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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信息公开
规范管理的决定

日期:2020-08-28 11:17:44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信息公开

规范管理的决定

 
(2020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建筑工地信息公开规范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有效遏制违规违建项目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地信息公开规范管理适用本决定。
 
  二、建筑工地应当加强信息公开规范管理,全面规范公开建筑工程基本情况、建设手续等各类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筑工地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便于社会监督的原则,专门设置社会监督公示牌。公示信息要全面、真实。
 
  四、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两侧醒目位置。新开工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前落实到位。
 
  五、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当统一规范,具体规格和样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工程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不需办理的证件可不公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公建配套设施情况;开工日期和有效工期;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执法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时将以上公示内容制作二维码进行公示。
  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社会监督公示牌公示的举报电话应当保持24小时畅通。
 
  八、项目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信息公开规范管理负总责,统一协调管理,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按要求做好建筑工地信息公开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地信息公开工作。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工地信息公开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工地信息公开规范管理的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工地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示的内容全面、真实、规范。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违规建筑工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十一、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信息不公示、公示不规范的建筑工地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大代表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发挥带头作用,监督建筑工地依法规范公开信息。
 
  十二、接到投诉和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十三、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