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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参阅资料第16期

日期:2016-10-10 11:12:48研究室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16

(总第147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6823

 

            太原人大:代表约见官员跟踪问效一抓到底

            做好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的建议

            推进法治建设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太原人大:代表约见官员跟踪问效一抓到底

 

 “大南门电信广场的噪声严重扰民,而且占道经营严重。这些问题到底有没有人管?!”今年年初,太原市多名人大代表走进当地报社、电台,通过媒体热线电话倾听民声时,市民王先生打来电话向人大代表反映他身边的困扰,并表现出了强烈的愤怒情绪。

没过多久,先生就发现,曾令他烦恼的两处噪音声源消失了,占道经营现象也得到明显改善。原来,困扰先生的问题,在一次“特殊的会议”后迅速得到了解决。这究竟是一场怎样的“特殊会议”呢?又是如何使群众的态度发生如此明显地转变呢?

“约见”直面热点促问题解决

先生的家和工作单位都在太原市的商业街区,每天商业街上的噪声令他不胜其烦,他多次向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反映过此事,均没有明显的改善。与先生一样备受困扰的居民不在少数,大家都期待这一难题能够尽快得到解决。太原市人大代表马文志通过媒体热线电话,了解到王先生的这一困扰。马文志认为群众的诉求无小事,决定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形式,就该问题当面询问政府相关负责人。 与马代表一同接听媒体热线电话倾听民意的几位人大代表,也都收集了很多群众的诉求。在几天后的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集体约见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请他们当面予以回应。代表与政府官员“一对一的约见”开始了。

太原市城管委负责人当即进行了表态:今天的约见是对我们工作的督促,反映出我们的工作精细化、精准化不够,导致了群众的不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督办力度,协调区政府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管理方式,力争使此处面貌得到改善。约见结束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剑表示,人大还将跟踪问题办理情况,组织代表开展“回头看”活动,现场督办政府的办理情况。

约见之后跟踪问效一抓到底

早在2010年,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明确市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的办理情况有意见的,可以提出约见要求。

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力。通过开展约见活动,人大代表就一些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被约见人提出观点和建议,这有利于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也拓宽了民意表达的渠道。

近年来,太原市的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日益高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对人大和政府的期望逐步攀升,代表履职的使命感也越来越强。受客观条件、现行政策等多方制约,在短期内或某个部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有关问题,书面答复难以解释清楚,难以让代表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代表约见”制度,很有必要。

2010年开始,连续7年,每年市人代会前夕,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都会带领市人大代表专程做客山西晚报、太原晚报、太原电台,接听群众热线电话,收集群众意见。在人代会期间,专门召开约见会,面对面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

在这7场约见现场中,不乏代表向官员提问犀利的场景。太原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员会主任委员左伟表示:约见官员,并不是为难、刁难,而是直面问题的表现,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约见提出的问题,不仅是群众、代表关心的问题,也是政府部门想要努力推动的问题。双方找到共同点,承办方借力人大代表来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民服务。

   (摘自《中国人大杂志》马冬潇  文)

 

做好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的建议

 

做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是选举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只有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才能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存在问题

选民参与推荐选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由于很多地方都是事先定好代表候选人,为了保证特定代表候选人当选,不做广泛宣传,代表候选人也很少主动和选民沟通,造成大多数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不熟悉。同时,选举过程中还存在委托投票不规范、滥设流动票箱以及投票现场不设秘密写票处等现象,选民存在“随大流”心理。种种原因导致选民对选举工作态度冷漠消极,只是被动选举“定好”的代表候选人,缺乏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动性。

代表候选人参选积极性与自身素质存在不协调现象。一方面,部分代表候选人素质较高,但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不高。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发挥有限,使部分具备较高政治素养的人大代表认为自己的政治抱负难以实现,发出“人微言轻”的感慨。而且代表这一职务没有薪水,仅仅只有活动时的少量补贴,代表主要靠从事其他职业来取得报酬,这使得代表这一职务没有什么吸引力。这样选出来的代表履职积极性肯定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部分动机不纯的代表候选人参选的积极性却十分高涨。仍然有人把代表职务作为捞取个人资本和实惠的工具,甚至把代表身份当成个人违法乱纪的“护身符”“挡箭牌”。因此,一些并不是真心为人民利益鼓与呼,而是热衷于个人升迁或追逐个人名利的心术不正之徒,充分利用自己现有的经济实力、人脉关系和权力靠山去攫取当选人大代表的提名机会。

