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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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38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 河北:审计整改不力 人大可提出撤职案
● 天津:部门预算使人大监督更精准
● 精准选择地方立法模式
● 人大代表履职 大数据大有可为
河北:审计整改不力 人大可提出撤职案
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明确对于被责成整改的,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常委会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以往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一般都是由河北省审计厅代替被审计单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针对这一情况,《决定》明确规定: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省长报告。此举解决了报告容易产生的整改情况责任不清的问题,提高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报告的重视程度。
为保障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效果,提高决定的可操作性,《决定》规范了审计整改报告监督流程,对整改的内容、时间、程序、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4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时,省审计机关和选定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为确保审计监督取得实效,《决定》还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作出了硬性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本级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摘自《河北人大网》陈天生 文)
天津:部门预算使人大监督更精准
为进一步深化对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天津市人大财经委每年从市政府组成部门中选择1至3个重大项目多、资金量大、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委局,对其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跟踪调研。
天津市级单位和区县均建立了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了预算编制程序,改进了预算编制方法,完善了基础信息库,建立了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和项目备选制度,为保障各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行部门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逐步深入,部门预算制度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预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不够高,预算约束力不够强,部门预算公开度和细化度有待提高,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尚需进一步加强等。针对这些问题,天津市人大财经委专门提出四个方面建议:要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监管工作,切实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力;全面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提高预算透明度;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此,天津市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进行了整改落实。
通过持续多年开展部门预算监督工作,天津市政府部门预算制度更加健全,人大对部门预算的监督成效也更加明显:一是提请市人代会审查的部门预算数量持续增加。截至2015 年年初,除涉密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99个市级主管预算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全部提交市人代会审查。二是部门预算细化程度不断提高。提交市人代会审查的99 个部门预算草案均包括本部门收支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并附有本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其中财政拨款支出表细化到了功能类的款级科目。三是推进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针对专项资金过多、交叉重复申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天津市人大财经委向市财政局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天津市财政局认真研究改进措施,相继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严控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分配等制度。
(摘自《中国人大杂志》王佳宏 文)
精准选择地方立法模式
地方立法在引领、规范和调整、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立法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重复性立法。也就是重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集中起来,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每条每款都有来源、都有依据。这种地方立法在改革开放初期比较突出。现在这种立法仍然存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立法技术的提高和立法理念的改变,简单的重复性立法占的比例越来越小,省区市这一级基本没有。自治县的立法中,因其立法空间较小,立法变通权运用多方受限等原因,导致在有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还存在重复性条款比较多、特色不够突出、立法的原创性不够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已经不是地方立法的主流。
第二种模式,集成式立法。也就是集中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比如水资源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就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按章节条款集中起来,同时,结合地方实际和借鉴外地同类法规规章的操作性规定,就上位法不明确的予以明确或上位法授权规定的内容予以完善,就形成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这种立法在目前占的比例比较大。多数地方立法,就是这种模式,每年消耗的立法资源也比较大。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内容庞杂、系统,大而全、小而全的比较多,少则二十多条,多则上百条,但真正有效管用的条款并不多。如何合理利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需要认真总结这种模式的经验,不断加以改进完善。
第三种模式,创制性立法。也就是按照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和坚持有效管用、不重复、不抵触的原则,以及凡是政策文件能管的就不需要立法和有几条就制定几条的要求,仅就上位法不明确的予以明确,或上位法授权应予规定的内容予以完善,或将地方好的做法经验确需法制化的。尽管这种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性比较强,简单明确,很受欢迎,但在地方立法层面的运用却比较少,尤其是法规性决定更少。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没有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盲目追求立法的系统性、完整性,没有坚持实事求是,没有坚持问题导向,不愿开拓创新,去做新的探索和尝试。
这三种模式,反映了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反映了地方立法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反映了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和努力方向。对于地方立法而言,因其实际情况、立法职责任务各不相同,以及上位法精细化的推进和网络查询的方便快捷,在立法上就没必要照抄照搬上位法。为此,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模式为地方立法的最佳选择,应大力提倡,扎实推进,使地方立法真正有效管用。
(摘自《北京日报》蒋元文 文)
人大代表履职 大数据大有可为
在人大代表履职方面,大数据大有可为。将每年人代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构成信息大数据,提供给本级有关机构,不仅有利于为本地治理交通拥堵、雾霾天气、看病难、食品安全等“城市病”提供广泛的社情民意良方,而且有利于为本地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囊支持。
在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方面,大数据可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一,可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价值”特点,将每年人大代表在人大开会和闭会期间提出的所有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本人履职的经历集中起来,分门别类整理成“数据库”,有利于建立人大代表的履职档案“数据库”,有利于通过横向、纵向“数据”分析,深度挖掘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所包含的信息,使之成为本级国家机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通过完善代表履职通APP平台,成为代表运用大数据履职的一个重要扩展平台。可立足于代表履职通APP平台,通过扩展代表履职通APP功能,进一步定制开发和优化完善代表履职通APP新的功能,以使其真正成为代表运用大数据履职的重要平台。
第三,开通人大代表微信公众号,建立人大代表之间的互动平台,而且可成为人大代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平台,同时也使之成为人大代表履职大数据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和人代工委,有必要通过开设网上代表之家的人大代表微信群,以实现人大代表之间、人大代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交流和信息互享。
第四,设立代表服务专区,既有利于代表与代表之间的交流,又有利于代表运用大数据推进本地政府的信息公开。此外,还可将本地公开的信息和外地相关的信息纳入大数据平台,这样既方便代表查询,又有利于代表运用大数据信息更好地依法履职。
(摘自《东方网》翟峰 文)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