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会 议 纪 要
1 月 8 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张忠良受市委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决定任命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并决定其代理市长的说明。表决通过关于接受邓沛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关于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和人事任命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安树国、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吴相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马军、王文晔、宁淑敏、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 卫英、李美瑄、李晓华、肖荣智、杨传英、 时洪斌、 何景利、 张玮扬、张忠良、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武志永、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戚阿东、梁立柱、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1人出席会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议 程
(2021 年 1 月 8 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关于接受邓沛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关于提请决定任命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并决定其为代理市
长的有关事项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邓沛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1月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邓沛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
决定
(2021年1月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提请,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月8日,
决定任命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其为代理市长。
现予公告。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会议纪要
2月3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听取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效春所作的关于提请任命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的说明;表决通过关于接受陈晓明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关于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关于罢免一
名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和人事任命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安树国、韩保来、王丽君、吴相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马军、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邢壮、乔茜、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肖荣智、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张玮扬、张忠良、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赵洪、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戚阿东、梁立柱、程鹏起、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4人出席会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议程
(2021年2月3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关于接受陈晓明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关于提请任命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
长的有关事项
三、审议关于罢免一名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有关事项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陈晓明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2月3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晓明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
决定
(2021年2月3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提请,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3日,任命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
现予公告。
2021年2月3日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会议纪要
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院生所作的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和关于«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的说明;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楚行宇所作的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说明、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和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说明。表决通过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建议议程、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建议名单、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关于接受安树国辞职请求的决定、关于接受两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请求的决定、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吴相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于荣英、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邢壮、乔茜、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肖荣智、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张玮扬、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武志永、赵洪、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戚阿东、梁立柱、解立芳、谭运江、潘明文共43人出席会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议程
(2021年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审议有关决定、议程和名单(草案)
二、审议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三、审议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有关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审议关于接受安树国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市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有关事项
六、审议关于接受两名委员辞去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有关事项
七、审议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有关事项
八、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
———2021年2月1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院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议2021年2月下旬召开石家庄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这次会议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这次会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动员和团结全市人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心、开拓前进,为推进我市民主法治进程、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做出积极贡献。会议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总结我市“十三五”时期各项工作,科学制定我市“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讨论确定2021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依法做好选举等工作,
努力把这次会议开成凝心聚力、民主务实、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大会。
二、会议议程
这次会议的议程拟为九项:一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是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三是审议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1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四是审议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市2020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1年总预算草案,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1年市本级预算;五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六是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七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八是选举事项;九是其他事项。
三、时间和日程
这次会议拟于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下午举行预备会议,2月26日(星期五)上午开幕,2月27日(星期六)下午闭幕。主要日程为:2月24日下午,代表到驻地报到;2月25日上午,进行建团等活动;下午,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代表中的中共党员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晚上,各代表团审议。2月26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开幕式),听取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晚上,各代表团审议,召开财经委专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2月27日上午,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第一阶段)、主席团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第二阶段);下午,各代表团审议,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闭幕式)。
四、主席团成员
大会主席团成员拟由九个方面的代表组成:一是市委常委(不含担任市政府、市监察委领导职务的同志);二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预备人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三是市政协主席;四是解放军及武警代表;五是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六是各代表团主要负责人;七是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及宗教界代表;八是群众团体代表;九是工、农、商、知识分子、政法及基层干部代表。大会秘书长拟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兼任。
五、列席人员
考虑到疫情防控因素,适当减少会议列席人员。拟请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政协副主席列席第一、三次全体会议,并在主会场参会。拟请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政协委员通过视频方式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本次大会不再安排公民旁听。
六、选举和表决事项
这次会议将安排选举和表决。选举办法和表决办法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起草,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相关工作在市委、大会临时党委和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程序进行,努力做到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确保大会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七、其他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和惯例,确定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安排主席台就座人员、大会副秘书长,搞好专委会和代表活动,做好会议简报编发、宣传报道、宪法宣誓、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对标对表省人代会,做好大会疫情防控工作。主会场设在市人民会堂,食宿和审议地点安排在颐园宾馆等地。藁城区拟设分会场,除刘军志代表和市直参选代表在主会场参会外,其他代表以视频方式在分会场参会。会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
付。
八、筹备工作机构
根据会议任务设立大会秘书处,下设11个工作组,即会务组、选举组、资料组、议案组、财经组、宣传组、后勤组、保卫组、信访组、疫情防控和医疗保障组、会风会纪组,负责大会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会风会纪等工作。各组负责人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委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市委常委会两次专门听取汇报并进行了研究,要求高站位认识这次会议的重要意义,细而又细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疫情防控,严之又严抓好会风会纪,确保把这次会议开成凝心聚力、团结奋进、风清气正的大会。我们一定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以上报告,连同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会议建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等,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21年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
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审议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1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议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市2020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1年总预算草案,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1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其他事项。如因工作需要调整会议召开时间,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建议名单
(2021年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邢国辉
关于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建议名单(草案)的
说明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建议由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担任。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
(2021年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疫情防控实际,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拟请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其中,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开闭幕式,其他市政协委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列席开幕式。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政协领导同志(7人)
武义青市政协副主席
范振增市政协副主席
郭斌市政协副主席
张运凯市政协副主席
孟胜林市政协副主席
闫纯锴市政协副主席
宋学恭市政协副主席
二、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全体委员(略)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21年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为2021年8月。报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时间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统筹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时间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调整设区市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工作的通知»(冀人常办〔2021〕7号)要
求,根据绝大多数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将石家庄市第十四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为2021年8月。报请省人大常委
会批准。
请予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年2月15日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时间的说明
