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发展,为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和决定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要坚持议大事、管要事、办实事、解难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要彰显人大的职能作用,履职为民、关注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五条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第七条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决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任免、决定任免或者决定撤销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决定撤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
第九条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议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议并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一条 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二条 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的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的报告。
第十三条 补充任命或免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决定是否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依法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有关的选举事项。决定设立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确认代表资格。
决定召开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 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应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立法计划等年度会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研究商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或代表在会前围绕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结合本职工作,针对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公民旁听会议按照《石家庄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和联组会议发言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及其修正案等,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市人大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并提交有关的资料。必要时,可以在联组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对人事任免案、撤职案和罢免案,提请任免、撤职和罢免的机关应介绍被任免、撤职和罢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理由,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或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该议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责成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部门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决算的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审查和批准调整预算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市人民政府属于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或副市长到会报告;属于某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有关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应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作出回应。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可以对重要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要在本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下次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决议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或决定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稿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会议议程有关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出询问。
询问应属于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单项问题、具体问题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场给予答复或经过研究后在会议期间答复询问人。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与会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大代表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按照《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政府、市法院和市检察院进行专题询问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要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议事效率。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举手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
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表决的议案还有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将议案交付表决。如果同意该议案,但需要在文字方面作个别修改,经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将该议案交付表决,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别代表的补选和罢免,撤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个别工作人员职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按照《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和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章 督促和落实
第四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等,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编印《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进行分解交办,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情况以及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评估并据实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