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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3-08-20 15:19:36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
(2013年6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常委会最基本的工作职能。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的客观需要。做好监督工作,对于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好地推进市“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确保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要把握以下基本要求。一是要坚持正确方向,自觉在党委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发展主题,紧贴民生民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二是要坚持依法监督,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方式,确保监督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进行。三是要坚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集中监督力量,不断强化监督工作。四是要坚持讲求实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前延后展、连续监督、追踪问效,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触动性和实效性。五是要坚持与时俱进,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大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促进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六是要坚持公开透明,健全完善公开制度,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夯实监督工作的民意基础。
二、明确工作方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
按照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监督工作的法定方式有七种,主要工作程序分别是: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就有关议题制定视察方案,组织视察,形成视察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提交常委会,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满意度测评,会后形成审议意见,提出办理要求,印发报告机关,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制定视察方案,开展视察活动,形成视察报告或初审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交常委会,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上年度决算,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提出办理要求,印发报告机关,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安排在常委会届中的第三年进行。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政府性重点项目资金和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的工作程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项规定进行。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选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制定检查方案,组织执法检查,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提交常委会,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审议意见充实完善执法检查报告,将执法检查报告印发有关执法机关,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将收到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不适当情形的,由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决定,予以撤销。
(五)询问和质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就有关议题开展专题询问的主要程序是:组织视察调研,确定询问问题和部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专题询问,会后形成专题询问意见,提出办理要求,印发被询问部门,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质询的主要工作程序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六)特定问题调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调查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会议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七)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市“一府两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对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撤职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抓好重要环节,不断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人大监督工作程序严密、环环相扣,必须突出抓好确定议题、视察检查、会议审议、会后督办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监督工作实效,积极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开展。
(一)科学确定议题。每年11月底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按照监督法规定,广泛收集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议题建议,从中筛选出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与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后,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集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及时送交市“一府两院”征求意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与市政府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商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议题,印发有关机关组织实施。监督议题的征集和确定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市委中心工作,着力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人大工作与市委工作同心同向、合力合拍;要坚持“议大事、管要事、解难事、办实事”,突出工作重点,彰显人大地位和作用;要坚持以人为本、履职为民,关注民生、贴近民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坚持面向社会,通过石家庄人大网站、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和人大工作的开放程度,扎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二)深入视察检查。视察或检查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具体的视察或检查方案,明确视察或检查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组成视察或检查组,并进行必要的学习培训。视察或检查要形成视察检查报告或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为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提供较为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搞好视察或检查活动,首先,要优化视察或检查组人员构成,由熟悉相关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必要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提前学习与视察或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报告机关的相关工作;其次,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在掌握实情上下功夫,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现场监测、个别访谈、问卷调查、设立公开电话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广泛收集各种意见,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切忌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第三,要起草好视察或检查报告,把情况搞清楚,把问题分析透,并注意搞好定性和定量分析,形成针对性强、建议可行的高质量的视察或检查报告,为常委会的审议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未列入常委会议题的专项视察调研,视察调研组要在视察调研后形成专项视察调研报告,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后,以常委会或办公厅通报形式转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认真组织审议。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会议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交报告机关研究完善,并将有关报告和参考资料提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预审,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做好会议审议相关准备工作。常委会会议期间,要合理安排会期,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审议时间,把议题议深议透;组织好分组审议活动,发言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建设性;坚持联组发言方式,客观全面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报告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整理审议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报告内容,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方向和办理要求,并以“一题一文”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办理。主任会议听取的市“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汇报,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后,以常委会或办公厅通报形式转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加强跟踪督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意见或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要及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督办立项,以“一题一卡”的方式印发市“一府两院”,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口督办,跟踪问效,掌握办理进度,提出意见建议。市“一府两院”要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如不能按期送交的,需作出说明,适当延长送交时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对评估满意的,督促市“一府两院”及时形成办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评估不满意的,采取适当的监督方式,继续进行监督。对有关重要议题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可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所提意见建议和未列入常委会议题的专项视察调研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市“一府两院”要按照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后,印发主任会议成员。
四、增强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各方面监督
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一)公开监督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石家庄人大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公开监督过程。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通过石家庄人大网站、新闻媒体和常委会《公报》向社会公开。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时,要有计划地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公民列席或旁听会议;常委会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议题审议等工作过程,通过石家庄人大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宣传。
(三)公开监督结果。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各项报告审议意见,常委会会议情况和有关专题视察情况,市“一府两院”对各项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和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石家庄人大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