———
2021年2月1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楚行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统筹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时间的安排部署,经省委决定,我省的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时间调整为2021年6月至8月自下而上、依次进行,设区市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为2021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调整设区市人大换届时间,需征求本级人大代表多数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调整本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做好我市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市人大换届选举时间调整征求代表意见函»,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警备区政治工作部,以代表团为单位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2019年12月实有代表627人,之后,分别有13名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被罢免代表职务、调离本行政区域、去世(其中3名辞去代表职务,1名被罢免代表职务,7名代表调离我市,2名代表去世)。这次征求意见工作应征求代表614人,实际征求意见612人,其中未联系上的代表2人,同意的612人,占应征求代表的99根据绝大多数代表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为2021年8月,并作出«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以上说明连同议案、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
———
2021年2月1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行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645名,2019年12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时实有代表627名。此后,代表变动情况如下:一、代表资格终止26人1、辞职17人:2020年4月2日,新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宝山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7月14日,晋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袁永福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7月31日,井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力刚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年2月14日,平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旭阳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年2月14日,长安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邓小梅、李广江、王子彬、高广、
刘卓雄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年2月14日,桥西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克宁、师旭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年2月14日,裕华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赵文锋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年2月14日,藁城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志乾、赵海奎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年2月14日,鹿泉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晓明、王德庆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年2月14日,石家庄警备区军人代表大会决定接受王厚恩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罢免1人:平山县代表团邓沛然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2021年2月5日平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罢免邓沛然石家庄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3、调离6人:平山县代表团吴秋云,高邑县代表团李渊,栾城区代表团张旭,解放军代表团刘鸿麟、路保红、李林青调离我市行政区域。4、去世2人:新乐市代表团李国强、桥西区代表团崔树旺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四种情况26人的代表资格终止。其中,李林青的石家庄市第十四
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王子彬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李广江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高广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二、补选代表41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有关选举单位补选了41名市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他们是:晋州市张国义,新乐市苑彦刚,正定县戚永和、周庆、王文利,井陉县徐圣银,深泽县王建峰、韩旭、赵立芬、王广维,平山县马宇骏、张前锋,高邑县赵建林、张颖悟,矿区高际永、段利勇,长安区李建树、张军、曹树池、赵川、许双军,桥西区刘春东、耿学军、吴海明、赵宁、崔业鹏,新华区罗利,裕华区曹琴英、李锋,藁城区刘军志、王锦山、鹿泉区邢伟、刘丽香、马兆芹,栾城区张小勇,解放军赵尔全、
任明远、杜国庭、唐安杰、陈锋、王磊。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有关单位补选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票数,确认41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现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642名。请予确认并公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安树国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安树国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马军、孙任虎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马军、孙任虎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其中,马军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
决定
(2021年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决定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解立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
说明
———2021年2月1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行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
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设立本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因工作需要,经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建议增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任免代表工委副主任解立芳为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21年2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孙任虎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解立芳(女)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职务。
任命:
侯洪彬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兆芹(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会议纪要
2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接受李雪荣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吴相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邢壮、乔茜、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肖荣智、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张玮扬、张忠良、张慧巧、武志永、赵洪、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戚阿东、梁立柱、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2人出席会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议程
(2021年2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审议关于接受李雪荣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有关事项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李雪荣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2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雪荣辞
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11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的
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
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
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实现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开关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
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2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20年11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
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县(市)、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热源和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居住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前设计、提前建设、提前运转。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环保节能型供热方式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用热设施建设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纳入正常建设程序管
理。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分户热计量表以前的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三条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既有建筑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
筑节能标准、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
第十四条对供热设施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将改造实施方案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修复;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政府推进供热设施改造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规范邀请有关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供热工程档案资料。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供热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七日内告知供热单位。
第十六条按照供热用热规划进行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补偿。供热工程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入网协议应当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供热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在批准的供热规划范围内经营。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的要求;(二)热源和供热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考试合格;(五)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能力,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热单位和热用户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第二十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
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三)维修供热设施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四)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
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第二十一条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并告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和供热用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三日通知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二十四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二十四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第四章用热和热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
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实现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开关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用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由政府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使用规范有效的执法文书,供热单位、热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
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接管用热;(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条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第三十一条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单位正常供热成本,又不能及时调整热价时,应当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供热实行按面积计费的,应当创造条件向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制计费过渡,逐步实现按计量热价收费。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
第三十三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第三十四条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在11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
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三十五条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依照产权关系界定维护管理责任的,产权关系转移后从其前款规定。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热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进行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影响供热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市政设施和绿地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抢修施工的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竣工验收后由供热单位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十一条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维护管理责任方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五)排放液体或者腐蚀性气体;(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资金、物资设备保障体系。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向热用户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做出服务承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热电联产或采用区域锅炉以及其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为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热能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用热,是指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生产并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为热用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