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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意见》出台

日期:2016-09-01 09:41:24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长期以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普遍存在着程序性决定多、实体性决定少,被动性决定多、主动性决定少,原则性决定多、可操作性决定少等倾向。这主要是由于重大事项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操作程序不够规范、贯彻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造成了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之间的差距。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着眼于协调推进各项权利行使,在依法做好、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上,不断强化履职、积极探索,为加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建章立制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此次出台《意见》既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意见》中指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包括: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意见》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接到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召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延期审议。

    《意见》指出,在确定议题方面,按照“突出重点、少而精”的原则,每年确定2-3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生改善的重大事项。要把认真听取和吸纳民意作为审议的重要前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症结所在,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事项,应适时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对于在审议中出现重大分歧的,可以组织会议辩论,以形成共识;对于难以形成共识的,可以在不交付表决,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审议。

    《意见》规定,我市将探索建立决议决定执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决议决定的有效行使,维护决议决定的法律权威。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