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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参阅资料第19期

日期:2016-10-14 10:37:47研究室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19

(总第150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61012

 

            广州:创新监督方式为民行检察“助力”

            江西省人大开门立法探索新途径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效率

            发挥县级人大法制委有效作用

 

广州:创新监督方式为民行检察“助力”

 

82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决议》提出要健全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等多项内容。广州市检察院以接受人大监督为契机,不断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问卷调查:让数据说话

人大监督司法机关不监督具体司法个案,而是通过监督法律实施情况来实现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而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民事行政检察职权直接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个案监督,其监督更加深入到位。因此,人大监督民事行政诉讼领域司法工作,通过依法支持和督促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司法权的健康良性运行,从而实现人大监督司法的目标。人大内司委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各方面情况以及各项具体业务有针对性地设计题目,先后两次分别向100名检察官、100名法官、100名执业律师进行了无记名问卷调查。问卷回收率达100%。通过数据分析,可以较为直观地了解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哪些最为迫切,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在今年6月进行的第二次问卷调查中,对广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86%,比2015年的第一次问卷调查提高了10个百分点。在问卷调查中,认为广州市检察院办案质量高和较高的达72%

座谈视察:全面了解情况

为广泛了解社会各界反映,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一线司法工作者对该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近3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以抗诉为核心,依法开展诉讼结果监督、诉讼程序监督和执行监督等传统业务,出台《关于虚假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办案指引》,共办结虚假诉讼申请监督案件67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亿元;认真履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积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推进公益诉讼等新业务,成为既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又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领航者。

20167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视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汇报中,广州市检察院制作了内容翔实的专题汇报片,生动的案例、形象的画面引起了委员和代表的强烈兴趣,纷纷对打击虚假诉讼、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等工作具体情况进行追问。有些委员和代表第一次了解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还承担此类职责。他们感慨检察机关发现、打击虚假诉讼之难,认为“功夫在案外,没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意识,很难成功查处虚假诉讼”。

案件评查:公正不容瑕疵

为增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市人大内司委积极创新监督工作方法,探索开展了案件评查,力图探索走出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监督司法道路。

为增强评查客观性,内司委邀请高校法律专家、基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以及执业律师等第三方力量作为专家,对案件进行独立交叉评查,独立填写案件评查表,得出评查结论。在案件评查中,内司委坚持不监督具体个案、不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原则,通过并制定了案件评查规则,明确了评查工作规范,要求专家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办案程序以及法律文书说理等方面来考核随机抽取的案件的办理情况。这样的案件评查,在广州市人大对该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中先后开展两次,通过评查,专家查找出广州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存在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采信证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调研情况对该市检察院提出了12个方面的意见建议。

广州市检察院收到监督意见后,高度重视,逐条研究,按时报告处理的情况。比如,在加强机构建设方面,及时向广东省检察院和广州市委政法委、市编办专项申报设立公益诉讼内设机构;及时完善业务机制建设,先后出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民事行政调查核实权实施办法》《民行申请监督案件听证程序规定》等办案指引和办案制度;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改进监督薄弱环节,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媒体参与:监督透明公开

“公平正义不仅写在法律的字里行间,而且还应该写在人民群众的心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广州市检察机关义不容辞。”这句连续在广州电台播出多年的广州市检察院公益广告,在审议分组讨论现场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主任陈绍康引用。他认为,这是广州市检察机关向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检察院强调诉讼结果的监督,成功率越高,是否表示法院的错判率越高?就社会而言,是否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检察长回应,检察院的抗诉最终都是由法院再审改判,成功率再高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这意味着,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上,检察院与法院在追求司法公平公正上目标一致。事实上,每年大量的生效案件并不会到检察院来,来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经过审查,符合抗诉的只占很小部分,大多数案件,检察院认为裁判正确,并在息诉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认可,客观上减轻了法院涉法信访压力。

人大的透明监督推动了民行检察的公开。近年来,《329件虚假诉讼获改判,广州检察机关挽回4亿元经济损失》《广州市检察院近三年抗诉345宗案件》《全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近四成来自广州》《十八甫骑楼征拆经抗诉终判违法》等一批报道推出,不仅让市民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维权和法治意识得到大幅度提升,同时也让“一线”民事行政检察官们对工作充满激情。

(摘自《最高检网站》钟亚雅  文)

 

江西省人大开门立法探索新途径

 

