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6年6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7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的
决定》的决定
(2026年7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26年6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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