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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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40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 地方法治评估的五个关键指标
● 上海人大:代表履职报告一个都不能少
● 深圳人大常委会首次使用动议权未通过
● 人大监督重在跟踪督办
地方法治评估的五个关键指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构建科学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随着法治建设各项举措的逐渐推行实施,对各个地方的法治建设状况通过法治指标体系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显得越来越重要。
设计地方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应当符合法治原则、科学化原则、有效性原则,并提出一个评估某个地方法治发展的简明指标体系,即通过对一些关键性指标的考核,力求客观准确反映地方法治发展状况和建设成效。评估地方法治状况的简明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了五项关键性指标。
第一,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批指标。主要考察地方政府所提交财政预算是否合乎预算法治化的要求。出于可操作性考虑,以地方政府提交财政预算表的全面性为主要评估要素,例如预算支出方面在类、款、项、目的不同级别上,考虑设计不同的分值。预算列得越全面越详细,得分越高。此指标的评估,实际上涉及人大权力的行使,以及政府依法行政的情况,还涉及地方的依法执政状况。
第二,每十万人中地方私营企业数量指标。主要考察的是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情况。依法行政是最难评估的法治环节,因为行政权是最全面最基本的国家权力,涉及面太广,用面面俱到的方式来评估,根本做不到。所以,不如反其道行之,用一个简单的指标来反映。之所以选择地方私营企业数量,是因为这是一个较为综合性的反映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状况的指标。市场经济是与法治最为密切的一个领域,私营企业发展状况与一个地方的依法行政环境有着最密切的关系。设计每十万人这一平均数,是为了最大可能减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对于地方法治评估的影响,实现不同区域考核的公平性。
第三,每十万人中地方法院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主要反映法院独立司法、企业及个人的法治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状况。影响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因素实际上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因素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状况。与第三指标相似,取十万人口的平均数来实现评估考核的区域平衡。
第四,生效判决执行状况指标,主要看地方法院生效判决中的未按时得以执行的判决比率。主要反映司法权威性和独立性状况。法院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同样有很多因素,除了个体法治观念因素之外,司法权的权威性是最重要因素,与此相关的同样很有司法执行权的独立性问题。因为司法权独立行使的要素是法治的最核心原则之一,所以有两个关键性指标与此要素有关。
第五,每十万人中地方的律师数量。此指标主要考察地方的法律服务保障情况,同时又涉及地方的法治环境、法律教育、法律普及等各方面状况。
在这个地方法治评估简明指标体系中,五项关键性指标的权重相同,若以百分制计算,各占20分。最后加权计算之后,可以得出一个地方的法治评估概括值。需要指出的是,法治活动与经济活动不同,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决定了每一项经济活动最终产出是可计算的,由此可以通过简单相加得出一个总值。但是法治活动太过复杂,无法找出一个普遍的量值来计算每一项法治行为的成效。因此,评估法治只能够采取概括的方式,无法求得一个总值。在这个意义上,不可能存在所谓法治的GDP。
(摘自《学习时报》张立伟 文)
上海人大:代表履职报告一个都不能少
今年,上海将全面推行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实现今、明两年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全覆盖。
这意味着无论你是新代表,还是连任的老代表,无论你是领导干部,还是企事业负责人、
很多代表把报告履职活动比作一场重要考试,考生是代表,考官则是原选举单位,是全体区人大代表,更是他们背后的选民。长期关注宏观经济、金融、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一位代表在汇报履职报告说,过去几年,他提交了六份书面建议,涉及到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等等,许多建议通过不断地呼吁,推动了行业的进步和发展。比如近些年一直呼吁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去年以来,已经看到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职业年金的发展办法出台,提上议事日程。但仍有许多不足和遗憾的地方,比如还没有提交一份有质量的议案;深入调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有的建议的操作性和可行性针对性要加强….
代表们用大量详实的数据和案例认真报告了他们的履职情况和感受体会,也直面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在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由杨浦区选举产生的33位市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了履职情况,其中, 3位代表还做了口头报告。
有些代表主动要求列入此次报告名单,有的代表对书面报告材料几易其稿,有的代表主动联系代表工作室,讨论稿件内容,参与热情很高。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履职报告也各具特色,个性鲜明,有的代表提出“用议案建议为选民说话”;有的代表提出,秉持“四心”,较真履职。还有的代表提出“娘家论”,都获得了现场代表的热烈掌声。
(摘自《上海人大网》王海燕 文)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使用动议权未通过
日前,深圳市六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质量提出批评,建议取消该草案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退回去重新起草。这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首次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启用动议权。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一般宣读完会议议程后,会询问大家对此有何意见。这只是一种惯例,从来没有人在这一环节发出过异议。但这一次,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郑学定举手示意。
“这个条例既不能体现深圳特色,处罚的标准比国家还低,建议取消列入议程,退回去重新起草!”这位以较真、敢言著称的人大代表站起来,从创新不够、没有突出深圳特色、问责缺失等多个方面对条例提出批评。根据规定,需要四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附议,动议才能生效。在询问其他委员后,最终动议因附议人数不够而未获通过。
在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条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高度认可郑学定的意见。“我们都觉得这个条例如果拟得太草率,还不如不立。”,郑学定委员表示,尽管此次动议没被通过,但是他将和全体代表、委员一起,行使好作为委员的审议权。
名词解释:动议,指会议中临时提出的议题。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动议,须经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摘自《南方日报》张玮 文)
人大监督重在跟踪督办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关键在于要强化督办意识,完善督办机制,形成督办合力,由过去的重交办、轻整改,重过程、轻效果,重答复、轻落实向连续监督、跟踪监督,促进整改、务求实效转变。
不断强化督办意识。人大监督的效果,要反映在问题的解决上,而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这就要求人大监督必须认真进行跟踪督办。人大监督的意见与建议,包括人大代表在人代会的议案、建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往往是事关社会发展大局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民生问题。跟踪督办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具体方式之一,人大依法对各种监督意见与建议开展跟踪督办工作,有利于增强“一府两院”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完善督办机制。机制既是提高监督实效的保障,也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人大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一般都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处理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全程跟踪监督,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视察,实地检查整改落实和问题的解决情况,防止审议意见处理流于形式。同时,还可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对“一府两院”落实人大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采取票决制进行满意度测评,向社会公开。对于办理质量不高、敷衍塞责的,常委会适时启动二次审议,进一步督办,限期重新办理;对于有意拖延、推诿或顶着不办的,适时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直至问题解决。
形成督办合力。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代表对跟踪督办工作的意见建议,可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参与跟踪督办的视察检查、专题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等活动,扩大代表对督办工作的参与。同时,还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把“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作为舆论监督的着眼点,建立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互动制度,及时把跟踪督办情况向社会公开。
(摘自《本溪日报》王佳宏 文)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