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4年6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市委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保障和促进经济总量过万亿,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当好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排头兵和领头雁,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驻石有关单位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市委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市级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本市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和执行;
(六)经济运行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特别是重点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八)全市和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市级预算的调整以及决算;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
(十二)地方金融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工作。
四、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工作规划时,应当聚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对经济工作监督作出具体安排。在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时,按照工作规划,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项目。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大财经委汇报,由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市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
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研究。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本年度拟列入市级预算安排的市级项目清单;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
(三)本年度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资源、财力、环境等支撑能力相匹配;
(四)本年度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并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八、市人大财经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九、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八月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财经委可以就计划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一、市人大财经委一般在每年七月至八月间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和次年一月至二月间分别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和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对经济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以召开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市人大财经委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阶段五年规划的完成情况、下一阶段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编制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反馈。
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市级重要的区域规划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题汇报,并提出开展调研情况的报告。
十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
(三)关于重点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下一规划期的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市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和省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市人大财经委。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十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八、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导致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末前;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由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国家和全市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下列事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一)本市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围绕国家赋予石家庄建设国家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区域中心城市的战略定位,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和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等国家战略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本市围绕推动经济总量过万亿,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的任务目标,落实充分发挥园区经济发展主战场、主阵地作用,抓好园区投融资、市政、担保、科创等四个平台建设,着力打造具有坚强配套服务能力的低成本化园区,大力推进新一代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两大产业率先突破,加快打造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食品、现代商贸物流五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不断增强省会综合经济实力和吸引辐射带动功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升宜居水平、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园区建设、加强生态建设、促进科技创新、提振县域经济、推动乡村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在经济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三)本市全力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实践地,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与京津雄区域联动发展,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交通优势、产业优势和红色资源优势,推动制度集成创新、成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培育创新动能和具有石家庄特色的合作竞争新优势、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等任务在经济工作中的落实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一、编制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划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相关规划相矛盾时,可以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三、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本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项目和本决定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本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财经委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研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供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适时报告地方金融业运行和监督管理、引导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等地方金融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十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财经委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或者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智库建设,完善筛选、动态调整以及激励机制,为开展各项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支撑。相关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国际国内以及本市经济形势等方面的研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机构开展分析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二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工作,构建涵盖经济工作监督、预算联网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功能模块的市人大财经工作监督数字化系统,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职,市人大财经委依法开展监督提供数字化支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经济数据汇聚、分析、研判、共享。
二十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财经委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九、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取若干涉及经济工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作为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
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市人大财经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代表。
三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定期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十二、对经济工作监督涉及到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审计整改情况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开展市县联动,共同做好经济工作监督。
三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