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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日期:2024-06-05 09:00:51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4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528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年  5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审计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

  

2024年4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1996年8月3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二、《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1997年8月28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三、《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1999年7月1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8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四、《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02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

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

  

———2024年4月2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司法局局长  高际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与过程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石人常办〔2024〕2号)对《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于4月份进行一审。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水利局分别履行了地方性法规废止程序,并向市司法局报送了法规废止相关送审材料;高新区管委会对废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有异议,3月22日,市人大召开立法工作专题会议拟同意暂缓废止。4月1日,高新区管委会将暂缓废止相关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市政府于4月8日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市司法局对相关部门报送的三部法规废止材料进行了初审,起草了《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建议(草案)》(以下简称《建议(草案)》)及说明,并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组织法律专家进行了论证,均无意见。4月19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建议(草案)》,并提出了废止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议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该《条例》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保护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修正了《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省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6号),我市《条例》规定的农村审计机构、审计范围、审计职权与处罚规定等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被其涵盖,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二)建议废止《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保证我市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促进邮政通信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期间,国家、省陆续修订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涵盖我市《条例》的相关内容且更加全面具体,我市《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三)建议废止《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

该《条例》于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实施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2次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了修订。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第777号令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我市现行《条例》虽于2018年进行过修正,但仍滞后于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被其涵盖,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的说明

 

——2024年4月2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议案》的形成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强调的统筹立改废释纂”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地方立法进度,更好助力省会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修改和废止现行法规与制定新法规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于今年3月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现行有效且施行十年以上的地方性法规再次进行了认真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先后提出了废止《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建议,市司法局也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废止该《条例》的处理意见予以认可。之后,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议案》。4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经过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了《议案》。4月22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废止《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理由

该《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13年国家发改委《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相差较大。《条例》将粉煤灰作为固体废物,突出了政府部门执法职能,而国家发改委《办法》将粉煤灰作为资源,突出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职能,主要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指导各经营主体综合利用粉煤灰。随着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市粉煤灰已经成为城市基建等领域不可或缺的原材料、产生量和利用量基本持平的实际情况,由政府主导进行管理、强制规范使用已经失去意义,《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经研究,建议废止该《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6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4月19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建议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4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建议废止该《条例》。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这两个《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废止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对这两个《议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起草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该《条例》共31条,其中规定的农村审计机构、审计范围、审计职权与处罚规定等主要内容,与《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被其涵盖。

二、关于《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该《条例》共45条,相关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涵盖,且相关上位法规定内容更为全面具体。

三、关于《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

该《条例》共26条,早已滞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被其涵盖,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

四、关于《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共37条,与2013年国家发改委《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相差较大。随着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市粉煤灰已经成为城市基建等领域不可或缺的原材料、产生量和利用量基本持平的实际情况,由政府主导进行管理、强制规范使用已经失去意义。

法制委经过审议,认为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大部分条款均存在被上位法或部门规章涵盖、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我市实际的情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能起到促进作用,已无继续保留和修改的必要。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制委建议废止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废止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四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实施监管。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