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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出台

日期:2016-08-09 09:28:01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规范预算管理 推进依法理财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出台

 

    日前,《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出台。该《规定》出台旨在加强和规范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省、市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2014年8月国家新修订的《预算法》以及2015年11月《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出台,我市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按照新实施的上位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

    新出台的《规定》充实和拓展了审查监督内容。一是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扩充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内容;二是对属于政府设立的机构,一直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规定:“应当编制预算,并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大审查批准,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三是参照省《条例》,便于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对四本预算进行更深入的监督,规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整体表决的形式,也可以视情况对四类预算分别表决”。同时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联名提出修正市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修正案通过后,人民政府应当调整预算,提交本次大会表决”。

    《规定》还细化了审查监督的内容及方式方法,明确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预算编制阶段应当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审查。各代表团预算审查监督小组在人代会期间,应当对市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市人大组织的预算初审、专题视察和调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本辖区人大代表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预算执行监督,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与政府财政、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或者单位实现联网,实时查询预算收支执行信息,建立季度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加大了对重点项目和重大投资的监督力度,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项目、重大政府投资绩效、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或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同时,对于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由原来政府审计部门公开改为由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增强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