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参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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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58期)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7年2月20日
● 莫把“列席”当“陪会”
● 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探析
● 变“代为提交”为“亲自提交”
莫把“列席”当“陪会”
自2016年以来,全国各地将陆续开展县乡两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代表,并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按照规定都要通知、邀请部分人员列席。
从以往的情况看,有些列席人员把“列会”看作“陪会”,参会的随意性大,缺会情况时有出现。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意识谈薄。列席人员认为人民代表大会是人大代表的事,自己只是“陪会”而已;二是不被重视。在审议发言时,列席人员的意见往往被忽视,形成“想说没有时间说,说了等于白说,白说还不如不说”的被“冷落”的感受;三是纪律缺陷。人代会缺乏严格的考勤制度,没有对列席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即使有制度也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
作为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列席人代会,一是可以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二是便于及时回答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三是可以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对各个报告的意见,了解人大的决定决议精神,便于更好地贯彻执行。作为上级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能使上级人大代表更充分了解原选举单位人代会会议的情况,以便向本级国家机关反映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呼声。列席人代会,既是掌握发展大局、明确奋斗目标、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又是倾听代表意见,了解群众呼声的重要环节。因此,列席人代会的作用不可小视。
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要通过教育,切实增强列席人员参加人代会的责任意识。政府组成人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是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政府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回答询问,听取意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开好人代会的需要。二是应向列席人员说明,列席人代会虽然没有表决权,但有审议发言权,这对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大有裨益。同时,也要给予列席人员发言机会和时间,使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实现互动。三是应严格会议纪律,明确列席人员职责,调动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积极性。同时要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会议和迟到早退者,要进行通报批评,以保证人代会的严肃性,提高人代会的质量和效果。
(摘自《人民代表报》吴国良 文)
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探析
近年来,尽管各地人大监督手段不断丰富,程序不断完善,成效不断提高,但是,如何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质量效益,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强化“制约性”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人大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等说法,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时有出现,这实际上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种误解。无论从监督本义讲,还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若干监督职权的条文看,都找不到 “支持”的说法和含义,这些条文所蕴含的蕴意只有制衡和约束。没有人大强有力的制约性监督,这种“支持”是达不到的,也是最终实现不了的。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讲,人大监督就是制约、制约、再制约。只有这样,各级人大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做到敢于监督,才能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
重视抽象行为监督。人大作为监督主体,其监督对象是由其产生的“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监督内容则是监督对象实施的公共管理行为和审判、检察行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备,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为正在发生变化,将更多地表现为宏观、间接的抽象行为。要由过去大量的重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转变为大量的重点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也就是说,要加大对政府制定和出台的各种法规、规章、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突出实质内容监督。监督法颁布实施以后,摆在人大面前的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实效的问题。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少的束缚和障碍。如在实际监督中,“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的单位不重视,不支持,办理落实不到位等。
围绕大局监督。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谋划、来推动、来实施。长期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抓住带有长远性、根本性、全局性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增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取得了良好效果。
加强机关监督。机关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点,这里主要是指对检察机关以及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等。2001年7月以来,我国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这些决议规定,既是人大法律权威的彰显,也是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通过诉讼监督活动,有效促进了执法的公正与廉洁。审计作为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制度,需要人大监督加以规范。审计机关通过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运行。加强对审计活动的监督,可以增强审计报告的公开性、透明性。加强对监察机关监察活动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监察工作报告,加强监察建议、监察措施和监察决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减少和降低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扰和干涉。通过对监察机关实施有效监督,确保监察机关廉洁执法。
培育社会监督意识。社会监督是依法监督的重要补充,培育社会监督意识,对于提高人大监督的合法性基础,有效降低监督成本,具有重要作用。社会监督必须是在有序、可控的情况下来开展,如果放任社会监督又有可能偏离监督的本意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
促进监督方式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灵活运用宪法和法律明确的监督方式,如听取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等,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他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两评”(工作评议、执法评议)、法律监督文书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尽快规范起来。
寻求外部力量配合,实现监督的理想效果。要在所有监督渠道畅通的情况下,解决监督效果问题。为此,除了要充分利用自身各种方式外,还要努力借助外部力量,如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把人大的监督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更加富有成效。
(摘自《人民代表网》李卓 文)
变“代为提交”为“亲自提交”
近日,甘肃省永靖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初审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的有关议题。此次主任会议一改以往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向主任会议代为提交的做法,要求县政府办、县财政局负责人亲自到会,分别提交《关于全县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及《关于全县2015年财政决算及2016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为这一举措点赞叫好!
这一举措,有利于树立人大的权威。“代为提交”与“亲自提交”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凸现了政府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应从依照宪法法律定出章程,立下规矩,提出要求,规范行为,注重从机制体制上强化人大权威,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这一举措,有利于增强政府的人大意识。“亲自提交”能够使政府及有关部门亲临现场参与人大监督的全过程,到第一现场感受压力、感受责任,更加懂得人大的办事程序、议事规则、职责职权,有利于增强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审议质量。“亲自提交”能够使主任会议在审议过程中,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了解和询问有关疑问,更加全面地了解相关情况,真正把问题弄明白、搞清楚,做到相互沟通,共同谋划,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这一举措看似迈出的只是一小步,实则前进的却是一大步,立下的是一种监督新规矩、完善的是一种监督新机制、体现的是一种监督新精神。
(摘自《人民之声报》孔德忠 文)
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位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