日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将一审通过的《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在江西人大新闻网、江西手机报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举措,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新途径。省人大常委会去年首次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辟“人大立法在进行”栏目,全程报道《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制定过程,全景式展现法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听证、审议、修改、通过、解读等各环节。如今,审议通过的条例已在具体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预防与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再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今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辟“人大立法在进行”栏目,就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行全过程、立体式宣传报道。此举不仅大大提高了立法质量、扩大了影响,而且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摘自《新华网》齐美煜  文)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效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方面对立法工作作了部署,对地方人大赋予了新的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明确了方向和目标。对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来说,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三个“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形成立法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机制。要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布局、放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中审视思考,建立地方立法决策机制,完善立法工作保障体系,统筹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有效开展。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对立法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立法工作的年度计划、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都须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着指导、协调、督促立法工作开展的重要职责。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协调机制,细化职责任务,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坚持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精细化水平。法律法规立项工作是体现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关键,制定立法规划、选好立法项目,决定着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关系着立法工作的成败得失。一般法规立项要经过立法预测、立法征集、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和科学论证。在立法选项阶段,人大常委会一定要牢牢把握主动权,不断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制度,坚持立法公开、开门立法。要发挥人大在立法起草中的主导作用。立法起草工作决定着立法工作的成败,因此,立法计划由谁来编制,法规草案由谁来起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强人大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法规定,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审议中的主导作用。立法审议是立法的重要环节,法律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也是立法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精雕细琢。人大常委会会议,要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逐条甚至逐句审议草案条文,同时也给人大法制机构留足时间研究吸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分歧意见,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把握好各方利益诉求,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公众的参与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途径。地方立法要真正做到集中民意、反映民情、体现民愿,就必须让社会各方充分有效地参与到立法中来。要拓宽立法参与渠道。搭建群众表达诉求、参与立法的平台,拓展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公民旁听常委会和法委会会议的制度,完善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机制,创新代表有重点分专业参与立法的方式,建立网上征集民众对立法意见的渠道。要拓宽立法公开渠道。要把公开原则贯穿立法的全过程,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立法公开不仅是对法规草案文本的公开,还要保证公众对立法缘由、立法材料、立法过程等方面的知情权;不仅要采用登报公布、电视直播等常规公开方式,还要积极运用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介,扩大立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要拓宽立法协商渠道。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彰显公平正义、代表公共利益。

摘自《人大研究》虞红鸣 

 

江西省人大开门立法探索新途径

 

日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将一审通过的《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在江西人大新闻网、江西手机报等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举措,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新途径。省人大常委会去年首次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辟“人大立法在进行”栏目,全程报道《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制定过程,全景式展现法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听证、审议、修改、通过、解读等各环节。如今,审议通过的条例已在具体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预防与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再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今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在省内主流媒体开辟“人大立法在进行”栏目,就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行全过程、立体式宣传报道。此举不仅大大提高了立法质量、扩大了影响,而且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摘自《新华网》齐美煜  文)  

 

发挥县级人大法制委有效作用

 

根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在今年年初的人代会上,一些县(市区)设立了法制专门委员会。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这些法制委员会大都处于“隐身”状态。有的是列了一组名单在人代会上走了个程序;有的没有落实办事机构,无法开展工作;有的没有明确职能和规范,不知道究竟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有的部门组成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难以承担重任。法制委员会没有具备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因此,探索做好基础性工作,为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职创造应有的条件,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落实工作机构。目前设立的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大都没有相应的办事机构。由于驻会成员少,且大多为兼职,法制委员会客观上存在遇事无人做的状况,抓紧建设配套的办事机构迫在眉睫。落实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有几条可以选择的路径。一是将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制科(或备案审查科)明确为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二是把现有的内务司法工委更名为法制内务司法工委,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基础上,承接法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是调整县人大现有工作机构,按工作属性重新科学组合,建设与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的常委会工作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明确或设立,应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协调同级编制机构管理部门统一规范,以防止机构设置随意混乱以及因为编制问题扯皮等现象发生。

科学界定职能。依据现有的有关规定,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具体到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其职能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集工作;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配合相关工委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研究、审议、拟定和提出有关议案;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建议;完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制定相应规范。新修订的组织法明确规定,县人大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而对如何设立、怎样运行等,尚未出台具体规范。为此,县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应当借鉴上级人大相关委员会的做法,探索制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遵循。要明确法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顺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并明确协调机构和工作职责,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法制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要制定组织规范,明确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数量和结构比例,提名、任免的权限和程序等。要制定议事规则,包括基本原则、表决方式、议事结果形成的必要条件,等等。

(摘自《人民代表网》龙吟  文)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