调查令拓宽了查找被告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渠道,有利于对被告或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方位查控,及时发现隐匿财产并固定证据,为案件依法审理执行打下了基础,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虽然我市法院能够根据律师申请及时出具调查令,并协助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调查令应用环节的问题,但部分协助单位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缺乏一些具体的实施规定,使法院也难以启动处罚措施,阻碍了律师对调查令申请的积极性,解决此问题仅凭法院一家之力,难以推动,为此我院将继续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建议由省级部门牵头,协调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国土资源、民政机关、金融保险等部门,联合出台律师调查令制度具体规定,明确配合调查单位责任义务以及滥用调查令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为律师调查令适用提供坚实的支撑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深刻认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优质、高效办理代表建议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建议涉及问题的调查研究。深入研判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审判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努力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是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坚持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狠抓建议落地落实,建立改进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代表建议实实在在地转化为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营养剂”“助推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
视察报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2020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楚行宇同志带队,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提建议领衔代表,对市政府、市法院承办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进行了集中视察,全面了解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视察组围绕发展绿色建筑、老旧小区改造、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建议的办理情况,实地察看了长安颐园、城央云庭、柏林庄第二生活区、藁城区农科所、石药集团等地,听取了相关工作汇报,并座谈交换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办理的基本情况
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及闭会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452件(含闭会建议3件),其中,交市政府办理443件,市法院办理9件,涉及市政府、市法院56个承办部门和单位。半年来,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克服疫情影响,按照法定办理时限,加强沟通协调,不断提高办理质量,代表对办理工作总体上是满意的。
从办理的结果看,在452件代表建议中,解决和基本解决的建议321件,占71%;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的建议100件,占221%;没有解决,已向代表解释说明的建议31件,占69%。从代表反馈的意见看,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建议438件,占969%;表示理解的建议13件,占29%;不满意的建议1件,占02%。
(一)办理成效总体较好。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着力提高办理成效,并注重将办理代表建议与推进本部门工作相结合,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例如,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克服各种困难和问题,大力促进代表提出的老旧小区改造、垃圾分类处理、治理交通拥堵、智慧校园建设、养老服务、便民市场建设等关系民生的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督办力度持续增强。市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坚持实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包督办重点代表建议制度,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重点建议的督办工作。司存喜主任亲自带队,对“关于建设智慧校园助力教育现代化的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实地视察,提出指导意见,各位副主任也都多次调度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有力推动了建议办理。楚行宇副主任和选举任免代表工委认真做好日常协调沟通工作,并对部分建议开展现场督办和专题督办,受到代表充分肯定。
(三)建议质量不断提高。代表们积极参加各级人大和“家(站)”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密切关注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改善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建议紧扣我市中心工作,反映社情民意,有些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例如,李鑫东、吴占波、张峰、赵永梅等代表提出的提升养老工作水平、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发展绿色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建设智慧校园等建议,质量都比较高,并被确定为重点代表建议。
二、重点建议的办理结果
今年以来,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共办理14项(23件)重点代表建议,截止目前,14项(23件)重点代表建议都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绝大多数代表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这些建议分别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机制的建议(第9号);关于为生鲜乳、果蔬等产品配送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的建议(第95号和第247号建议并案);关于我市法院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第263号);关于加强对赵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的建议(第305号);关于我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的建议(第401号);关于实施高速两侧绿化构建绿色长廊的建议(第312号);关于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的建议(第51号);关于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建议(第107号和第353号建议并案);关于加强传染病科普预防控制的建议(第110号);关于加快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提高普惠园质量的建议(第330号);关于建设智慧校园助力教育现代化的建议(第406号);关于积极推进智慧旅游发展的建议(第288号);关于多措并举提升我市养老工作水平的建议(第11号、第54号、第362号、第363号、第387号建议并案);关于畅通消防通道的建议(第133号、第432号、第433号、第434号建议并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期,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委通过电话、微信、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了182名代表的意见,汇总梳理出15条意见建议。结合视察组与代表和承办部门座谈交流意见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在承办方面:有的承办部门和单位“一把手”没有按要求全程参与一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的工作效率不高,对复杂难办的建议拖延时间,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答复代表;有的与代表“三沟通”不到位,没有了解到代表的真实意图,回复意见文不对题;“重答复、轻落实”、代表“被满意”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在督办方面:和重点建议相比对一般建议协调调度较少,督办力度不够;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建议缺乏协调督办机制;对代表“被满意”现象解决办法不多;典型宣传、深入报道还不够及时,有效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不够充分。
在代表方面:有的代表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了解情况不够真实、全面,所提建议缺乏针对性;有的建议脱离本地实际,承办部门难以落实;有的建议不规范、不准确,给办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有的建议内容过于宏观,时间跨度较大,需要长期办理,缺乏可操作性;有的代表参加选举单位和“家(站)”组织的学习培训较少,所提建议缺乏真知灼见,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有关意见建议
(一)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依法高效办理代表建议,积极回应民生关切。一要坚持市领导包案办理重点代表建议制度,有关承办部门和单位“一把手”要全程参与一件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真正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二要落实“3+1”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压实责任和时间节点,研究具体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答复代表。三要落实与代表的“三沟通”制度,把沟通工作贯穿到办理工作的全过程,对于代表不理解或不满意的建议,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四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努力克服片面追求代表满意率的现象,以“真落实”赢得代表“真满意”。
(二)持续加大督办工作力度。做好建议督办工作,是增强建议办理实效的重要环节。一是继续坚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包督办制度;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健全完善督办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办,持续加大明察暗访和跟踪督办的力度,切实加强与代表和承办部门的沟通联系。二是选举任免代表工委要根据建议办理的整体情况,对一般建议和部分办理难度大、进展缓慢、代表反映多的建议,加强协调调度,加大督办力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建议,完善协调督办机制,强化面对面沟通力度,下大力减少代表“被满意”现象。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坚持搞好年度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结果纳入代表履职档案,并在市人代会上向全体代表进行通报。四是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媒体对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深入报道,充分展示代表履职的新亮点,广泛宣传建议办理工作的新成效。
(三)努力增强代表履职能力。提高代表建议质量,是增强建议办理实效的前提基础。一是市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选举单位和“家(站)”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确保提出的议案建议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各级人大要加大代表学习培训力度,组织搞好会前视察调研,摸清基层情况,了解群众愿望,提升代表履职能力。三是代表工作部门要积极为代表履职搞好服务,有效畅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协调市“一府一委两院”坚持半年通报重要工作制度,依托微信公众号、人大网站等新媒体,协助代表及时了解全市各项事业发展以及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提出高质量的代表建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的
报告——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蒋文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2020年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2020年十件民生实事项目是市政府对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今年以来,市政府多次研究推进十件民生实事项目,相关市领导专题调度解决存在问题,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持续跟踪督办,各责任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动十件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落实。截至10月16日,4件民生实事已完成,6件民生实事正在有序推进。
一、已完成民生实事(4件)
1市儿童医院建成并投入使用
市儿童医院于2019年7月15日开工建设,12月10日主体封顶,今年5月20日建成移交,6月1日投入使用,占地558亩,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设有床位1000张。截至10月16日,已接诊212万人次,有效缓解了我市儿童就医难问题。
2创建30所普惠性幼儿园
截至8月31日,全市共创建95所普惠性幼儿园,受益幼儿达到24万余人,提前完成全年创建30所的目标任务。
3为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截至8月31日,已为2844户已脱贫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改造,提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4新建10万平方米街旁特色游园
截至10月16日,市园林局在主城区新建的元村重阳园、师大桃李园、紫林湾游园等8处、12万平方米特色“口袋公园”,已全部完工,提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正在拆除部分围挡,10月底可对外开放。
二、正在推进民生实事(6件)
1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工程
任务目标:10月底前,采取集中式、分散式等治理模式,持续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新增完成81个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和703个村庄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进展情况:截至10月16日,74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已完工,占全年任务的91%;剩余7个村庄正在加快推进,其中,平山县3个、赞皇县4个村庄计划10月底前完工。703个村庄农村生活污水管控任务全部完成。目前,全市累计实现1008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和2970个村庄生活污水管控,全市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水平明显提升,一些村庄污水横流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2实现市县乡三级诊疗信息互通共享
任务目标:11月底前,建设覆盖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专网,实现全市8所市办医院、31所县办医院以及乡镇卫生院、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信息互通共享。
进展情况:截至10月16日,已完成网络改造、数据整理和项目招投标工作;市县乡三级诊疗信息互通共享正在按计划实施,预计11月中旬全部完成。
3完成200个老旧小区改造
任务目标:11月15日前,主城四区完成200个老旧小区内道路、绿化、安全、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进展情况:截至10月16日,6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已完成,其余140个老旧小区正在按计划施工,预计11月中旬全部完工。
4新建和改造提升30家便民市场
任务目标:新建或改造提升30家便民市场。
进展情况:截至10月16日,已竣工21家;剩余9家(新华区4家、裕华区3家、长安区2家)正在加快施工,计划11月底前完工。
5推行公交、地铁“一卡通行、一码通行”
任务目标:11月底前,推行公交、地铁“一卡通行、一码通行”,实现公交、地铁九折基础优惠和换乘优惠。
进展情况:截至10月16日,“一卡通行”已完成了公交、地铁间换乘优惠技术改造,并进入试运行阶段;预计11月底,实现公交、地铁“一卡通行”。“一码通行”已完成三方洽谈协议并确认“一码通行”技术方案,目前,市公交公司基本完成技术改造,轨道公司预计在11月底前完成技术改造,并实现“一码通行”。
6打通主城区10条道路
任务目标:12月底前,打通汇丰路(友谊大街-永壁西街)、永壁西街(汇新路-汇丰路)、友谊大街(汇丰路-汇明路)、东王东街(塔南路-裕凯北路)、南二环立交北向西匝道、汇明路(红旗大街-石铜路)、仓丰路(体育大街-裕宁街)、秦岭中街(绵河道-北二环东延)、南新街(新石北路-华星路)、仓裕路(建华大街-体育大街)等10条城区道路。
