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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一号

日期:2021-11-30 16:53:49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1 8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张忠良受市委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决定任命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并决定其代理市长的说明表决通过关于接受邓沛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关于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和人事任命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安树国、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吴相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马军、王文晔、宁淑敏、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 卫英、李美瑄、李晓华、肖荣智、杨传英、 时洪斌、 何景利、 张玮扬、张忠良、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武志永、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戚阿东、梁立柱、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1人出席会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2021 1 8 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关于接受邓沛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关于提请决定任命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并决定其为代理市

长的有关事项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邓沛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邓沛然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

决定

(2021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提请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

决定任命马宇骏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其为代理市长

现予公告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会议纪要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听取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效春所作的关于提请任命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的说明;表决通过关于接受陈晓明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关于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关于罢免一

名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和人事任命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安树国韩保来王丽君吴相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马军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邢壮乔茜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肖荣智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张玮扬张忠良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赵洪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戚阿东梁立柱程鹏起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4人出席会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议程

(2021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审议关于接受陈晓明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有关事项

审议关于提请任命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

长的有关事项

审议关于罢免一名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有关事项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陈晓明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晓明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

决定

(2021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提请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任命邢伟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

现予公告

2021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会议纪要

15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院生所作的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和关于«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的说明;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楚行宇所作的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说明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和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说明表决通过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建议议程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建议名单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关于接受安树国辞职请求的决定关于接受两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请求的决定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吴相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于荣英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邢壮乔茜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肖荣智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张玮扬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武志永赵洪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戚阿东梁立柱解立芳谭运江潘明文共43人出席会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议程

(2021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听取和审议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审议有关决定议程和名单(草案)

审议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审议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有关事项

听取和审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审议关于接受安树国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市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有关事项

审议关于接受两名委员辞去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有关事项

审议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有关事项

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报告

———20211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院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议2021月下旬召开石家庄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这次会议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这次会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动员和团结全市人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心开拓前进为推进我市民主法治进程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做出积极贡献会议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总结我市十三五时期各项工作科学制定我市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讨论确定2021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依法做好选举等工作

努力把这次会议开成凝心聚力民主务实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大会

会议议程

这次会议的议程拟为九项:一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是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三是审议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1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四是审议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市2020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1年总预算草案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1年市本级预算;五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六是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七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八是选举事项;九是其他事项

时间和日程

这次会议拟于202125(星期四)下午举行预备会议26(星期五)上午开幕27(星期六)下午闭幕主要日程为:224日下午代表到驻地报到;225日上午进行建团等活动;下午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代表中的中共党员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晚上各代表团审议26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开幕式)听取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晚上各代表团审议召开财经委专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27日上午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第一阶段)、主席团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第二阶段);下午各代表团审议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闭幕式)

主席团成员

大会主席团成员拟由九个方面的代表组成:一是市委常委(不含担任市政府市监察委领导职务的同志);二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预备人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三是市政协主席;四是解放军及武警代表;五是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六是各代表团主要负责人;七是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及宗教界代表;八是群众团体代表;九是工知识分子政法及基层干部代表大会秘书长拟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兼任

列席人员

考虑到疫情防控因素适当减少会议列席人员拟请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政协副主席列席第一三次全体会议并在主会场参会拟请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政协委员通过视频方式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本次大会不再安排公民旁听

选举和表决事项

这次会议将安排选举和表决选举办法和表决办法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起草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相关工作在市委大会临时党委和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程序进行努力做到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确保大会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七、其他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和惯例确定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安排主席台就座人员大会副秘书长搞好专委会和代表活动做好会议简报编发宣传报道宪法宣誓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对标对表省人代会做好大会疫情防控工作主会场设在市人民会堂食宿和审议地点安排在颐园宾馆等地藁城区拟设分会场除刘军志代表和市直参选代表在主会场参会外其他代表以视频方式在分会场参会会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

筹备工作机构

根据会议任务设立大会秘书处下设11个工作组即会务组选举组资料组议案组财经组宣传组后勤组保卫组信访组疫情防控和医疗保障组会风会纪组负责大会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会风会纪等工作各组负责人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委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市委常委会两次专门听取汇报并进行了研究要求高站位认识这次会议的重要意义细而又细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疫情防控严之又严抓好会风会纪确保把这次会议开成凝心聚力团结奋进风清气正的大会我们一定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以上报告连同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会议建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等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21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26日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

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审议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1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议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市2020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1年总预算草案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1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其他事项如因工作需要调整会议召开时间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建议名单

(2021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邢国辉

 

关于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建议名单(草案)

说明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建议由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担任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

(2021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疫情防控实际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拟请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其中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开闭幕式其他市政协委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列席开幕式具体情况如下: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政协领导同志()

