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等
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2011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1994年10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三、《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1年3月7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8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四、《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5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五、《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六、《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89年11月2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3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29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七、《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2008年8月22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八、《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199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