进展情况:截至10月16日,8条道路已打通通车。其中,汇丰路、永壁西街、友谊大街、南新街、仓裕路、东王东街、南二环立交北向西匝道等7条道路按照规划设计全部通车;汇明路部分路段设计6车道,目前3车道已通车(石铜路与红旗大街涉及约2280米征迁)。仓丰路(涉及约16亩)和秦岭中街(涉及约15亩)2条道路正在进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计划11月中旬全部完工。
三、下步工作措施
完成2020年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距年底还有70来天,时间紧、任务重。各分管市领导将加强调度,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各相关单位将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实事项目内容、目标进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市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石家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的视察报告(2020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工作计划,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十项民生实事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为此,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楚行宇任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视察组,于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我市新建和改造提升30家便民市场建设和推行公交、地铁“一卡通行、一码通行”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听取了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相关情况汇报,实地进行了调研,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了办理进度及相关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从视察情况看,市政府及各承办部门对利民惠民实事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在实事办理过程中,采取项目超前谋划压实推进等有力措施,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持续加大资金投入,规范审批建设程序,细化职责分工和措施方案,狠抓施工质量安全,不断提高实事办理质量,办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截至9月底,两件实事办理情况为:
(一)关于便民市场建设办理情况。市政府成立了便民市场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现场动员会和调度会,对2020年便民市场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和推进,并建立报告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了解便民市场建设最新动态。今年原计划新建和改造提升30家便民市场,目前已完成33家,还有10家正在抓紧建设,预计年底前将建成43家,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关于公交、地铁“一卡通行、一码通行”办理情况。市政府在调研外地先进经验基础上,整合我市公共交通票务运营管理系统,出台并落实换乘优惠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卡通行”方面,5月15日,实现了公交、地铁间基础九折乘车优惠的互联互通,8月21日,公交、地铁间换乘优惠政策正式上线试运行。“一码通行”方面,市公交公司基本完成技术改造,轨道公司正在进行技术改造。预计11月底前实现公交、地铁“一卡通行、一码通行”,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视察组认为,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便民市场建设方面。一是少数市场建设不够规范。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城区规划比较复杂,在中心城区缺乏制定便民市场长远规划。个别市场投资建设主体只注重投资收益回报率,为赶进度,少投资,尽快开工营业,没有严格按照《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施工,市场分区不够合理,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够高。二是少数市场运营不够景气。由于受市场位置、早夜市和市场经营者自身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市场经营不景气,有的市场摊位出租率不高,有的市场人流较少。三是长效管理机制有待完善。便民市场大多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主动提升市场经营环境、惠民等意识不强,农产品市场公益性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政府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部分便民市场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公交、地铁“一卡通行、一码通行”方面。一是截至9月底,原有公交服务网点和轨道服务窗口还未统筹规划,网点布局尚需打通最后一公里,智能自助终端和网上售卖服务还未推广上线。正式上线运营后,面临卡码销售、充值和售后等配套服务考验。二是应用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一卡通行、一码通行”应用范围覆盖了石家庄公交公司和轨道公司所辖市内线路,以及晋州辛集公交线路,但交通卡、码与我市其他区域公共交通还未实现互联互通。“一卡通行,一码通行”主要针对的是普通用户的刷卡乘车,未覆盖公共交通优抚卡。同时,现有卡、码还只局限于公共交通领域,在更多领域和场景还有拓展空间。三是宣传引导力度有待加强。目前公交、地铁“一卡通行、一码通行”宣传工作还未全面开展,换乘优惠惠民政策立体宣传体系还未有效形成。公共交通受众广泛,所涉及相关宣传资源又相对分散,大宣传格局有待完善。交通卡、码知晓度较低,影响力也较弱。
三、意见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便民市场建设方面。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市场建设体系。坚持布局合理、容量充足、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良、便民惠民的原则,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交通、环境以及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进行布点选址。同时,要构建以大型市场为龙头,中型市场为骨干,小型市场为补充,高、中、低档相结合,特色突出,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市场体系。二是改造升级,优化拓展便民市场服务功能。科学制定方案,对便民市场的场内经营设施、附属设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精心组织实施,逐一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的依据。要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生鲜果蔬进社区”项目实施,增加生鲜超市、社区便利店对日用生活商品供给的分担率。三是理顺体制,积极构建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成立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便民市场的改造、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验收、考核评比等工作。要依据《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制定“星级农贸市场标准”,聘请第三方每月对农贸市场进行考核检查,并依据结果进行奖惩。要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场投资和经营业主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接受全市统一管理。
(二)公交、地铁“一卡通行、一码通行”方面。一是多措并举,打通最后一公里。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利用现有公交服务网点和轨道服务窗口,推广使用智能自助终端,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卡码、充值和售后服务。加大与连锁便利店、社区物业、菜鸟驿站等第三方合作力度,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大力拓展线上业务,开通在线申领发票、网店购卡、在线老年卡体检等功能,同时,尽快解决手机虚拟交通卡未能覆盖全品类手机的问题。二是拓展功能,提升应用广度。制定县域公交、城县客运交通卡、码的升级改造计划,逐步将交通卡、码延伸至县域公交、城县客运。加大研发力度,通过技术改造升级,逐步将老年卡、学生卡等优抚卡的各项功能转移到一卡通和一码通上来。在整合公交地铁资源的基础上,发挥交通卡、码受众广,使用频次高的优势,拓展支付业务和支付场景,做到一卡多能,一卡多用。三是广泛宣传,加大引导力度。通过主题活动、微信公众号、车体广告、地铁广告、新闻媒体等方式,宣传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的意义,让绿色出行,践行节能减排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宣传,让民众知晓“一卡通行、一码通行”办理使用方法和优惠措施,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优惠幅度,通过扩大品牌影响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广大群众的最优选择。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关于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的视察报告(2020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工作安排,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保来带领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视察组,对2020年市政府关于“打通主城区10条道路、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工程、完成200个老旧小区改造、新建10万平方米街旁特色游园”等四件利民惠民实事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视察组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随机抽查等形式,详细了解四件实事办理进度,并提出了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从视察情况看,市政府及各承办部门对利民惠民实事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在实事办理过程中,采取项目超前谋划压茬推进等有力措施,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持续加大资金投入,规范审批建设程序,细化职责分工和措施方案,狠抓施工质量安全,不断提高实事办理质量,办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截至10月19日,四件实事办理情况为:
1、关于“打通主城区10条道路”办理情况。南二环立交北向西匝道、东王东街、汇丰路、友谊大街、永壁西街、汇明路、南新街、仓裕路等8条道路已竣工通车;剩余2条道路,仓丰路正在进行道路、管廊主体及机电安装施工,其中道路完成60%,管廊完成80%;秦岭中街除与兆通南路交口和与洨河大道交口位置外,其余位置已完工。剩余工程预计年底完成。
2、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工程”办理情况。2020年我市计划通过铺设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或并入市政管网等方式,完成81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对703个村庄结合农村改厕工程,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宣传引导群众加大生活污水原位消纳,循环利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截至目前,已完成65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完成率80%;对703个村庄实施了生活污水管控,完成率100%。剩余工程预计年底完成。
3、关于“完成200个老旧小区改造”办理情况。针对去年资金投入不足,改造标准不高等情况,今年,市政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奖励资金,并要求加大市、县两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老旧小区改造投资不低于300元/平方米。同时,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充分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切实将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求纳入改造内容,高标准制定每个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并组织专业人员逐个小区改造方案进行会审备案,做到整治内容全,群众满意度高。
今年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小区路面、消防、楼体粉刷、照明监控、活动广场、排水管网、停车库(场)等。截至目前,列入改造计划的小区已全部完成施工监理招投标,进场施工。已竣工改造项目60个。剩余工程预计11月底完成。
4、关于“新建10万平方米街旁特色游园”办理情况。市园林局自我加压,已超额完成10万平方米特色游园建设任务。截至目前,松石园、际华游园、柏林庄游园、元村游园、师大南区游园、华园、玉村游园、紫林湾游园等8处、1247万平方米游园已基本完工,预计10月20日可全部具备开放条件。
二、存在的问题
视察组认为,虽然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省、市领导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差距。
(一)四件实事办理进度还不够快。从完成情况看,除“新建10万平方米街旁特色游园”已办结,其它三件实事尚在推进中,办理进度也参差不齐。如“打通主城区10条道路”办理进度虽然较快,但也存在因拆迁不到位或征地组卷程序未完成导致工程不能顺利完工。“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工程”“完成200个老旧小区改造”两件实事办理进度不理想,后续工作量还很大,任务还比较艰巨。
(二)办理质量和品质还有待提高。市政府在推进实事办理过程中缺乏统筹协调监督机制,各承办部门实事办理还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实事办理效率、标准和质量均有待提高。如,“完成200个老旧小区改造”“打通主城区10条道路”等已连续几年实施的民生实事,办理质量和品质与群众期盼相比还有差距。再如,今年新增民生实事“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工程”,由于统筹规划和长效机制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等原因,致使工作进展不平衡,改造方式简单粗放,即使已完成的项目也存在改造品质不高、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新建10万平方米街旁特色游园”还存在园林景观档次、绿地品质不高等问题。
(三)政策宣传引导还不够深入。目前,惠民利民实事政策宣讲还不够深入,宣传力度也不够大,大多数群众对惠民实事了解还不够。如,“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工程”群众知晓率较低,参与积极性不高。“完成200个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群众对什么样的老旧小区能列入政府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的标准、内容等不清楚,对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收费问题意见较大。“新建10万平方米街旁特色游园”应公示的相关绿地标牌标识不统一、不明显,没起到宣传引导作用等。
三、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工程进度。利民惠民实事是市政府在市人代会上向全体市民做出的庄严承诺,能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事关诚信政府建设。目前距离年底还有2个多月,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各承办部门也要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以强大工作合力,高质量高效率推进民生实事办理工作。要认真梳理剩余的工作任务,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按照工作节点,逐项进行落实,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向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和品质。民生实事办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不断规范、完善的过程。市政府及各承办部门要通过办理实事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成熟做法,完善制度政策,积极建立民生实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提高实事办理质量和品质。要建立市级层面的实事办理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和各相关部门责任,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和民意测评机制,加大统筹管理力度,让实事更加贴近民生,让好事更能惠及群众,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以实际行动造福于民、取信于民。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微信、网络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政府利民惠民实事的政策、内容、举措,努力营造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使惠民工程深入民心,获得更多民众的支持和配合;要畅通民意渠道,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和所盼,及时调整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公共服务能力和民生保障水平,增强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要在实事办理中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履职办事水平,用民生改善的新成效回应群众新期盼,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石家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的视察报告(2020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9月下旬,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的视察组,对涉及教科文卫方面的市政府2020年利民惠民十件实事办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视察组实地查看了市儿童医院以及部分市县级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听取了市政府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并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此外,我委还结合全省人大系统“6+1”联动监督、督办代表重点建议等活动,及时了解涉及十件实事有关内容的办理进度,提出意见建议。
