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
(2013年6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法制建设,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1、明确指导思想。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准则,紧紧围绕“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从全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
2、遵循五项原则。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的权威。二是坚持地方特色,在确保和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做到既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又突出区域特征和地方特色。三是坚持服务大局,认真贯彻市委决策部署,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四是坚持民主立法,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最大限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五是坚持立、改、废并重,努力做到成熟先立、急用先立,既重视法规的制定,又注重适时修改和废止已有法规。
二、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充分发扬民主。编制立法规划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工作大局,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征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要重视人大代表的立法议案和建议。要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立法项目建议。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深入到立项相关的部门和行业开展广泛调研,了解掌握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实际立法需求,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立法项目意向。
4、科学筛选立项。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召开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法制办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有关专家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代表等参加的法规立项论证会,对拟立项法规的必要性、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科学筛选立法计划项目。对直接进入立法程序条件不充分,但又是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要组成由人大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项目工作组,开展法规预案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立法计划安排意见。
三、努力改进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5、创新起草机制。积极尝试多元化、开放式的法规起草方式,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法规草案,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对关系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或直接涉及行政部门管理权限设置的立法项目,由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并逐步提高人大自主起草法规草案的比重;对专业性强的法规草案,可委托有关专家或社会团体、大专院校起草。法规草案起草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并吸收人大代表、执法相对人参加。对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立法项目或立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要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案,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派出人员参加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活动,以便把握方向,掌握情况,更好地发挥主导协调作用。
6、规范文本要求。起草法规草案,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要尽量细化,以便于操作。法规草案结构体例不追求与上位法相对应。要严格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条款。法规草案文本要符合立法技术标准,做到名称适当、形式完备、体例结构合理,法规用语、数字、标点符号等规范严谨。
四、切实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
7、严格进行初审。提案人要严格按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时限,及时报送法规草案;未能按规定报送的,须说明理由,并向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法规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审阅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材料,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仔细研究法规草案所涉及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法规草案文本进行认真研究和审查,而后,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法规草案内容是否科学合理,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和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以及是否将该法规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等事项,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初审时,要吸收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常委会其他相关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8、认真做好统审。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要突出重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体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上下功夫。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慎重研究,反复论证。意见不一致时,不匆忙作结论;经充分讨论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常委会会议做出报告。
9、强化重点审议。为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立法背景、条件和法规主要内容,提请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就立法宗旨、原则、依据、调整范围及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重大分歧意见及其协调解决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针对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存在的重要分歧意见,通过实地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以及问卷调查、赴外地考察、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及时开展立法调研,提出解决方案。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草案,要结合审议结果报告和有关方面意见,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议。对经过二审后分歧意见仍然较大的法规草案,可进一步调研修改,尔后第三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0、广泛征求意见。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一审后,除确需保密、不宜公开的外,都应在人大网站上发布,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涉及民生的重大法规草案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重要法规草案要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修改工作,并适时建立人大代表联系点,广泛收集基层的立法意见和建议。要注重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充分考虑各种社会组织所代表社会群体的合理诉求。要注重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认真吸纳,其中未被采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或邀请到我市调研了解实情,努力达成共识。要扩大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参与,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寄送法规草案文本等形式,充分听取基层意见。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咨询机制,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全方位拓宽专家学者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实效。
五、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工作
11、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市法制办、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安排布置年度地方立法工作,跟踪法规起草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问题。
12、加强协调沟通。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协调沟通,对由市政府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要邀请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参与;由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要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加强法规草案修改工作的协调沟通,对因涉及执法主体、部门职责分工和利益划分等问题产生的分歧意见,原则上由市政府进行协调。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工委的沟通协调,对于创制性的立法项目,应当提前征求和听取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应邀请省人大法工委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予以指导;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的法规草案,应同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法规顺利获得批准奠定基础。
六、积极做好法规实施后的相关工作
13、确保有效实施。法规出台后,需要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人大法制委员会要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步出台实施;不能同步出台实施的,督促市政府在法规实施后六个月内出台,并及时对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保证法规的内容得以正确体现。同时要加强法规的解读和宣传工作,法规获得批准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解读和宣传,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法规的知情面和社会影响力。
14、开展立法评估。对实施三年以上的法规,每年要选定1-2件,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相关专门委员会参与,并邀请市法制办、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在明确评估内容和评价标准的前提下,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就法规的质量、实施效果及存在价值进行立法后评估,找出存在问题,为法规实施后的修改完善或废止提供依据。
15、坚持立改废并重。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情况,对现行有效法规要及时进行全面的对照检查,对抵触的、不一致的或不适应的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法规修改任务不断增多的新形势,要建立由人大常委会主导,法规草案提案机关具体负责,人大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密切配合的法规快速修改工作机制,对修改内容少、调整关系简单的法规,不必受限于年度立法计划,可随时提请常委会审议和修改。
七、不断夯实地方立法工作基础
16、加强队伍建设。要通过举办各种法制讲座和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要加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选拔政治上可靠、熟悉热爱法律工作、有实干精神的人员充实立法工作队伍;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业务骨干力量,提高地方立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17、做好经费保障。要切实保障并合理使用立法经费,不断加大立法经费投入,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把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