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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16-10-16 14:51:23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推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意见、召开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

  (二)研究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研究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及审计工作报告计划、立法计划、执法检查计划等年度会议议题,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议商定。

  (三)研究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研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汇报,讨论提出要求和建议。

  (七)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各项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人事任免案等。

  (八)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重要调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九)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和调研等重大活动。

    (十)提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一)提出对任命和决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听取被提出撤职人员和罢免代表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十二)提出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市辖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决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认为必要的时候,决定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四)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五)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事项和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六)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和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各位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与主任会议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常务委员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由秘书长提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前两天由办公厅将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组成人员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列席人员应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条 会议需要的文件材料,根据会议议题由议题承办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办公厅负责收集并对文件格式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会议期间的发言,要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会议的议事效率。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厅做出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议定事项,分别由相关议题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办公厅负责协调和督办工作。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对主任会议和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