视察组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集中力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在办理今年涉及教科文卫方面的利民惠民实事中,办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措施有力,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创建30所普惠性幼儿园”“市儿童医院建成并投入使用”2件实事已提前完成,“实现市县乡三级诊疗信息互通共享”已完成整体工作的85%。
一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利民惠民实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今年年初,市政府专门制定下发了利民惠民实事工作方案,确定了政府主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形成了市级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主抓、责任部门主办的工作机制。市教育局、卫健委等相关责任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分工,细化推进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限。在实事办理推进过程中,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为、难点问题,有关领导多次现场指导、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顺利开展。
二是利民惠民实事办理质量不断提升。市政府按照十件实事办理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办理时限,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检查督导,给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提要求、定任务,采取现场督办、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督促各项实事加快办理进度,办理质量不断提升。针对落实相对困难的实事,市政府主管市长亲自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各相关部门,有效推动了实事办理。2020年经过园所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核、公示监督、认定通报等工作,新创建95所市级普惠园,新增普惠学位24万余个,提前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同时,创建县级普惠园208所,新增普惠学位28万余个。我市普惠园创建工作,荣获2019年河北省创新案例,为我省扩大公益普惠资源供给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市儿童医院按照既定要求,于2020年6月1日竣工并投入使用,结束了我市无儿童医院的空白。开业以来,全院实现医疗收入8800万元,门急诊162万人次,出院4328人次,手术1840例,分娩新生儿2569名。
三是利民惠民实事办理狠抓落实的意识不断增强。这3件实事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都是关系百姓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存在资金、人才、场地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现实难题。市政府及教育、卫生部门和各县(市、区)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将实事办理同年度中心工作、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等相结合,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注重协调、加强调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市、县、乡三级诊疗信息互通共享项目,根据工作方案已完成市、县、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间卫生专网搭建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升级改造,为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据回传做好准备。整体工作进度已完成85%,年底前确保完成信息互通。
视察组同时认为,涉及教科文卫方面的2020年利民惠民实事办理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通过视察了解到,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氛围还不够浓厚、各级各部门有待进一步加强协调、办理质量还仍需进一步提升等,有待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下一步工作,视察组建议: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利民惠民实事办理工作。利民惠民实事件件关系民生,事事体现民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利民惠民十件实事的收尾工作,高标准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真正让群众受益,让百姓满意。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要继续查找不足,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推动利民惠民实事不断提质量、上水平,以实际行动、更好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完善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利民惠民实事落到实处。利民惠民实事都是关系百姓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实事落实的领导、组织、协调、推进,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各项目牵头部门要搞好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承担,通力合作,项目之间要做好衔接,科学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不搞重复建设,不留责任真空。要做好群众工作,善于动员社会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合力推进。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理质量,努力建设精品工程,群众满意工程。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利民惠民实事办理舆论氛围。每年集中力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是我市的优良传统。要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微信、网络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政府利民惠民实事的内容、举措,努力营造利民惠民实事办理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让这些实事好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更多惠及大众,争取社会各界更多支持。要畅通民意渠道,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和所盼,及时调整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公共服务能力和民生保障水平,用民生改善的新成效回应群众新期盼。石家庄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办理情况的视察报告(2020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9月上旬,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部分成员组成视察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座谈了解等形式,对市政府2020年利民惠民十件实事中的为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项目进行了督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这件实事承办单位是市残联,主要任务是对全市2844户已脱贫的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改善生活设施,提高残疾人居家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改造内容涉及进门坡道、地面硬化、马桶安装、栏杆扶手、低位厨柜、提供护理床、安装闪光门铃等。
2020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共计投入近1000万元,其中省级拨款70315万元,市财政拨款15005万,有任务的县(市、区)配套资金124万元。今年以来,市残联高度重视实事办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取得良好成效。一是摸清底数。对21个县(市、区)辖区内有需求的建档立卡残疾人数重新进行摸排,核实数据准确性,制订相关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二是因人施策。坚持残疾人自愿、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优先、一户一策、因户施策的原则,根据残疾人的真实需求进行改造,做到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三是扎实推进。有关县(市、区)克服疫情影响,严格按照方案、入户调查、公示名单、费用评估、组织招标、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的步骤细致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目标。截止目前,全市共对2888户残疾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改造施工,超额完成44户。超额完成部分主要是新乐市、晋州市、高邑县根据本县实际,自筹资金完成的。目前,各县(市、区)正在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录入系统等收尾工作。根据视察了解,所有改造项目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年底前能够圆满完成任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深得民心,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市“利民惠民十件实事”,有效解决了残疾人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大大提升了残疾人的幸福指数。目前我市持证残疾人约为249773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较大。建议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尽早实现对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的全覆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6+1”联动监督各领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蒋文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全省“6+1”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市政府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市一项重要推进事项,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力清理规范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工作。根据《石家庄市清理规范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开展了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清理整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协议清理整治三方面工作。截至目前,一是建设项目用地清理整治,其中:983个限期类已在9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位列全省第一;持续类已整改318个,面积735081亩,整改率3972%(已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整改30%的工作任务)。二是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省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年初下达任务(批而未供处置155万亩、闲置土地处置584亩)。目前,已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134万亩,完成率86%;闲置土地处置579亩,完成率106%。三是违法违规圈占土地协议清理整治,省要求不得新增圈占土地协议问题。截至目前,没有新增圈占土地协议问题。
(二)全力清理规范违规违建项目工作。今年以来,全市共排查建设项目33813个,确认违规违建项目1714个。8月份按照省违建清理办统一安排,新排查建设项目11342个,新确认违规违建项目121个,省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整改,截止目前,我市1714个违规违建项目中,已整改完成1713个,整改率9994%,剩余灵寿县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个项目,目前项目整改方案经省水利厅初步同意,已按要求上报省政府待审批;查漏补缺中新确认的121个违规违建项目,已全部整改完成。
(三)全力清理规范资源能源项目工作。一是按照省《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资源能源项目工作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逐县(市、区)核查梳理,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完善的工作台账,完成了对以风电、光电名义签订的36份协议的解除工作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不存在受生态红线、电网接入等制约影响的已批在建拟建项目。二是清理光电项目5个,其中4个未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1个用地与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冲突。三是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域内现有基础,对资源开发条件进行系统评估,开展好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四)全力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经各县(市、区)排查、确认,全市共计359个项目(“解遗”309个、“烂尾楼”50个)列入“省930台账”;161个项目列入了“省745台账”。截至目前,列入“省745台账”的161个公建配套问题项目和违法违规问题项目已全部完成;列入“省930台账”的359个项目,已完成355个,剩余4个已列入省解遗办挂账监管台账,11月底前解决。其中:桥西区联邦名都二期项目,目前已完成项目规划现状测量和房屋面积初步测绘,正在消防和质量整改,11月中旬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南三条小商品第一市项目,正在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长安区正在制定规划方案,待方案完成后确定总平图,将通过实施区域征收进行拆除,11月底前全部拆除地上附着物,达到省验收标准;博胜广场项目,市中院正在对移送执行发现的问题进行资料补充,预计10月底可进入司法拍卖阶段。拍卖后由竟得单位恢复项目建设,长安区政府已指定区国有企业作为保底方参与竞拍,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拍卖,11月底前复工建设。香木林C区项目,鹿泉区已筹措2000万启动资金,用于推动该项目复工建设,施工单位已开始项目场地平整和各项检测等复工前准备工作,预计1周内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后,全面恢复项目建设,报省销号。
(五)全力实施矿山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关闭取缔方面,省下达我市矿山关闭取缔任务50个,要求年底前完成,目前,相关县政府已全部做出关闭决定,省厅已注销采矿许可证49个,剩余1个为平山县会口铁矿,因涉访涉诉,省厅答复暂不予注销。二是矿山整合重组方面,省下达我市整合重组矿山共有8个,应编制整合方案5个,要求年底前确定整合重组主体、签订整合重组协议;目前,已全部完成。三是矿山修复治理方面,省下达我市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任务279处,总治理面积1205398亩,要求11月底前全部完成主体工程,12月底前完成验收;目前,已完成验收227处,完成治理面积9427亩,验收率81%,治理面积完成率78%。四是规范管控方面,省下达我市露天转地下开采任务1个,目前,鹿泉曲寨水泥公司五岔口水泥灰岩露天转地下开采论证任务已完成并销号;标准倒逼限期整改矿山任务70个,要求9月底前完成排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目前,排查任务已全部完成,除14个符合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标准矿山和8个整合矿山外,已下达整改通知书48份。
