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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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44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6年7月7日
● 人大执法检查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 地方立法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 尽量规避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过多现象
人大执法检查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手段,结合基层人大工作实践,现就人大执法检查不可忽视五个方面的问题,谈一谈。
人大执法检查选题要有的放矢。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明确了六个方面的选题途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关于人大执法检查,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各级人大执法检查的选题不能想当然、拍脑袋,应该依法定途径和法定重大问题进行选择,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和质效。对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新修改修正的法律法规,也应该依法定途径和法定重大问题进行选择,执法检查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统筹兼顾。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来说,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应尽可能兼顾到每一专门(工作)委员会,但总体上也不宜过多,须量力而行,因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并不仅仅是执法检查。
每一执法检查方案要周密具体。关于执法检查方案的制定,监督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相关条款中予以了明确。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应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和执法检查组成员的确定,执法检查的分组安排、是否委托检查,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目标任务等,执法检查总结报告的材料收集、撰写、整理、定稿等,均要周密具体。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按部就班,责任明确,取得实效。
执法检查总结报告要突出重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对有关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力度、效果等进行评价,应当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标准;评价范围不仅包括本级机关,还可以包括下级机关的执法情况,评价应客观、深入、有针对性。执法检查报告要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建议。地级市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兼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而人大执法检查正是将这两项重要权力进行有机结合。通过人大执法检查发现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有利于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同时这也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重要体现。
执法检查成果落实要跟踪问效。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后,还需要制订相关措施保证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落实。人大执法检查要对相关执法检查成果进行跟踪问效。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相关机关及部门应依法认真研究处理,并依法送交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再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机构应依法对“一府两院”相关机关及部门的研究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分析,促其研究完善后书面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相关机关上报的人大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依法可以组织跟踪检查,或委托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摘自《公民导刊》滕修福 文)
地方立法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制订地方性法规,不管是立新法还是修旧法,都一定要解决问题,要针对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一些省市在地方立法中坚持“有几条立几条”的做法值得借鉴。
“法规起不了作用就等于无法”
环顾地方立法现状,速度在加快,数量在增加,质量问题随即也相伴而至。往往是年初颁布了立法计划,接近年底收官之际,完成不好,就草草审议;偏重体例形式完整,抄引上位法条款现象严重,真正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的条款较少;规定内容较粗,乃至有些法规颁布后,政府部门还要制定实施细则;立法技术不完善,体例缺乏统一规定,条款设计随意,处罚幅度宽泛。甚至,“有的法律条文,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层层递进,条文很漂亮,但和实际对不上号,不管用”。因此,当前要注意在细化和具体化上下功夫,朝精细化方向努力。
“法规起不了作用就等于无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认为,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不能照搬照抄上位法,不能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尽量减少法规中的“号召性”倡导性条款,只要管用,有几条写几条,从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有几条立几条”,是指在地方立法中,不违背上位法,不照搬上位法,不片面追求体例完美,不贪大求全,根据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点或者民族特色,规范和调整本地事务,最终成熟几条定几条。好处在于,把立法的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主要问题、主要矛盾上,便于集中精力攻坚克难;便于办法和措施在执行中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放矢地审议;便于人民普遍地理解和遵守;便于司法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几个关键点要把握好:对应的上位法,有哪些规定,如何规定的,要系统地掌握;要了解本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对照上位法,以此来细化和补充;措施与方法的可行性如何,征询意见要到位,论证要到位,第三方评估也要到位;条文阐述要言简意赅、闲言少叙;审议中,有几条就审议几条;通过时,成熟几条定几条。
简易体例的上海实践
积极又审慎,这是当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上采取的态度,甚至还对一些条件不成熟的事务延缓立法。这段时期,尽管立法数量不多,条数大多在十几条或二十几条,但是却都较为管用。1985年后,上海市迎来了经济立法的快速发展时期,每年制定的法规达 8件以上。不过,即便是在“加快地方立法”的大时代背景下,上海也没有放弃对简易体例立法的探索与追求,如《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全文不分章、节,共 12条;《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18条;《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10条……
2000年后,上海市地方立法逐步显现出精细化的脉络,也产生了一些新提法、新做法,如法规条文遵循“成熟几条规定几条”的原则,不贪大求全;在法规正文中尽量不抄上位法,而是把上位法全部或有关条款附在法规正文之后,仅作对照参考,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后,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注重探索简易体例立法,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2年4月,时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指出:今后的地方立法应当多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由系统性立法向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方向嬗变,“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将取代结构完整的常规形式。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地方立法在走精细化路线中,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摘自《山东人大网》曹众 文)
尽量规避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过多现象
2016年是县乡换届选举年。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是为防止人大代表选举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出现。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过多,会给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而应尽量规避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过多现象出现。
选举委员会责任重大。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确定选举日期;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可以看出选举委员会任务繁重,职责重大。
初步代表候选人辞职为好。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应在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后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为好。这是由于正式代表候选人是由选举委员会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中确定的,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辞职,就有以权谋私使自己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嫌疑,这与选举法新规定的精神不符。也有人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才应辞职,这种认识虽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完全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辞职过多需补充任命。选举委员会应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的事项应有半数以上人员赞同。如果只是少数人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对选举委员会影响不大,未必就要补充任命。但如果选举委员会多数成员辞职,致使选举委员会成员严重不足甚至不过半数,就必须补充任命,否则选举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后,选举委员会还要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等,这是选举委员会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工作。
多年来,许多地方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是由党委部门、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等担任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选举委员会成员基本上都是党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果还按照以往的做法,党委把大部分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这些人员就要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人大常委会就要专门召开会议接受辞职和补充任命。由于选举代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基本上就完成了使命,补充任命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实际上只有十几天的履职时间。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再辞职,补充任命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实际上只有七天的履职时间。这些人员上任后还要有一个进入角色、熟悉业务的过程,这对选举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对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显然不利。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应尽量规避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过多现象出现。
应通盘考虑人选。实践表明,党委的提名推荐具有权威性,且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上都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且当选为代表。因而,党委应通盘考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代表候选人人选;要加强和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和联系,尽早做好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准备工作;在人大常委会还没有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之前,就应把准备推荐的代表人选告知人大常委会。对党委拟定提名推荐的代表人选,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就未必任命其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了。这样就可规避选举委员会成员为代表候选人过多的现象出现,减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关于县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可在下一届党委不推荐为代表的党委负责人、不再会连任也不推荐为代表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选择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党委组织、宣传部门,人事、财政、信访、公检法、纪检监察、工青妇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中选择党委不推荐作为下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为成员;关于乡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可在党委不推荐为下一届代表的乡镇党委负责人、不会再连任也不推荐为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中,挑选精通选举业务、责任心强的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相关部门负责人中选择党委不作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提名的为成员。
(摘自《人大研究》武春 武香君 文)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