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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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39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 探索人大对司法机关有效监督新模式
● 工作评议应坚持“四个结合”
● 江门市人大考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探索人大对司法机关有效监督新模式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地方人大加强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探索建立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有效监督的新模式,是地方人大履行职权的新要求。确定监督重点并构建与司法改革相配套的监督思维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平衡司法监督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树立司法权威。地方人大如何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维护司法权威?首先是强化对司法机关程序公正的监督,以程序公正促进司法公正。其次将建立调解司法冲突、建立平台、支持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为主要内容的工作纳入监督之中。最后,在司法机关遇到缠讼缠访、检法冲突、情法冲撞等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况时,地方人大应在防止干预、协调矛盾、促进沟通等方面着力加强支持层面的监督力度。例如可以借助现有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专题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机关面临社会舆论干预、检法冲突、缠访闹访的情形下,特别是可能影响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及时向地方人大进行汇报,地方人大应启动专题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等程序,在确认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推进案件办理、作出裁判。
二是延展司法监督的时间段。一直以来,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机关一直秉承着事后监督的原则。地方人大不应满足于事后监督这一现状,应通过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方式尽可能参与到司法改革中,为司法改革贡献力量。地方人大可以搭建一个监督司法工作的信息平台,方便司法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该平台主要在两个方面帮助司法机关推进改革:一是在司法机关实施相关改革措施时,组织人大代表调研司法机关改革工作,及时将改革取得相关成果的信息通过人大代表向社会传递。二是通过人大代表收集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将相关意见、建议传递给司法机关,帮助司法机关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
三是正确认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的关系,做好类案监督工作。现阶段在理论界对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能否就个案进行监督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应避免进行个案监督,理由是容易干涉司法的独立性。如何做到既避免个案监督的弊端又使司法监督发挥出应有的力量?通过个案引出监督的目标,通过对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梳理而找出司法实践中的深层次问题。通过对同类型或具有共性问题的案件进行监督,就案件中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积极督促司法机关纠正、整改,以保障司法公正。
将司法者作为监督重点是地方人大监督方式的创新。将地方人大监督的重点从对司法机关的整体监督转变成既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又对司法者进行监督,这将使整体监督实效显著提升。首先,将司法者作为地方人大的监督对象,可以避免地方人大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次,不至于发生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冲突;最后,司法工作的运行、司法公正的承担核心体现在司法者的行为之中,监督司法者就是将监督司法的核心把握住,也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监督的效果。
把握地方人大对司法者监督的重点。地方人大应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将具体的案件作为监督司法者的载体,只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违法、失职行为,不论案件在办理的哪个过程中,人大均应采取监督措施。具体的审理结果是否正确一般不作为地方人大的监督对象。真正关注法院、检察院的抽象社会形象及法官、检察官的行为规范,关注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是地方人大监督的关键所在。
建立健全地方人大监督司法者的方式。基于司法机关员额制的改革,地方人大应每年随机选取 3至 5名法官、检察官进行工作评议。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所选取法官、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庭审。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对被选取法官、检察官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庭审旁听,人大代表对被评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办案水平、敬业程度均产生直观了解,对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评价将更加中肯。
组织专家、学者、律师对评议法官、检察官所办案件的案卷进行评查。评查工作可以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司法文书水平、法律事实理解及判断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在专业方面提出参考改进意见和建议。
建立追踪评议制度。要使评议工作取得实效,必须建立追踪评议制度,对于被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需要进行跟踪监督。可以在第二或第三年对之前评议不合格的对象进行再次评议,如果两次评议均不合格,就应启动罢免程序。此外,对评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应督促法院、检察院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注重从制度层面巩固评议成果。将地方人大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权贯穿于对司法者的评议工作之中。对评议不合格并经追踪评估仍不能胜任法官、检察官工作的司法人员,应向所在机关及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通报,要求遴选委员会对其司法资格进行审查,然后依据审查不合格的结果罢免其法官或检察官的资格。
(摘自《人民代表网》黄珀 文)
工作评议应坚持“四个结合”
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和行使的一种监督形式。从各地人大开展的这项工作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规定与实际工作脱离化、程序形式化、监督软弱化等不足和问题。如何进一步运用好工作评议这一监督形式,具体来讲,须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结合”上下功夫、出实招。
与行使地方立法权结合,为工作评议“正名”。目前,法律对工作评议没有像质询、罢免那样作过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地方人大开展工作评议,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我们一方面要保证人大任何一项监督活动,都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人大监督又必须在实践中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和探索创新的关系。宪法及法律已为工作评议提供了充分的运作空间和制度保障,特别是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依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坚持把工作评议纳入地方人大立法的范围,明确对工作评议的法律地位、运行程序和组织形式,为工作评议“正名”,使人大评议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被评者心悦诚服。
与执法检查结合,为工作评议“立威”。工作评议与执法检查有着许多相似之处,都是由地方人大最早尝试和创新的一项监督举措,可以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可以起到“1+1>
与开展询问活动结合,为工作评议“加分”。作为七种监督方式之一的专题询问,是近年来各级人大运用较多、十分“火爆”的一种监督方式。在工作评议中引入询问环节,可使工作评议形式更加活泼生动、内容更加丰富。在工作评议中用好专题询问,要着重把好“三关”:首先,把好选题关。将那些主题突出、问题集中的议题列为专题询问与专项工作评议“两结合”的议题。其次,把好程序关。常委会在加强调查研究基础上,事前要加强与被询问及被评议对象的及时沟通。在开展询问和评议活动时,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揭丑亮短,让被问被评者红脸出汗、触及“灵魂”,做到既切合专题询问之所需、又符合专项工作评议之所用。此外,常委会会议不仅要对评议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专题询问也要进行满意度测评,全面提高“两结合”的质量。其次,把好整改关。对专题询问与专项工作评议之后形成的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要强化跟踪督办的力度,使专题询问做到“问”不止于“答”,专项工作评议做到“议”不止于“评”。真正让这种“两结合”的监督方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使工作评议锦上添花、加分加彩。
与刚性监督方式结合,为工作评议“撑腰”。开展工作评议的目的在于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改进被评单位工作。因此,要让工作评议“硬起来”,就必须充分运用人大已有的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以这些监督方式为工作评议保驾护航。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依法采取其他行动。对评议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事实不清的,人大常委会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如调查结果涉及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需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及时提出撤职案,由常委会进行审议表决,依法罢免或撤销职务。对涉及违纪犯罪的,在人大常委会撤销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后,再执行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通过这一套环环紧扣动真格的“组合拳”,打出工作评议的“威力威风”,确保工作评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
(摘自《人民代表报》郭林山 文)
江门市人大考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量化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
从今年开始,广东省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绩效量化考评。
根据规定,考评对象为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任务的单位,考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联络任免工委和法制局按年度进行。考评坚持全面考评、客观公正、规范程序的原则,采取量化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分成16项,考评总成绩为100分,包括基础工作30分和办理工作70分,办理工作又包含承办、办理、答复三个方面。
考评要求,每年9月30日前,各承办单位首先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法制局汇总。其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联络任免工委和法制局共同对各承办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督办工委和提出建议代表的意见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将考评结果在“江门市人大信息网”上公示7天,最后确定其考评分数。考评分数的高低将决定该单位是否被够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市人大常委会按承办单位总数的30%确定先进单位名额,考评分数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将予以通报。届内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办理代表建议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接受人大常委会的询问,督促承办单位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
(摘自《江门日报》陈宝瑜 文)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