(六)全力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快城镇水源、农村生活水源置换和江水直供项目。目前,2020年度城镇生活和工业消纳任务已完成438亿立方米;农村生活水源置换项目投资完成率915%;华电石家庄热电长江水直供项目已完成,年增加江水消纳能力016亿立方米。二是实施农业节水增效。农村灌溉水源置换项目完成投资846%,落实节水小麦品种及配套节水技术推广任务约341万亩。三是开展自备井关停工作。全市取水井清理排查和电子标识认证工作已全部完成,摸排取水井151527眼,现已累计关停126眼。四是持续推进河湖生态补水。今年,向滹沱河、沙河等5条河道生态补水共计6亿立方米,形成水面2991万平方米。五是强化用水管控。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控地下水开采,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依法严格处罚违法打井行为,全力推进取水许可全覆盖。
(七)全力做好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一是健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调整了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成员涵盖卫健、农业、水利、林业、公安、交通、应急、工信等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方案预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职责;同时,组织开展了秋冬季疫情防控桌面演练,进一步整合了各成员单位的力量,磨合了联防联控机制。二是持续增加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019年的69元提高到2020年的74元(市级负担148元),新增5元部分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同时,积极组织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和抗疫特别国债等建设项目16个,投资总额161亿元,申报项目投资13亿元,重点用于提升城市公立医院诊疗能力、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市疾病预防控机构检测能力和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目前13个项目到位资金1026亿元。三是持续增大执法力度。围绕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和消毒隔离等制度落实情况,完成381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517条;对全市消毒剂生产企业进行多轮次检查,共检查消毒产品生产单位157户次,消毒产品经营单位519户次,提出卫生监督意见457条;以商场(超市)、车站、宾馆、酒店为重点,紧扣公共场所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疫情防控措施具体要求,共检查各类公共场所营业单位682户次,提出卫生监督意见1764条,严控公共场所疫情传播;对市内8个水厂的疫情防控措施和饮水消毒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进一步保障水质安全。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坚持做好“6+1”领域清理规范和自查自纠工作,以慎终如始的鲜明态度,啃硬骨头的精神,过硬的举措,统筹推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一是全面落实省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时间任务要求,结合省人大监督联动有关要求,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聚焦剩余未完成项目整改,持续发力、统筹推进,确保所有清理规范工作于11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二是高质量开展“回头看”,对已完成整改的项目开展逐项目“回头看”,坚决杜绝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确保所有清理规范任务高标准完成。三是对已完成整改但存在信访隐患的项目,提高工作标准,压实各级责任,彻底解决问题,持续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
方案》的决定(2020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需要进行调整。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总收入需调减16982亿元,总支出需调减16711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11917亿元,支出预算13302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636亿元。
现将《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关于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财政局副局长赵明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财政厅调整社保基金预算相关要求,由于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等政策影响,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需要进行调整。受市政府委托,现将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说明如下:
一、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精神,自2020年4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基金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基金支出由省统一拨付各市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各地基金收支缺口按照缺口与财力的占比计算后,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因此,需将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全部调减为零,由省统一核算。据此,收入预算需调减15156亿元,支出预算需调减16538亿元。
(二)失业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24亿元,主要是按照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减免失业保险费22亿元,相应利息收入调减025亿元;同时,省级增加了调剂金补助541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414亿元。
支出预算需调增264亿元,主要是根据相关政策,扩大了失业金发放范围,加大了援企稳岗力度,增加了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支出25亿元;同时,按照省要求,增加上解省调剂金1352万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101亿元,年末滚存结余2232亿元。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866亿元,主要是按照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减征医保费854亿元,相应利息收入调减014亿元,追回往年待遇等其他收入调增002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6577亿元。支出预算只对部分科目进行了对应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减少01亿元,转移支出增加01亿元。调整后年末滚存结余9081亿元。
(四)工伤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349亿元,主要是按照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减免工伤保险费及相应调减利息收入,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251亿元。支出预算不做调整,年末滚存结余24亿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105亿元,主要是年初预算时个人缴费按照280元测算/人/年,今年实际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年,因此需调减保险费收入076亿元;同时,今年我市建立了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加了下级上解收入173亿元,利息收入调增008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2633亿元。
支出预算需调增081亿元,主要是按照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加上解上级支出081亿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2773亿元,年末滚存结余806亿元。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476亿元,主要是46家事业单位清算收入减少054亿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将财政补助资金调减373亿元,上级补助收入及转移收入调减052亿元,利息收入增加003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2042亿元。
支出预算需调减518亿元,主要是补发2014年到2020年退休中人的新旧待遇差额这项工作目前尚未开展,需调减待遇支出428亿元,补助下级支出及转移支出调减09亿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204亿元,年末滚存结余277亿元。
综上所述,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需调减16982亿元,支出需调减16711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11917亿元,支出预算13302亿元,上年结余14021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636亿元。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20〕101号)要求,2020年石家庄市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需要进行调整。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需调增742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减935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6915万元,支出预算644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5556万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190万元,主要是因为参保人员实际选择缴费档次标准提高,缴费收入增加,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2963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增20万元,主要是根据政策规定,对区内参保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经测算需调增丧葬补助金支出20万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2491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为2462万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552万元,主要是临近退休人员补缴收入增多,保费收入相应增多,调增保费收入275万元;21名退役军人转业到高新区,调增转移收入230万元;上级补助及财政补贴收入增加47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3952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减955万元,年初预算包含了128人退休中人补发待遇支出,因目前上级未下发具体退休中人待遇补发政策,2020年暂不进行退休中人待遇补发工作,故基本养老金调减955万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3949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为3094万元。
三、循环化工园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20〕101号)要求,鉴于2020年参保人数增加、机关养老保险基金清算等因素,对社保基金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需进行预算调整。在年初预算基础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需调增167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增213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2806元,支出预算252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4744万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55万元,主要是由于人数增加,财政补助收入调增45万元,利息收入调增10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1592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增13万元,主要是根据政策规定,对区内参保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1239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为3804万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112万元,主要是新增石炼小学在职人员22人和生态环境局清算以前年度社保费,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1214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增200万元,主要由于新增石炼小学退休47人,增发养老金待遇。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1281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为940万元。
以上说明连同调整方案(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
方案(草案)
  根据《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财政厅调整社保基金预算相关要求,由于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等政策影响,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需要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草案)如下:
一、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为30629亿元(其中,基金当年收入28899亿元,动用上年结余173亿元),支出预算为30629亿元(其中基金当年支出30013亿元,年终新增结余616亿元),年末滚存结余为19275亿元。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精神,自2020年4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基金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基金支出由省统一拨付各市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各地基金收支缺口按照缺口与财力的占比计算后,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因此,需将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全部调减为零,由省统一核算。据此,收入预算需调减15156亿元,支出预算需调减16538亿元。
(二)失业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24亿元,主要是按照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减免失业保险费22亿元,相应利息收入调减025亿元;同时,省级增加了调剂金补助541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414亿元。
支出预算需调增264亿元,主要是根据相关政策,扩大了失业金发放范围,加大了援企稳岗力度,增加了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支出25亿元;同时,按照省要求,增加上解省调剂金1352万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101亿元,年末滚存结余2232亿元。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866亿元,主要是按照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减征医保费854亿元,相应利息收入调减014亿元,追回往年待遇等其他收入调增002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6577亿元。支出预算只对部分科目进行了对应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减少01亿元,转移支出增加01亿元。调整后年末滚存结余9081亿元。
(四)工伤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349亿元,主要是按照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减免工伤保险费及相应调减利息收入,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251亿元。支出预算不做调整,年末滚存结余24亿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105亿元,主要是年初预算时个人缴费按照280元测算/人/年,今年实际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年,因此需调减保险费收入076亿元;同时,今年我市建立了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加了下级上解收入173亿元,利息收入调增008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2633亿元。
