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为互联网领域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 南宁人大:聚焦民事执行难 推动法治建设
● 备案审查不能止于“决定”“命令”
● 关于提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质量的思考
全国人大:为互联网领域公平竞争提供
法治保障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渐激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奇虎公司和腾讯公司的“3Q”大战、百度诉3721 不正当竞争案,一度引发广泛关注。伪装网页或利用弹窗进行流量劫持,恶意插入链接或捆绑软件进行强制推广等行为极大困扰着网络用户。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屡见不鲜,但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案件判决起来缺乏法律依据。近年来,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拟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一草案。修订草案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并具体规定应予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建议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内容,为实现全面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有委员说,修订草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分类列举式规定。目前,互联网发展非常快,技术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非常明显,如仅依靠列举式规定,不仅无法有效避免局限性,且难以穷尽和概括。对此,建议应适当增加兜底条款或功能性规定条款,切实为实现全面有效监管提供规范法律依据。
有的委员认为,这次修法应该将惩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重中之重。尽管修订草案对此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目前的条款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解决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恶性竞争问题。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强危害性、侵害范围大等特点,建议考虑设专章对其进行规制,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概念、行为方式、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等进行细化,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委员指出,修订草案对经营者的定义,只是规定了传统意义上的经营和服务,没有明确当前十分火热的电子网络交易经营。建议增加一句:包括利用电子网络进行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同时,修订草案在涉及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中,没有明确当前电子网络新出现的不正当交易手段,建议增加一项:虚构或者伪造销售数量和商品评价,误导公众对其产品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的认识。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刷单、刷屏等手段制造虚假的销售额和声誉。
在电子商务方面,委员提出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如果用搜索引擎去搜索某一个关键词或者某个商品或某项服务时,出来的列表是按照一定规律排序的。有些厂家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把排序往前调,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有的商家,找一批水军,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吹捧,使得网上评价显示得非常好,而实际上质量并不行;或者打压竞争对手的商品。这些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目前修订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应加上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互联网领域公平竞争环境的缺失,背后原因是规则的失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是一个好的开始,期待它能为互联网领域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摘自《中国人大网》张宝山 文)
南宁人大:聚焦民事执行难 推动法治建设
日前,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专题询问,全面把脉和破解民事执行难问题。
精心做足询问前的功课
今年年初,在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围绕该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主要措施、执行队伍建设和物质保障、执行工作流程和机制建立、外部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开展调研。召开各类汇报会、座谈会 12次,听取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协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情况汇报,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听取部分当事人的建议。采取“解剖麻雀”的方式,深入上林县、马山县、青秀区、西乡塘区等县(区),听取基层司法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当事人的意见、建议。组织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常委会办公厅信访科干部和法律界人士成立案卷评阅组,抽查、评阅市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案卷 230件。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发送民事执行工作调查问卷 260份。通过“南宁人大网”公布监督信息,征求社会公众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制作民事执行工作调研专题片,为开展专题询问提供直观的基础材料。
询问直指要害“辣味”浓
“调研发现,南宁市法院民事执行存在一个矛盾现象:一方面有许多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拿到执行款项,而另一方面在法院账户里却滞留有很多已经到位的执行款项。据了解,2016年年底前已经缴入但尚未领取的执行款共有 1997笔,金额达到 17623.6万元之多。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司委主任的发问“直击”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存在问题的“要害”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应询回答:近几年,南宁市两级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对于执行款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及时给付当事人,造成资金沉淀,数额也比较大。没有及时给付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一是少数执行法官工作拖沓,以“案件多、事务忙”作为借口,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的工作不到位;二是法院执行回款后,经费问题会遇到当事人提出异议而需要审理、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众多而需要制定分配方案、需要预留资金处理遗留事项等因素,导致回款后不能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三是由于目前的执行款与案号不能一一对应,钱打入执行账户时只有打款人信息却没有对应案号,所以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找钱,财务人员找案号’的现象。本周,南宁市两级法院执行款‘一案一账号’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能实现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对执行款到账、审批、支付等环节实行节点监控,实时到账、实时确认,确保执行款流转公开透明,有效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
涉及房屋案件的执行是目前执行案件中较为棘手的问题。2016年南宁中院在民事执行中,应腾房 321套,实际只腾房 129套;2017年上半年应腾房 167套,实际只腾房 66套。在询问会现场,一名常委会委员的询问透着浓浓的辣味:下一步法院如何通过破解“应执行财产难动”这个难题,来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应询回答:关于对一套房子的执行,原来的法律规定比较偏向于保护人的居住权利。不过,如果被执行人表面上只有一套房子,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也不能享受一套房子的执行豁免政策。例如:为了逃避债务,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把其他的房子转让、出卖;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如儿子、女儿还有其他的房子,能够保证其必需的居住标准;被执行房屋前期已作为借款抵押的。只有一套房,没有抵押,现在也能执行了。只要申请人同意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提供房屋居住;或者申请人同意参照当地租金的标准,将 5-8年的租金给被执行人,这个房子也可以执行。下一步将对一套房的执行加大实施力度。
