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9月9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通过本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指出,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把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在近期出台实施的《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法规草案除确需保密、不宜公开之外,都应在人大网站上予以发布,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涉及民生的重大法规草案在市级媒体上公布,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立法法》对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也有规定。
这次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通过石家庄日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是落实《立法法》有关规定和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创新和突破。充分反映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立法为民,努力使地方性法规能够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最大限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理念。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认为,城乡规划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的重要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是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谈到为什么要修订规划条例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说,1994年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在指导、规范和引领、推动城市规划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职能不断调整,城市区域不断扩展,特别是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以来,我市规划建设发生了深刻变化,对都市区管理体制、规划编制和实施机制,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手段和快速联动机制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新需求,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同时,2008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12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这两部上位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规划体系、权限设置、行政程序等诸多方面已无法衔接。另外,上位法充分体现了城乡规划一体化的科学理念,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仅局限于城市规划,缺乏对城乡规划一体化的设计,缺失对乡村规划建设的指导性内容。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和一体化,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服务,修订《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说,8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包含了对县、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内容,其调整范围已由“城市”扩展到了“城乡”,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并考虑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衔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正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表示,衷心希望全市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城乡居民对该条例草案多提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进行研究,积极予以采纳,努力把该条例草案修订得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市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