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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21-06-02 08:35:07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202142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5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户籍条件的审查研究意见”,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