在这次专题询问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表示,要以这次专题询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对接,主动汇报,接受监督,扎实工作,进一步解决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就专题询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制定措施,全力抓好落实,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努力给各位委员和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束华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抓好专题询问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做到“不止于问”“不止于答”,确保民事执行工作专题询问问后推动工作改进、答后采取实实在在行动,切实做到问后有行动、问后有措施、问后有结果,同时,各级有关媒体要大力宣传和展示专题询问的成效,切实提升广大群众对问题整改情况的知晓度和监督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专题询问民事执行难透出“辣”味,一问一答尽显为履职民情怀。专题询问过程中,询问者的提问一针见血、不遮不掩,既有查问的温和,追问的认真,更有责问的“辣味”;应询者从加强工作执行力度、健全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主动作为、配合民事执行工作等方面针对问题当场一一作出回答,不回避、不辩解、不推诿,为法院民事执行难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办法和举措。
从“破冰”趋向常态
从 2012年以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新方式,努力使专题询问成为常态化的监督方式。2012年,聚焦城市交通畅通工程,首次开展专题询问,创新了监督方式,增强了监督刚性。2013年和 2014年,分别聚焦“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和“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继续开展专题询问,推动了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2015年,聚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询问,使审计查出问题涉及的单位整改率达到100%,促进了财政资金、民生资金、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化。2016年,聚焦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促进全市部分区域急救站分布不均、救护车数量不足和医疗机构经费不足等问题的解决。今年,专题询问聚焦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6年来,南宁市人大开展专题询问从尝试探索到全面展开,从逐渐完善到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和实效。
(摘自《南宁人大网》李建军 文)
备案审查不能止于“决定”“命令”
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秸秆禁烧公告》,并规定有违反者将予以“罚款或拘留”。对《秸秆禁烧公告》是否需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该公告涉及规范村民的秸秆处理权,应属于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范畴,需要备案审查;有人则认为,法律只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公告是否适当,人大常委会无权过问。
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对“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却很难把握。
“决定”“命令”作为狭义的公文概念,很好理解,指的是“决定”和“命令”两种公文形式。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政府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者,都没有异议。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些文件名称中虽然没有“决定”“命令”的字样,如通知、通告、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但是其内容却涉及公民、组织的权利义务。这类文件,因制定机关认为不属于“决定”“命令”等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还有一些文件,名称中虽然有“决定”“命令”的字样,比如政府作出的表彰先进之类的决定,只有单一的指向性,本不需备案,却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送。
上述问题的焦点也在于此。《秸秆禁烧公告》,因其名称是“公告”,有人认为,不属于向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范围。但其中明确规定有违反者将予以“罚款或拘留”,这就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应将此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畴。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能只根据文件标题中有没有“决定”“命令”的字样来确定是否备案审查,而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根据文件的内容确定,看文件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是否涉及规范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目的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应积极作为,主动审查,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应纳入审查范畴。谨防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制度的漏洞和文字上的游戏,来规避备案审查监督,以确保法制的尊严和统一。
(摘自《甘肃人大网》卢鸿福 文)
关于提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质量的思考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关键要做好以下方面:
把握检查重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应该侧重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即按照法律设定的规范,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不是履行了职责,承担了义务,做了应该做的工作。
切实解决问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不能局限于纠正某些具体或个别问题,而应该从这些问题中分析查找普遍原因,从整体上、根本上找出解决的办法,并分析有关执法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施行应有的监督手段。
改进检查方式。一方面要加大学研力度,由外行变内行。在执法检查前,人大常委会应针对性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专题学习,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以便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有较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要增强务实责任执法检查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座谈、个别走访、临时抽查等方式,特别要注意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察看相结合,尽可能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提高执法检查实效,关键要不断总结经验,实现执法功能的最大化。要明确目的、找准定位,全面理解执法检查的三种功能,一是监督保障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加强法律监督,推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宣传教育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提高。三是健全法制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发现现行法律不完善的地方,作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现实依据,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
(摘自《人民之声报》温聚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