武义青市政协副主席

范振增市政协副主席

郭斌市政协副主席

张运凯市政协副主席

孟胜林市政协副主席

闫纯锴市政协副主席

宋学恭市政协副主席

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21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为2021报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时间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统筹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时间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调整设区市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工作的通知»(冀人常办〔2021〕7)

根据绝大多数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将石家庄市第十四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为2021报请省人大常委

会批准

请予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2115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时间的说明

———

20211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楚行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统筹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时间的安排部署经省委决定我省的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时间调整为2021月至月自下而上依次进行设区市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为2021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调整设区市人大换届时间需征求本级人大代表多数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调整本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做好我市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市人大换届选举时间调整征求代表意见函»委托各县()人大常委会和警备区政治工作部以代表团为单位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201912月实有代表627之后分别有13名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被罢免代表职务调离本行政区域去世(其中名辞去代表职务名被罢免代表职务名代表调离我市名代表去世)这次征求意见工作应征求代表614实际征求意见612其中未联系上的代表同意的612占应征求代表的99根据绝大多数代表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为2021并作出«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以上说明连同议案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

———

20211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行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645201912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时实有代表627此后代表变动情况如下:代表资格终止261、辞职17:2020新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宝山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14晋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袁永福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31井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力刚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14平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旭阳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14长安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邓小梅李广江王子彬高广

刘卓雄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14桥西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克宁师旭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14裕华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赵文锋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14藁城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志乾赵海奎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14鹿泉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晓明王德庆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02114石家庄警备区军人代表大会决定接受王厚恩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2、罢免:平山县代表团邓沛然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2021日平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罢免邓沛然石家庄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3、调离:平山县代表团吴秋云高邑县代表团李渊栾城区代表团张旭解放军代表团刘鸿麟路保红李林青调离我市行政区域4、去世:新乐市代表团李国强桥西区代表团崔树旺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四种情况26人的代表资格终止其中李林青的石家庄市第十四

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王子彬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李广江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高广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补选代表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有关选举单位补选了41名市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他们是:晋州市张国义新乐市苑彦刚正定县戚永和周庆王文利井陉县徐圣银深泽县王建峰韩旭赵立芬王广维平山县马宇骏张前锋高邑县赵建林张颖悟矿区高际永段利勇长安区李建树张军曹树池赵川许双军桥西区刘春东耿学军吴海明赵宁崔业鹏新华区罗利裕华区曹琴英李锋藁城区刘军志王锦山鹿泉区邢伟刘丽香马兆芹栾城区张小勇解放军赵尔全

任明远杜国庭唐安杰陈锋王磊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有关单位补选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票数确认41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现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642请予确认并公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安树国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安树国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马军孙任虎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马军孙任虎辞去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其中马军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

决定

(2021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决定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解立芳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关于增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

说明

———20211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楚行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

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设立本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因工作需要经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建议增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任免代表工委副主任解立芳为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2115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孙任虎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解立芳()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职务

任命:

侯洪彬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兆芹()为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会议纪要

24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接受李雪荣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吴相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邢壮乔茜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肖荣智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张玮扬张忠良张慧巧武志永赵洪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戚阿东梁立柱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2人出席会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议程

(202124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审议关于接受李雪荣辞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有关事项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李雪荣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24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雪荣辞

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已经202011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201128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

决定

(202011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

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

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

(202011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11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15日至10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实现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开关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

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2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3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2011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202011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

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热源和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居住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前设计提前建设提前运转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环保节能型供热方式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用热设施建设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纳入正常建设程序管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分户热计量表以前的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三条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既有建筑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

筑节能标准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

第十四条对供热设施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将改造实施方案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修复;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政府推进供热设施改造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规范邀请有关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供热工程档案资料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供热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七日内告知供热单位

第十六条按照供热用热规划进行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补偿供热工程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入网协议应当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供热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在批准的供热规划范围内经营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的要求;()热源和供热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考试合格;()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能力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热单位和热用户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第二十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

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维修供热设施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

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第二十一条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并告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和供热用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三日通知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采暖期为当年的11日零时至次年的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二十四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二十四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第四章用热和热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15日至1015日期间

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实现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开关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用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由政府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使用规范有效的执法文书供热单位热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

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接管用热;()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条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第三十一条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单位正常供热成本又不能及时调整热价时应当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供热实行按面积计费的应当创造条件向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制计费过渡逐步实现按计量热价收费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

第三十三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第三十四条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1110日前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

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三十五条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依照产权关系界定维护管理责任的产权关系转移后从其前款规定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热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进行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影响供热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市政设施和绿地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抢修施工的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竣工验收后由供热单位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十一条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维护管理责任方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挖坑掘土或者打桩;()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排放液体或者腐蚀性气体;()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资金物资设备保障体系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向热用户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做出服务承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热电联产或采用区域锅炉以及其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为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热能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用热是指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生产并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为热用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日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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