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管控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管控,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居住项目容积率,是指住宅建筑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二、本决定适用于石家庄市“一主、四辅、一带、多点”城市空间结构涵盖的地区内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管控工作。其中:“一主”为主城区(包括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辅”为藁城区城区、鹿泉区城区、栾城区城区、空港组团;“一带”指滹沱河生态经济带(城区段);“多点”指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拓展区、铜冶镇区、上庄镇区、冶河镇区等7个重要的功能节点。
三、坚持政府主导,实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全面管控,彻底断开土地市场一二级开发联动。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配地行为、房地产开发乱象和社会信访稳定问题。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坚持二环内做“减法”,有效疏解人口和低端低效产业,保障城市发展空间,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充公共服务设施和功能;二环外做“乘法”,拉开城市框架,拓展空间、优化布局,进一步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内涵式、集约式、绿色可持续发展。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严格控制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一律不得超过2.0,项目内居住地块之间可进行指标平衡。
六、加强城市风貌管控,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中包含建筑风貌容积率,建筑风貌容积率为专属容积率,其他容积率奖励不得占用,实行建筑风貌与容积率联动,提高建筑品质、环境品质,让城市更加宜居宜业宜游。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审查设计方案,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精心打造优美天际线。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后,居住容积率一律不得超过2.0。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核实,加强全过程监管,凡建设与审批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核实。
九、本决定适用范围内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辖区新建居住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对于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本决定的企业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建立并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本决定出台后我市新建居住项目(不包括已出让项目、纳入房地产解遗、烂尾楼、专项整治台账和纳入历史遗留的城中村、旧城项目台账及市政府已确定容积率的居住项目),一律按本决定执行。
十二、其他县(市、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