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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参阅资料第2期

日期:2016-10-10 10:10:12研究室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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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33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6113

 

            安徽人大:以创新激发活力

            湖北人大: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控

            人大对政府的预算监督应“借力”

 

安徽人大:以创新激发活力

 

近年来,安徽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大力推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和能力提升,在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和代表工作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新举措,实现了“有创新才能激发活力、有活力才能展现作为、有作为才能彰显权威”的建设目标。

    理念创新凝聚思想共识

    通过聚焦履职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在全省上下掀起了一场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头脑风暴”,提出要坚决摒弃人大工作无须创新的观念,克服因循守旧不思创新的惰性,着力解决本领不强无力创新的问题。

    2013年,召开全省市级人大工作专题研讨会,围绕全面履行人大法定职责,特别是如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进行研讨。会议形成“要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的办法来推动工作”等诸多方面的共识。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把目光聚焦到基层,重点关注在国家治理尤其是政权体系中有着重要基础性作用的县级人大工作。召开的全省县级人大工作交流研讨会增强了巩固和扩大县级人大创新实践成果的信心。

    20158月,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文件精神,围绕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进行研讨,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人大工作加强和推进的方向。

    从省人大的全面工作、到市级人大重点工作、再到县乡人大建设,始终贯穿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这条主线,坚持了改革创新这个主旋律。

    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在全国省级人大率先制定了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建立量化评价机制,对测评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

    率先就专题询问制定了法规,把询问主体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扩大到人大代表,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并对询问重点和答复事项的跟踪督办等作出具体规定。

    2014年,专门制定了“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拓展了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的新路径。

    201511月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上全面修订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法规,健全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等制度。还修订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严格并完善履职规范,并就“违规请辞”等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健全预决算审查及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对提高预算绩效、加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政府实现省市县三级预算信息公开全覆盖,强化了涉企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并明确将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由5%10%分别提高到10%15%;深化对省级政府投资安排使用的监督,形成知情、审议、批准、问效“四步走”的机制;首次审查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依法规范债务管理上取得实质性突破。

    省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制定了一批创设性法规。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林权管理综合性法规,进一步破除了林业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定了全国首部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对非煤矿山的建设、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在全国首家通过立法确立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申请调查令制度,为破解律师取证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探索了新路。在相关立法中创造性确立村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动基层群众民主权利更好落实。

    专门就学前教育、“治超”等制定法规,为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是针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突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着急用先立、特事特办的原则,仅用半年多时间就审议通过全国第一部公路“治超”法规,实现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重要突破。

    同时,建立了人大立法后评估、政府限期制定法规配套办法等制度,推动法规实施。

    加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主任会议成员直接联系基层代表、开展代表接待日活动、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密切代表同群众的联系等,推出新制度新举措,拓展了代表知情渠道和履职平台,代表履职热情高涨起来了。

    工作创新提升履职实效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推进工作创新,创新人大监督的内容、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履职实效。

    对中小企业发展、食品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运用常规监督手段的同时,开展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实现定性分析与量化评价相结合,力求提高监督实效。

    针对大气污染这一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综合运用多项职权多种方式,打出“组合拳”,点面结合,步步深入,既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又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把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连续两年在省人代会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作出系统安排。统一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整体联动,综合运用立法、监督、决定等法定职权,组织开展了八个方面重点工作,有力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尤其是由全体主任会议成员分别带队对所有省辖市及部分区县开展严格的执法检查,进行明察暗访,主要是查找问题、指出问题、督促解决问题。还结合审议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分别就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作出决定,就一些突出问题提出刚性要求,加大监督力度。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这也是八年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首次行使立法权,为防治大气污染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大力推动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已经制定和修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占通过法规的近四分之一;结合督办代表建议,推动新安江流域和大别山区水环境保护;开展了环保法、森林法执法检查,连续多年围绕环保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为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牵头组织起草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有效防止了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4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正是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成立立法起草小组。该起草小组仅用了半年时间就完成了准备、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协商、一审等工作,不但缩短了立法周期,减少了立法成本,而且有效提升了立法质量。

    省人大常委会还适应新形势,拓宽开门立法渠道,广纳民智民意,从2014年开始不仅将每件法规草案而且将各次修改稿及修改说明都在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同时建立了立法建议反馈和奖励机制,有效拓展了公民立法参与的深度广度。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人大代表主体地位,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并探索履职评价的形式,全面开展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推动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

还依托媒体搭建代表与“一府两院”互动平台,推动“代表问政”,对代表建议实行主任会议成员牵头重点督办,每年选择部分建议在媒体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每次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都组织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参加,使他们能够深度参与常委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

(摘自《中国人大网》马冬潇  文)

 

湖北人大: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控

 

在湖北省人大预算监督网络中心,电脑右下角的图标闪烁,弹出信息“某单位项目经费执行进度监测出现预警”,点击鼠标,“某项目在本季度未执行,与预算安排不符”。如线下核实属实,即可向该单位“讨说法”。

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省人大预算监督网络中心正式启动,实现了与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的联网,引起社会关注。但每年100多万条支付信息,人工监测起来难度大。3月起,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着手开发预算执行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将现代信息技术与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业务融合,9月,系统完成测试。

通过与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省直机关、省属高校等1000多家单位每年产生的100多万条支付信息全部纳入人大视野,并实时监控预警。这是全国省级人大最先开发建成的预算执行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对于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软件提示的预警,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采取线上查证与线下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先将有关问题送达相应预算单位,要求该单位自查,如属实,则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方案反馈给预算工委,若因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影响了预算执行,要作出说明。截至目前,该系统已查出问题400多个,部分已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创新手段,方便代表管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监督、跟踪监督,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摘自《湖北日报陈会  文)

 

人大对政府的预算监督应“借力”

 

新预算法新增了不少各级人大对预决算实质审查的规定,着力加强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全方位审查监督。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各级人大财经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预算工作机构的人员职数少、职权任务过重、预决算审查能力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充实现有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专业人员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应着重借好两方面的力量。

要借好政府审计之力。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可见,审计工作报告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决算草案审查的效果。因此,要借好审计之力,首先就应要求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推动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做好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与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对接工作。一方面,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听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要求审计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的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开展监督。

要借好公众参与之力。新预算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可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已成为本级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的程序性安排。因此,要借好公众参与之力,应在公众参与的方式上进行创新。目前,各地人大通过召开听证会、恳谈会、征询会等多种民主参与的方式,不断探索实现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的程序化和规范化。这些公众参与制度的探索和建立,扩大了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对预算监督的民主参与,有效弥补了人大监督能力的不足,增强了人大工作的公信力,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泛发扬民主、集中民智的优势。

(摘自《人民代表网人民网》梁晓军文)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