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通过履职评议,不断增强法官、检察官的公仆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司法,为法治石家庄建设,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步伐,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评议原则
履职评议活动坚持依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原则。
三、评议对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且已满三年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管理的干部),包括: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员等直接从事司法办案工作的人员。
四、评议内容
(一)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包括: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检察业务知识学习等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实绩以及办案质量、办案作风等情况;
(三)落实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情况。包括: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检察官行为规范、廉洁执法等情况;
(四)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情况。
五、方法步骤
履职评议活动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每次拟评议10人左右(法官、检察官各5人左右)。具体分为以下六个步骤:
(一)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起草履职评议活动的实施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后,启动履职评议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评议法官、检察官。
(三)被评议法官、检察官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近三年的个人履职情况书面报告。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被评议法官、检察官履职相关情况(见附表)。
(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被评议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
1、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被评议法官、检察官个人履职情况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法官、检察官个人履职情况报告进行审议;
3、对被评议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六)将市人大常委会评议结果书面转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官、检察官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被评议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到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评议结果同时抄报市委有关部门。
六、组织领导
履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负责承办评议活动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