支出预算需调增081亿元,主要是按照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加上解上级支出081亿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2773亿元,年末滚存结余806亿元。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476亿元,主要是46家事业单位清算收入减少054亿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将财政补助资金调减373亿元,上级补助收入及转移收入调减052亿元,利息收入增加003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2042亿元。
支出预算需调减518亿元,主要是补发2014年到2020年退休中人的新旧待遇差额这项工作目前尚未开展,需调减待遇支出428亿元,补助下级支出及转移支出调减09亿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204亿元,年末滚存结余277亿元。
综上所述,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需调减16982亿元,支出需调减16711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11917亿元,支出预算13302亿元,上年结余14021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636亿元。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20〕101号)要求,2020年石家庄市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需要进行调整。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需调增742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减935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6915万元,支出预算644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5556万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190万元,主要是因为参保人员实际选择缴费档次标准提高,缴费收入增加,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2963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增20万元,主要是根据政策规定,对区内参保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经测算需调增丧葬补助金支出20万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2491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为2462万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552万元,主要是临近退休人员补缴收入增多,保费收入相应增多,调增保费收入275万元;21名退役军人转业到高新区,调增转移收入230万元;上级补助及财政补贴收入增加47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3952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减955万元,年初预算包含了128人退休中人补发待遇支出,因目前上级未下发具体退休中人待遇补发政策,2020年暂不进行退休中人待遇补发工作,故基本养老金调减955万元,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3949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为3094万元。
三、循环化工园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20〕101号)要求,鉴于2020年参保人数增加、机关养老保险基金清算等因素,对社保基金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需进行预算调整。在年初预算基础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需调增167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增213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2806元,支出预算252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4744万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55万元,主要是由于人数增加,财政补助收入调增45万元,利息收入调增10万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1592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增13万元,主要是根据政策规定,对区内参保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1239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为3804万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112万元,主要是新增石炼小学在职人员22人和生态环境局清算以前年度社保费,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为1214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增200万元,主要由于新增石炼小学退休47人,增发养老金待遇。调整后当年支出预算为1281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为940万元。石家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
方案(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2020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石家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真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王东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审查了《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社保费减免以及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等政策调整的影响,需调整市级收支预算。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需调减16982亿元,支出需调减16711亿元。调整后当年收入预算11917亿元,支出预算13302亿元,上年结余14022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2636亿元。涉及预算调整的具体项目如下。
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精神,自2020年4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基金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基金支出由省统一拨付各市,由各市负责发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需将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全部调减为0,由省统一核算。据此,收入预算需调减15157亿元,支出预算需调减16537亿元。
二是失业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24亿元,主要是按照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减免失业保险费22亿元,相应利息收入调减025亿元,同时,增加了省级调剂金补助541万元。支出预算需调增264亿元,主要是根据相关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扩大失业金发放范围,增加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支出25亿元;同时,按照省要求,增加上解省级调剂金1352万元。
三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866亿元,主要是按照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减征医保费854亿元,相应利息收入调减014亿元,同时,转移收入及退回的往年待遇等其他收入调增002亿元。支出预算需调减0元,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减少01亿元,转移支出增加01亿元。
四是工伤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349亿元,主要是按照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政策,部分企业减免工伤保险费及相应调减利息收入349亿元。支出预算不做调整。
五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增105亿元,主要是缴费标准由年初预算的每人每年2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因此需调减保险费收入076亿元,同时,今年我市建立了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加了下级上解收入173亿元,利息收入相应调增008亿元。支出预算需调增081亿元,主要是按照居民医保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加上解上级支出081亿元。
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预算需调减476亿元,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减少373亿元,利息收入增加003亿元(因今年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进入专户时间早于去年同期,所以利息收入增加),46家事业单位清算收入减少054亿元,上级补助收入及转移收入调减052亿元。支出预算需调减518亿元,主要是尚未补发2014年到2020年退休的人的新旧待遇差额,需调减待遇支出429亿元,补助下级支出及转移支出调减089亿元。
二、审查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预算法》相关规定,符合我市实际。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和《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方案中涉及循环化工园区和高新区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进行批复。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
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2020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
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今年1至9月省下达市本级和市辖区县新增政府债务限额23269亿元。其中,1至3月,省下达市本级和市辖区县新增政府债务限额8049亿元,相关预算调整方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4至9月省下达市本级和市辖区县新增政府债务限额1522亿元(一般债务限额601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619亿元),已全部发行。
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将1522亿元的《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关于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
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财政局副局长赵明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市本级和市辖区县2020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情况以及市下达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2020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情况,按照《预算法》等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受市政府委托,现将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循环化工园区和高新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说明如下:
一、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省下达的新增政府一般债务限额601亿元中,全部转贷县区:高新区054亿元、新华区059亿元、井陉矿区069亿元、栾城区069亿元、藁城区079亿元、鹿泉区08亿元、正定县191亿元。
据此,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调增债务转贷收入601亿元,相应调增市本级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601亿元。债券期限30年,年利率397%。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同级财政以后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省下达的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14619亿元中,市本级留用5055亿元,转贷县区9564亿元(化工园区352亿元、高新区595亿元、长安区038亿元、裕华区016亿元、桥西区008亿元、新华区156亿元、藁城区1254亿元、鹿泉区709亿元、栾城区533亿元、井陉矿区86亿元、正定县5043亿元)。
市本级留用的5055亿元中,市职业技术学院正定新区项目30亿元、公共交通总公司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277亿元、市第一医院检验检查能力提升工程267亿元、河北省重症肌无力研究重点实验室改造01亿元、市第三医院发热门诊和重症ICU病房及手术室改造031亿元、市第三医院创伤救治中心改造建设工程101亿元、市第五医院内镜诊疗能力改造提升015亿元、市主城区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568亿元、主城区供水管网建设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244亿元、市职教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工程27亿元、石家庄学院实训基地项目05亿元、海洋极地世界丰容及配套工程07亿元、市中医院中医药诊疗服务能力提升改造建设067亿元、市殡仪馆基础设施修缮06亿元、华星路(中华大街-新胜利大街)管廊025亿元。
据此,2020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增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4619亿元,相应调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055亿元和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9564亿元。债券期限分10年、15年不等,年利率最低336%,最高382%。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同级财政以后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
二、循环化工园区和高新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一)循环化工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2020年市下达循环化工园区第二批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352亿元,用于循环化工核心产业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15亿元、园区医院综合楼建设工程1亿元、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项目067亿元、丘头镇新建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提升改造项目035亿元。
据此,2020年循环化工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增债务转贷收入352亿元,相应调增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52亿元。本次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利率336%。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循环化工园区财政以后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
(二)高新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1高新区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2020年市下达高新区第二批新增政府一般债务限额054亿元,用于冲江路(昆仑大街-太行大街、太行大街-燕山大街)022亿元、文盛路(昆仑大街-太行大街)02亿元、秦岭大街(南二环-方郄路)009亿元、太行西街(文盛路-仓盛东路)003亿元。
据此,2020年高新区一般公共预算调整债务转贷收入054亿元,相应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54亿元。本次发行的一般债券,期限为30年,利率397%。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高新区财政以后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2高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2020年市下达高新区第二批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595亿元,用于南部产业聚集区综合配套管网工程265亿元、污水处理厂工艺提标工程03亿元、江水转换供水管网改造工程03亿元、天然气分布式热源站及配套管网工程08亿元、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05亿元、市政管网升级改造工程05亿元、中心区一体化灯杆提升改造项目02亿元、仓丰东路综合管廊昆仑大街电力支廊(郄马路-南三环)034亿元、仓丰东路综合管廊昆仑大街电力支廊(信工路-仓盛东路)036亿元。
