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户籍条件的审查研究意见”,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