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