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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日期:2016-10-15 15:44:50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和询问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和《石家庄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者工作领域的相关情况组织开展的询问活动,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也可以根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重点建议所涉及的事项确定。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提出下一年度专题询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收集汇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议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程序临时安排进行。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公厅和其他部门配合。专题询问应当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询问人),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也可以围绕议题提出询问。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或者个人报名产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被询问人)。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事项;(二)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者调研活动;(四)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五)召开专题询问会议;(六)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制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方案具体内容包括:(1)专题询问前的视察调研活动安排意见,包括视察调研的组成人员、视察调研的内容、视察调研的方法等;视察调研活动可以是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进行,也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安排、相关工作机构分组同时进行,最后由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情况。(2)专题询问的具体安排意见,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询问人、被询问人、其他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会场布置、新闻报道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市政府或市法院、市检察院做好应询准备。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联组会议或分组会议上进行。在联组会议上询问的,可以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分组审议;在分组会议上询问的,可以边审议边询问。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内容要按照“提的准、问的深”的原则。通过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专题询问的主要内容:(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相关问题;(4)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5)通过调研、座谈、问卷、媒体、互联网等形式收集到的比较集中的问题;(6)其他途径汇总的有关问题。专题询问的内容由有关工作机构或主任会议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负责专题询问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进行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被询问机关的准备情况,搞好协调,落实好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被询问部门应当在专题询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参加专题询问的相关材料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及工作,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及有关副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有关副检察长、“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具体掌握以下原则:(1)时间一般掌握在两个小时左右。(2)询问人原则上每人提问一个方面的问题(可以一至三个设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被询问人每个方面问题答询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分钟。(3)对询问的每个方面的问题可以有附议、加问;对每个应询问题,可以由主持人指定回答,也可以主动回答;可以一人回答,也可以多人回答;还可以一人回答,其他人补充。(4)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认真负责,突出重点,言简意赅。(5)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直面问题,有问有答,不讲套话,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现场可针对被询问部门回答问题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工作,并邀请省会各主要新闻媒体全程参加,可直播或录播,提高专题询问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专题询问会议会场的组织安排工作,并体现专题询问的法定性、庄严性、民主性、程序性的特点。会场可设在室内,也可设在相关现场。

    第二十一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交由承办机关研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关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督办工作的有关要求,将专题询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评估,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也可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将专题询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被询问机关对专题询问意见办理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进一步依法通过其它监督形式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专题询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要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