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保障范围
1、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的紧急及重要公务活动。
2、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需要处置的紧急及重要公务。
3、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要通信及文件交换。
二、管理办法
机关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由机关事务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1、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的紧急及重要公务活动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处车管科负责派车。
2、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需要处置的紧急及重要公务用车,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机关事务管理处车管科负责派车。
3、机要通信车辆要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有关要求
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严格,使用高效,运行安全,保障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