据此,2020年高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增债务转贷收入595亿元,相应调增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95亿元。本次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利率最低294%、最高336%。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高新区财政以后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
以上说明连同调整方案(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
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根据省下达市本级和市辖区县2020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情况以及市下达循环化工园区、高新区2020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情况,按照《预算法》等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提出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如下:
一、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省下达的新增政府一般债务限额601亿元中,全部转贷县区:高新区054亿元、新华区059亿元、井陉矿区069亿元、栾城区069亿元、藁城区079亿元、鹿泉区08亿元、正定县191亿元。
据此,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调增债务转贷收入601亿元,相应调增市本级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601亿元。债券期限30年,年利率397%。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同级财政以后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省下达的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14619亿元中,市本级留用5055亿元,转贷县区9564亿元(化工园区352亿元、高新区595亿元、长安区038亿元、裕华区016亿元、桥西区008亿元、新华区156亿元、藁城区1254亿元、鹿泉区709亿元、栾城区533亿元、井陉矿区86亿元、正定县5043亿元)。
市本级留用的5055亿元中,市职业技术学院正定新区项目30亿元、公共交通总公司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277亿元、市第一医院检验检查能力提升工程267亿元、河北省重症肌无力研究重点实验室改造01亿元、市第三医院发热门诊和重症ICU病房及手术室改造031亿元、市第三医院创伤救治中心改造建设工程101亿元、市第五医院内镜诊疗能力改造提升015亿元、市主城区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568亿元、主城区供水管网建设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244亿元、市职教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工程27亿元、石家庄学院实训基地项目05亿元、海洋极地世界丰容及配套工程07亿元、市中医院中医药诊疗服务能力提升改造建设067亿元、市殡仪馆基础设施修缮06亿元、华星路(中华大街-新胜利大街)管廊025亿元。
据此,2020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增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4619亿元,相应调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055亿元和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9564亿元。债券期限分10年、15年不等,年利率最低336%,最高382%。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同级财政以后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
二、循环化工园区和高新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一)循环化工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2020年市下达循环化工园区第二批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352亿元,用于循环化工核心产业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15亿元、园区医院综合楼建设工程1亿元、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项目067亿元、丘头镇新建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提升改造项目035亿元。
据此,2020年循环化工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增债务转贷收入352亿元,相应调增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52亿元。本次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利率336%。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循环化工园区财政以后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
(二)高新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1高新区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2020年市下达高新区第二批新增政府一般债务限额054亿元,用于冲江路(昆仑大街-太行大街、太行大街-燕山大街)022亿元、文盛路(昆仑大街-太行大街)02亿元、秦岭大街(南二环-方郄路)009亿元、太行西街(文盛路-仓盛东路)003亿元。
据此,2020年高新区一般公共预算调整债务转贷收入054亿元,相应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54亿元。本次发行的一般债券,期限为30年,利率397%。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高新区财政以后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2高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2020年市下达高新区第二批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595亿元,用于南部产业聚集区综合配套管网工程265亿元、污水处理厂工艺提标工程03亿元、江水转换供水管网改造工程03亿元、天然气分布式热源站及配套管网工程08亿元、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05亿元、市政管网升级改造工程05亿元、中心区一体化灯杆提升改造项目02亿元、仓丰东路综合管廊昆仑大街电力支廊(郄马路-南三环)034亿元、仓丰东路综合管廊昆仑大街电力支廊(信工路-仓盛东路)036亿元。
据此,2020年高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增债务转贷收入595亿元,相应调增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95亿元。本次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利率最低294%、最高336%。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高新区财政以后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石家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
方案(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2020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石家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真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王东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审查了《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第二批省下达的新增政府一般债务限额601亿元,全部转贷县区。据此,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调增债务转贷收入601亿元,相应调增市本级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601亿元。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同级财政以后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第二批省下达的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14619亿元中,市本级留用5055亿元,转贷县区9564亿元。
市本级留用的5055亿元中,安排用于市职业技术学院正定新区项目30亿元、市职教园区基础设施优化提升工程27亿元、石家庄学院实训基地项目05亿元;安排用于市第一医院检验检查能力提升工程267亿元、市第三医院发热门诊、重症ICU病房等改造提升工程132亿元、市中医院中医药诊疗服务能力提升改造建设067亿元、市第五医院内镜诊疗能力改造提升015亿元、省重症肌无力研究重点实验室改造01亿元、市殡仪馆基础设施修缮06亿元;安排用于市主城区供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812亿元、公共交通总公司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改造277亿元、华星路(中华大街-新胜利大街)管廊025亿元、海洋极地世界丰容及配套工程07亿元。
据此,2020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增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4619亿元,相应调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055亿元和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9564亿元。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列入同级财政以后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审查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预算法》相关规定,符合我市实际。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方案中涉及循环化工园区和高新区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进行批复。履职报告——2020年10月28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王华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将近年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自2017年任职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以来,我与班子成员一道,团结和带领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引,深入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多项工作在全省领跑,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全市人民健康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一、卫生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格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市人大决议、决定,推进卫生健康事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1全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把党的理论学习作为主要任务,重点围绕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章党规党纪,认认真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个人思想受到洗礼,党性修养得到锤炼。
2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综合执法规范化。完成了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工作,并按要求报市司法局备案;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及时公示随机抽查结果,“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完结率达100%。
3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了以公示全透明、记录全留痕、法核全覆盖为基准,以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化为抓手的“3+3”工作机制,作为全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会”的现场观摩点,受到国家、各省司法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高度评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被作为示范文本在全省予以推广。
4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前学法等多种形式,学习了《宪法》《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60余部法律法规。市卫健委先后被评为全国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先进单位、河北省依法行政示范机关、河北省“六五”普法先进单位,连续12年荣获“市级普法先进单位”。
5全面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预防接种机构违法行为、抗抑菌制剂和饮用水安全等6类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了学校采光照明专项执法检查、农村集中式供水巡查、涉水产品抽查等执法活动。3年多来,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552起,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8388万元。
(二)坚决贯彻国家和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抗击疫情防控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坚决贯彻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白衣执甲,逆行出征,从1月16日防控准备会开始,连续进行了三个多月的24小时“连轴转”,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取得了省会确诊病例零死亡、医务人员零感染、输入病例零扩散的重大战略成果。截至10月27日,我市连续247天无新增本地确诊病例。我市成为全国感染率最低、复工复产复市最快、活力秩序恢复最好的特大城市之一,被赞誉为“防疫之王”。
1毫不松懈地抓实抓牢基层摸排。采取最严格、最全面、最彻底的举措,坚持“三个关口前移”,严格落实“四早”,持续开展地毯式、网格化、滚动性摸排。截至10月27日,全市累计排查23836万人次,累计派出15万人次,完成流调18万人次,追踪排查各类重点人员26万余人;累计隔离27万余人,累计上报各类日报告、零报告5000余份,为超前防控,有效切断传染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2毫不松懈地抓实抓牢核酸检测。自2月14日起,仅用5天时间,在全市建成了首批14家核酸检测机构,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持续努力,目前共建成核酸检测机构99家,最大日检测能力达到38万份。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检测核酸样本400余万份,其中,配合教育部门完成全员师生核酸检测208万份。顺利完成了武汉、北京、乌鲁木齐、大连、青岛等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来石返石人员核酸检测,做到了8类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群“愿检尽检”。
3毫不松懈地抓实抓牢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逢热必检”,全市56个发热门诊,累计接诊18万余人次,留观2000余人次,充分发挥了疫情防控前哨作用。严格落实“应治尽治”,按照“四集中”“四个一”原则,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尽最大努力提高救治率,降低感染率、病死率。到3月23日,本地29例确诊病例、9例无症状感染者全部治愈出院。严格落实出院管理,实现了确诊病例零死亡,医务人员零感染。
4毫不松懈地抓实抓牢外防输入。抽调40辆负压救护车,80名医务人员,组建机场转运车队,不分昼夜,坚守岗位,全力以赴做好入境人员转运救治工作。截至10月27日,顺利完成88架次国际航班分流任务,安全转运14653人次,累计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8例,无症状感染者77例,除4名确诊病例和15名无症状感染者,其余均治愈出院。做到了工作衔接零失误,输入病例零扩散,本土病例零增长。
特别是,在全国疫情最紧要的关头,武汉最艰难的时刻,我市先后派出7批次,122名医护人员,舍生忘死驰援武汉,为夺取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做出了石家庄贡献。我们还仅用1天的时间,集结派出了由18名疾控人员组成的援助新疆库尔勒市核酸检测技术队伍,与当地医务人员共同开展标本检测30余万份,圆满完成了库尔勒市全民核酸检测任务,受到了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和当地群众的高度评价与赞扬。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多个集体和100余名同志荣获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多次对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予以肯定和表扬。邢国辉书记就市卫健委疫情防控作出重要批示:“市卫健委和一线医务人员冲锋在前,勇于担当,筛查诊治科学专业、有力有效,完成任务出色,确诊病例治愈清零,患者零死亡,医务人员零感染,向大家衷心感谢,致以崇高敬意!”
