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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

日期:2022-04-29 09:43:46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2年4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努力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格局,以依法监督、精准监督、深化监督为导向,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调整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质效,提高新时代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满意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权威。

  二、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能动监督意识,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断完善民事检察一体化联动办案机制,建立横向协作办案机制,统筹推进民事检察、控申、案管、技术等部门之间的监督信息共享和业务对接,优化案件交办、转办、参办流程,形成执法办案合力。

  三、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类案监督。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个案沟通,统一执法理念,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侵害民事主体、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司法共性问题,探索建立随机调阅案件监督机制。健全完善电子卷宗和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对于检察机关调卷,审判机关应当配合,并按照规定期限做好案卷的整理、移交等相关工作。

  四、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功能,结合案件类型、争议焦点,积极拓展听证方式,完善听证员选任机制,建立听证员库和专家咨询制度,推动民事疑难复杂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准确界定虚假诉讼认定标准,精细化审查案件,提高虚假诉讼线索发现能力。健全与公安、法院、仲裁委的办案协作配合机制,对涉及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的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根据办案需要,推进虚假诉讼案件背后深层次违法行为的专项监督,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

  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移送的虚假诉讼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调查措施,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向移送机关进行书面反馈。

  六、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民事执行工作监督职能,建立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事执行案件数据法检共享信息机制,将不当终结执行程序、违法执行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信息纳入共享平台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执行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执行规范化建设。

  七、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健全检察建议、抗诉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审理,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在回复函中阐述充分理由。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办理进度或不按要求进行回复,以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将检察建议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检察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决定仍有错误且有继续监督必要的,强化跟进监督,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

  八、全市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齐补强民事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要发挥典型指导性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加强对多发高发类案、疑难问题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培训,加强与科研所、高校、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合作,建立法律监督质效考核,强化工作保障,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整体效能。

  九、检察机关因履职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十、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完善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自觉接受检察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十一、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