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2年6月22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要求,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本决定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有者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市内、市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三、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专项报告中的一项进行口头报告。
(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情况。
(二)企业(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与上年度同期变化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结构调整和保值增值情况,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市属重点骨干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履行社会责任,防范化解企业风险,企业(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变动和分布,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情况。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矿山和地下水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情况。
对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事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分布等存量情况和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变动情况。企业(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市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落实国家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五、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企业(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收益、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资本服务全市发展战略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科学规范配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创新发展、节约高效使用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等。
六、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深入推进国有资产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计划,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并作为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实施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情况、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情况,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专项绩效评估。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八、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定、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市发展大局,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进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创新管理运营机制,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共享共用、高效利用,加强绩效管理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情况;
(九)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和问责情况;
(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在收到审议意见六个月内,将落实审议意见、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十、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持推进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健全部门国有资产绩效分析框架和新增资产预算约束机制,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并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及整改与问责情况等,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台账和数据库,及时录入、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向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之后二十日内报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有关报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分析及有关报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二十日内,将上一季度情况报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三、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