代表候选人素质参差不齐。就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选举法第三条只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了一般规定,没有进一步明确代表候选人资格问题,这直接导致了选举实践中“指选”“派选”,把人大选举与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同起来。出现了“文盲代表”“哑巴代表”“举手代表”“老板代表”等不正常的现象。一个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应该具备如下素质:一是要具有可靠的思想政治素质,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政治信念,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拥有基本的文化知识和分析判断能力,才能更好地代表人民参与政治决策和行使国家权力。三是要具有良好的法律道德素质,人大代表不仅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用自已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努力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人大代表要以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己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善于集中群众智慧,真正反映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国家权力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五是要具有一个良好的身体素质,具备参加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精力和体力。

建议对策

提高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一是深入宣传发动,增强选民参与意识。要加强宣传,消除选民认识上的误区和不足,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发动群众,使群众认识到参与选举不仅是民主权利的实现,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与选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二是采取措施降低人大代表选举的成本。重点要解决好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避免他们来回奔波增加额外的成本。实践中,可以简化流动人口参与工作地选举的程序,减少对他们选举权实现设置的障碍,同时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三是规范候选人提名,充分体现选民意愿。为了选出真正为民代言的代表,在组织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坚持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由选民直接提名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最大限度地调动选民的积极性,推选出他们信任的代表候选人。四是完善候选人介绍办法,保障选民知情权。选举法明确规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让代表候选人接受选民“面试”,保障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知情权,提高选民参选积极性,同时也能激发代表当选后的履职热情。五是精心组织,有序推进选举工作。各地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明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公布等相关工作,让更多符合资格的选民参与到代表的选举工作中。

按照人大代表的素质要求提名代表候选人。在整个选举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地把好代表的素质关。目前,我国的选举法和代表法都没有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必备素质。因此,将人大代表必备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履职能力和身体素质法律化、制度化显得十分必要,要让选民在了解代表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能够清楚地知道其能不能胜任代表职务,从而避免那些不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只代表个人利益的人混入代表队伍。

健全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的监督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规范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过程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监督不仅包括当前上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委员会或选举组织机构的监督,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选民与媒体的监督。扩大公开程度,增强透明性,对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情况,代表候选人基本信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过程,预选的方式等都应当给予公开。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过程中还应允许选民参与旁听、发表意见,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等。二是在选举机构内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部门。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通过推举选举观察员、代表观察团等方式对代表提名推荐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收集、受理选民的意见,及时纠正提名推荐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三是完善司法监督。现行的选举法只对一些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对一些暗箱操作、授意选举等见不得光的行为没做规定,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健全相应的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手段保障整个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摘自《人民代表网》马腾  文)

 

推进法治建设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但是,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如何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扎实推进法治建设,需要重点把握和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要把握和处理好长期性与艰巨性的关系。当前,在法治的道路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有的法律法规还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有的社会成员遵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还不强,法治氛围还不够浓厚,等等。推进法治建设要把握好关键和重点,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要站在更高的视野来谋划,努力营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建设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但只要我们一步一步推、一点一滴干、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第二,要把握和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直观来看,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则意味着“立”和“定”。改革是破,重在创新突破;法治是立,重在规则程序。不破不立,破是为了更好地立,立才能巩固破的成果。只破不立,改革失范;只立不破,制度失灵。因而,推进法治建设,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思想认识不深入、不深刻、不到位,工作就难以落实,就会打折扣。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路径方式上,要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等多种不同的现实路径。要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不仅解决好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问题,更要解决好法治建设“最先一公里”问题。还要拓展路径,着眼于如何做好“底层设计”的问题,通过自下而上的改革,在实践中探索法治建设的新路子新举措新方法。因此,要注重学习借鉴,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注重创新,重视“顶层设计”和“底层设计”,统揽法治建设工作全局。要通过创新理念、构建体制机制,为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第三,要把握和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突出重点、稳步发展、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全民守法是基础。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发挥好人大在推进法治建设上的“立法推进、监督保证、决策动员、宣传教育”等重要作用。人大要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加强立法论证、协商等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监督工作,推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扩大人民民主,凝聚共识,动员和组织各族人民共同推进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普法工作,把法治建设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切实增强人大工作实效。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的概念和逻辑递进,深刻体现了从局部突破向全方位展开的战略推进态势。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光明前景。

         (摘自《求是网》蒋元文  文)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