(三)坚持高位推动和全民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既是省委对石家庄提出的明确要求,又是石家庄市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味的硬任务。我们坚持全民共创的工作思路,以全市之力,聚全民之心,开展了生动扎实的创卫活动。2019年先后通过省级和国家级暗访检查。今年9月,接受国家对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技术评估,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基本通过了国家技术评估。
1组织推动力度空前。市四大班子全员上阵、高位推动,市委、市政府先后23次召开会议研究调度解决问题,特别是在疫情防控的严峻时期,邢国辉书记、邓沛然市长3次召开创卫推进会议,鼓舞了士气,坚定了信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各位副主任先后安排11次集体视察、专题视察和暗访检查,摸实情、出实招、解难题,有效地推动了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
2攻坚克难力度空前。创卫是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思路,综合协调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环保、园林、交通、商务等20余个市直部门和10个涉及创卫的区政府,对照创卫标准,对老旧小区整治、市场建设、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管理、环境保护等持续实施攻坚行动,先后攻坚整治891个老旧小区、194个城中村,建设改造70余家农贸市场,拆除违建2727万平米,清理各类垃圾300余万方,新(改)建582座公厕,改造农村户厕454万座。
3开展督导整改力度空前。成立了由卫健委和统战部民主党派领导参与的10个包区督导组,连续奋战50余天,持续开展精准督导,发现问题当场交办,问题整改及时到位,累计整改完成100余个点位,5000余个具体问题。同时,积极借势借力,6次邀请国家、省创卫专家进行模拟检查、12次培训指导,指导各区各部门迅速按照行业标准整改到位,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4营造创卫氛围力度空前。编印了《创卫知识手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释译》《技术评估指导手册》和宣传口号100条,印发海报、折页50多万张,利用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地铁电视滚动播放创卫宣传片,在建筑施工围挡、沿街墙体制作创卫宣传画,全市公交车、出租车显示屏每天播放创卫口号,三大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创卫短信,收到较好效果。据专家评估,群众创卫知晓率高达9962%、支持率高达9896%、满意度高达9552%(国家要求90%以上)。
(四)推进综合改革巩固运行机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
三年多来,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协调推进四医联动,统筹推进“健康石家庄”建设,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1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医联体建设,重点打造了新华、桥西、裕华、长安、高新等5个城市医疗集团和高邑县紧密型医疗共同体,形成了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自2017年8月26日起,省会23家公立医院全部取消医药加成,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3年多来为群众减免医药费用1343亿元。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平均配备325种,占比4531%,位于全省前列。
2深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市中医院东院区、市四院谈固院区、市儿童医院、市人民医院新院区相继投入使用,四个项目共计投入30多个亿,其中市财政投入2204亿元,新增建筑面积5163万平方米,新增床位2800张,是近年来我市投入最多的阶段,创造了我市医疗卫生建设的新纪录,极大地优化了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扩大了医疗服务规模,受到省会市民广泛赞誉。抢抓公共卫生领域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增加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重要机遇,获批10个县级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222亿元;申报抗疫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23个,总投资1588亿元,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和表扬。
3深入推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全面推进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改革,完成195个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十统一”管理,完成率100%。创建“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62所,45所卫生院获得国家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17所卫生院获得省级荣誉称号。完成乡村医生“空白点”定向招录,583人考核合格,发放了乡村医师资格,并补充到村卫生室工作,基层兜底保障能力得到加强。
4深入推进公立医院党的建设。指导公立医院修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开展“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攻坚提质行动”“党建质量提升年”等活动,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党员活动阵地建设,落实“将技术骨干发展成党员、将党员培养成技术骨干的双培养机制”,不断推进公立医院党建重点工作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办好民生实事和民心工程
始终把民生实事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努力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连续4年承担了实施医养结合示范工程、“三个100”工程、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机制、启动建设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6件市政府民生实事,特别是今年,承担了市儿童医院建成并投入使用,市县乡三级诊疗信息互通共享等2件实事。
1市儿童医院建成并投入使用。市儿童医院选址于友谊大街与汇丰路交叉口西北角,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设计编制床位1000张,总投资1077亿元,在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仅用305天完成项目建设,我委全力推动项目搬迁工作,于6月1日顺利开诊,实现了国辉书记提出的“用时最短、质量最好、标准最高、全省一流”的任务目标。开诊以来,门急诊19万人次,分娩新生儿3396名,整体运行情况良好,受到了全社会的好评。
2市县乡三级诊疗信息互通共享进展顺利。2019年,在全省率先建成了卫生信息化建设“一网一共享四平台”(石家庄智慧健康网、市县两级互通共享、生育健康服务平台、预约挂号服务平台、分级诊疗服务平台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全面应用),在此基础上,我们积极推动市县乡三级诊疗信息互通共享,并列入市政府为民10件实事要求。我们组建了工作专班,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方案,升级了市全民健康平台,完成了网络搭建、数据改造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招标工作,预计11月中旬建成并投入使用。我市诊疗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和智慧医疗建设获得国家卫健委充分肯定,做法被河北日报、新华网等多家媒体报道。
3健康扶贫扎实有效开展。组织省、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县医院,17个市、县二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的乡镇卫生院,并实现了全覆盖,推行了贫困人口“七个一”签约服务。目前,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2万人实现了健康脱贫,13万人次享受县域内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30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率、救治率全部达到100%。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5%,高于全国政策5个百分点。开展了健康脱贫“回头看”,做到发现一例,清零一例,推动健康脱贫任务全面落实。
(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我们始终把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工作中思想认识到位,领导指挥到位,对人大交办的事项优先办理,坚持做到了受理快、办理快、汇报快,对人大交办事项全部圆满按时办结。
1认真落实办理责任。坚持把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的三级办理工作责任制,并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做到了领导明确、责任到位,确保了代表建议百分之百的落地落实。
2认真规范程序办理。严格代表建议的登记、梳理、归类程序,并制订相关实施方案,保证了每一件代表建议都能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2017年以来,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共91件,其中主办59件,会办32件,所有建议均已全部按时办理完毕并对代表逐一进行了走访、走访率、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连续5年被评为代表建议先进承办单位。
3认真沟通协调人大代表。坚持与人大代表定期联系制度,做到走访人大代表和征求意见常态化,先后走访120余人次,对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严格方法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加以纠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年多来,我市卫生健康事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的期盼相比,工作上还存在一些短板不足,主要是:深化医改成效还不突出,基层兜底保障能力还比较欠缺,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与京津和省级大医院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还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就医健康需求。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树牢“大卫生、大健康”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要求,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持续做好秋冬季疫情防控。聚焦“疫情监测、防疫处置、医疗救治”三项重点,进一步压实责任,坚持“三个关口前移”,切实做到“四早”“四集中”,完善细化秋冬季疫情防控、疫情监测等系列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实战性防控应急演练,扎扎实实做好摸排筛查、境外入石人员转运,预检分诊、隔离观察、核酸检测、医疗救治、出院管理等重点工作,确保全面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二)持续做好深化医改工作。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年内将打造2-4个“市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样板化管理区”,推动17个农村县(市、区)紧密型医共体逐步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夯实195个乡镇卫生院与辖区村卫生室“十统一”管理,全面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深化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市建设,提档升级,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医堂”。提升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逐步探索省市县乡四级诊疗信息互通共享,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持续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紧紧抓住申报国家抗疫特别国债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公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提升。年内,17个公卫能力提升项目(市级5个,县级12个)力争全部建成投用。同时,在今年完成市职防院与市疾控中心机构整合的基础上,我们将不断加强公卫机构学科建设,强化技术、能力和人才储备,打造出一流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四)持续巩固创卫成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做到巩固创卫成效不反弹,针对技术评估28个点位问题,严格时间标准,制定具体措施,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做到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两个阶段,全力以赴摘取“国家卫生城市”金字招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有信心、有决心以此次市人大履职评议为契机,提振精神,转变作风,努力工作,开拓进取,推动省会卫生健康事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成绩向市委、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关于对市卫健委主任王华平
进行履职评议的视察报告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2020年10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9月下旬,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宏任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视察组,对市卫健委主任王华平履职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通过听取履职汇报、召开多层次座谈会、多方面发放征求意见函、实地查看部分市县两级医院、基层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教育培训场所,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这次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视察组认为,王华平同志自2017年任职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自觉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特别是今年,团结带领卫生健康系统干部职工,昼夜奋战、攻坚克难,坚决打好新冠疫情防控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两场硬仗,积极推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
一、积极应对疫情,为全市人民生命健康提供坚强保障
王华平同志认真履行职责,面对突如而至的新冠疫情,迎难而上,实干担当,从1月16日防控准备会开始,就开启了24小时“连轴转”模式,吃住在单位,不分昼夜,坚守岗位,科学指挥疫情监测、疫情处置、医疗救治等工作,把好“摸排关、检测关、救治关、输入关”,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全市累计排查23836万人次,追踪排查各类重点人员26万余人,累计隔离27万余人。建成核酸检测机构99家,累计检测核酸样本400余万份,顺利完成了武汉、北京等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来石返石人员核酸检测,做到了8类重点人群“应检尽检”。严格落实“逢热必检”,全市56个发热门诊,累计接诊18万余人次;严格落实“应治尽治”,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尽最大努力提高救治率,实现了确诊病例零死亡,医务人员零感染。顺利完成88架次国际航班分流任务,安全转运14653人次,做到了工作衔接零失误,输入病例零扩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多个集体和100余名同志荣获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表彰。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推进卫生健康事业法制化步伐
王华平同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断压实法制建设责任,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完成了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工作,做好了《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制定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抽查任务完结率达100%。二是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公示全透明、记录全留痕、法核全覆盖为基准,以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化为抓手的“3+3”工作机制,打造出了独具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特色的新亮点,并作为全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会”的现场观摩点,受到国家、省司法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高度评价。三是严格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饮用水安全等6类专项整治行动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巡查等执法活动,3年多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552起,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8388万元。先后被评为全国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先进单位、河北省依法行政示范机关、连续12年荣获“市级普法先进单位”。
三、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
王华平同志工作中突出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在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方面狠下功夫。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建设了新华、桥西、裕华、长安、高新等5个城市医疗集团和高邑县紧密型医疗共同体,提升医疗救治的整体水平和综合能力。省会23家公立医院全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为群众减免医药费用1343亿元。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规配备品种数平均325种,占比4531%,位于全省前列。二是推进重点项目落成,先后建成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市妇产医院谈固院区、市儿童医院三个大型院区,新增建筑面积5163万平米,增加床位2800张。抢抓公共卫生领域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增加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重要机遇,获批10个县级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222亿元;申报抗疫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23个,总投资1588亿元。三是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完成195个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六统一”管理,创建“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62所,获得国家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45所,获得省级荣誉称号17所。定向招录583人填补乡村医生“空白点”。四是大力推进创卫工作,深化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关键节点,持续督导攻坚,多次带队赴全国、省爱卫办进行问计寻求支持,深入基层调研督导检查创卫工作。6次邀请国家、省创卫专家进行模拟检查、12次培训指导,整改60多个点位问题。2019年6月,顺利通过了省级暗访评估,同年9月,顺利通过了国家级暗访评估。2020年9月,国家技术评估组对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技术评估并给予肯定。
四、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王华平同志自觉将自己置于人大监督之下,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抓手,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一是扎实办好民生实事。始终把民生实事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连续4年承担实施医养结合示范工程、“三个100”工程、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机制、启动建设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民生实事并圆满完成。二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在重点建议办理的关键环节,主动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决策,强力推动办理工作。注重建立办理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做好跟踪回访,办理工作做到了办前有调查、办中有检查、办后有总结,实现了代表建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017年以来,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91件,其中主办59件,会办32件,所有建议均按时办理完毕,走访率、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三是积极配合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积极主动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执法检查、“6+1”联动监督、调研等工作,亲自谋划配合活动的方案,认真督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受到省、市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视察组总的认为,王华平同志自任市卫健委主任以来,坚持依法行政,作风扎实,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市建设等重点工作,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成效显著。通过视察了解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还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体系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疾控急救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做好卫生健康工作,视察组建议:
一、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疫情常态化防控水平和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慎终如始,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在建设专兼结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常备队伍上下功夫,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常态化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设,注重应急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发现和快速处置能力,加强联防联控急救队伍建设,提升人才队伍的支撑能力。
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水平
一要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破解问题瓶颈,推动医改由打基础转向提升质量、由单项突破转向综合推进,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二要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实施好规划免疫、妇幼保健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三要加快发展养老护理、中医药医疗保健、健康保险事业发展,把深化医改与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紧密结合起来,互为促进、联动发展。
三、加大执法力度,提升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一要健全监督执法体系,进一步强化基层执法和监督管理,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责任,提高综合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水平。二要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综合监管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许可、管理、监督执法职责,搞好许可审批、事后监管和行政处罚、结果运用之间的衔接,促进综合监管责任、任务、措施、制度落实,形成监管合力。三要全面加强监管,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规范监管内容、时间、频次和结果运用,畅通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升监管效能。
四、加强宣传,全面加强健康石家庄建设
一要认真落实《石家庄市推进健康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实施好健康知识普及、合理膳食、全民健身、妇幼健康促进等行动,加快推广健康生活方式,稳步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二要适应秋冬季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升公众对疫情的防控意识。抓好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防控教育,特别是要提高学生、老人、农村群众和流动人口等传染病易感人群的防控意识。三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创建全国卫生城市为契机,推进城乡卫生整治,改善卫生环境,阻断病毒传播途径,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2020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郎金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苏志超的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赵建林的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苏志超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赵建林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付庆文为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2020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赵勇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媛媛(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马惠生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瑞英(女)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职务;
王来益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
批准辞职人员名单(2020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芳栋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鲁民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
免去:
李芳栋的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马建军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朱明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利军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
徐立辉辞去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高鲁民辞去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兰志伟(女)辞去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经2020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修订案)》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5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20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共建共享、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入。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化和艺术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有力证据、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举报人,视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部门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园林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征求市园林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依法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因绿线调整减少城市绿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补足城市绿地面积,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县级市)规划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绿地划定与管理制度。
市、县(市)园林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提出永久性绿地划定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土地性质、确定四至边界,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第十四条市、县(市)园林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永久性绿地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和界碑。
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性质。
因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工业企业、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物流及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审批后异地补建,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面积需异地补建的,市、县(市)园林部门负责核定绿地面积,审定异地补建方案,监督实施并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土地价值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动态维护;辖区政府负责确定异地补建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进行异地补建。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图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由市、县(市)园林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审核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城市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县(市)园林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代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清除代征绿化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垃圾。
居住区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园林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园林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符合本市地域特色、经济合理的植物种类,优先选用乡土植物,提高市树、市花的覆盖率,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园林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实行行业指导。
已种植的行道树和原有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
城市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合理增加绿化覆盖率。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结合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生态修复等实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鼓励发展立体绿化和林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和林荫停车场建设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确需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顶层距地面覆土厚度不得低于三米。城市绿地(不含附属绿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开发地下空间;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列入避难场所的城市绿地不得开发地下空间。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地下工程项目除外;
(二)公益性市政项目必要的通风设施可以设在城市绿地内,其设计风格应当与城市绿地整体景观相协调;其他项目地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绿地。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园林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机制,建立综合评价体系。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由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单位负责管理;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县(市、区)园林部门明确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养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园林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养护管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及时补种缺损苗木、防治病虫害、修复损毁设施,保障绿化景观效果。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应当按照规划和功能合理设置配套服务项目。
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设置广告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市、县(市)园林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园林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生长在各单位管界内以及个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
第三十四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列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归属个人养护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市园林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严禁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市园林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七条园林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病虫害和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
第三十八条园林部门应当对引进外地的苗木、花草和种子的检疫报告进行查验,指导养护管理单位做好防疫工作。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未经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景观,不得增加与城市绿地服务和生态功能无关的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城市绿地原有风格与主题。
第四十条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程序依法审批,异地补建。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应向市、县(市)园林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三)绿地权属人意见;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的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的异地补建方案。
第四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三)绿地权属人意见;
(四)移植方案、补植方案和绿地恢复方案。
第四十三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二)放养牲畜、家禽;
(三)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五)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六)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七)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野餐烧烤;
(八)损毁园林设施;
(九)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移植树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第四十五条申请砍伐树木应当向园林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图片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树木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补植方案和移植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砍伐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砍伐树木的,由区园林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园林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三环内(含三环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市)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临时占用绿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数量和面积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原貌。逾期未恢复绿地原貌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
第四十七条经批准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费用:
(一)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就近补植的原则,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承担补植或者移植所需费用;
(二)临时占用绿地的,承担恢复绿地费用;
(三)损毁园林设施的,承担恢复园林设施费用。
未落实树木补植计划或者未缴纳恢复绿地、园林设施费用的,不得进行相应施工。
第四十八条移植补植树木、恢复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园林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十九条园林部门指导城市树木修剪工作。养护管理单位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负责树木日常养护修剪。有下列情形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由园林部门组织养护管理单位修剪,修剪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一)影响管线使用安全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修剪的。
第五十条遇到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必须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及时向当地园林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时间和批准机关,接受公众监督。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立围栏等安全设施。
第五十二条园林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城市绿地实施检测和监控,适时公布绿地规划、建设、养护等信息,逐步实现数字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园林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园林部门实施园林绿化监督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六条区园林部门应当在作出园林绿化审批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园林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园林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涉及恢复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园林部门提出的标准和要求恢复绿地,并由园林部门负责验收。
第五十八条园林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共享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擅自采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井陉矿区的园林绿化管理适用本条例对县(市)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中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本条例中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中城市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以及其他具备公园功能的场所。
本条例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十六条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科研、文化价值以及有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中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或者胸径五十公分以上的树木。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
第四号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简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是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出版刊物,主要刊载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人事任免事项、领导重要讲话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等。该公报是反映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权威性资料,是石家庄市颁发地方性法规标准文本的主要载体。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为不定期刊物,原则上每次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后出版一期。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电话:0311-86689626
编辑出版: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刷时间:2020年12月
准印证号:JL01-0246印刷:石家庄华玉印刷厂
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目录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会议纪要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议程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西柏坡
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审议
结果的报告时洪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石家庄市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邓沛然
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任建忠
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的初审意见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
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王丽君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实施情况的
报告谭运江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
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蒋文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
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白峰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
视察报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十件民生实
事项目办理情况的报告蒋文红
石家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十件民生实事
项目办理情况的视察报告
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关于十件民生实事
项目办理情况的视察报告
石家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十件民生实事
项目办理情况的视察报告
石家庄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十件民生实事
项目办理情况的视察报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6+1”联动监督各领域
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蒋文红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20年市级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市级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关于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草案)的说明赵明欣
2020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石家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
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
审查结果报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20年第二
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20年第二
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
议案
关于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
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赵明欣
2020年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
方案(草案)
石家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0年
第二批新增政府债券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的审查结果报告
履职报告王华平
关于对市卫健委主任王华平进行履职评议的视察
报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批准辞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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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
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的
决定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来源:石家庄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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