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会 议 纪 要
11 月 20 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听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建忠所作的关于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时洪斌所作的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 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通过关于修改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秘书长张院生和 委员于荣英、马军、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邢壮、乔茜、刘国清、 刘海云、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杨传 英、时洪斌、何景利、张慧巧、邵新中、武志永、赵洪、赵利剑、赵英涛、段林国、倪华、高翠君、 戚阿东、 程鹏起、 解立芳、谭运江、潘明文共 36 人出席会议。
市政府副市长高玉柱列席会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议 程
(2020 年 11 月 20 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审议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 修正案草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关于«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0年11月2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建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期,供热空置房热损费再次成为我市网议的热点问题,受到省市各级领导高度关注.国辉书记、沛然市长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因取消主城区空置房热损费涉及修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个别条款,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一)省级相关政策要求:«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的,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否收取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制定”.(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开放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文件规定:取消热网用户供热设施报停及恢复费用.(原)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规定:“原则上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二)我省其他地市做法:2016年«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后,沧州、张家口、承德、廊坊取消了供热空置费,秦皇岛、衡水、邢台、邯郸、唐山在此前已取消供热空置费,保定市执行分户控制的的不收取空置费,未分户控制的收取空置费,河北省11市中仅石家庄全部收取空置费.
(三)社会上有取消空置费的呼声:部分人大代表也提出过建议.从网络舆情和12345市长热线接到的群众反映,部分群众认为一是空置房无人居住,收费不合理;二是据河北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省内其它设区城市已不再收取,建议我市取消空置房热损费.
二、建议«条例»修改的内容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并缴纳拆装等费用”修改为“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实现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开关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在热用户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取”修改为“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三、«条例»修改后的相关工作«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正案草案)»的
审议意见
(2020年11月20日)
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11月19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就市政府提请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意该修正案草案.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1月2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等单位意见,以及认真研究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就«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修正案草案»分类科学、规定明确、表述清晰,能够充分体现修正立法意图.同时,法制委员会依据«修正案草案»拟定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会议纪要
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时洪斌所作的关于«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市审计局局长裴晓青所作的关于«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听取市工信局局长刘生彦所作的关于提请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说明;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楚行宇所作的关于提请任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部分工作人员职务的说明和关于提请决定任免市政府部分工作人员职务的说明;听取市法院院长白峰所作的关于提请任免部分工作人员职务的说明;听取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何军恒所作的关于提请任免和批准任命部分工作人员职务的说明.表决通过«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表决通过关于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决定;表决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司存喜,副主任楚行宇、安树国、韩保来、李志宏、王丽君,秘书长张院生和委员于荣英、马军、王文晔、付黎音、宁淑敏、邢壮、乔茜、刘国清、刘海云、闫凤利、严晋峰、杜娟、李卫英、李美瑄、李晓华、肖荣智、杨传英、时洪斌、何景利、张玮扬、张明其、张慧巧、邵新中、赵利剑、赵英涛、胡永权、段林国、倪华、高翠君、郭纯阳、戚阿东、梁立柱、解立芳、谭运江、潘卫东、潘明文共43人出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有:市政府副市长蒋文红、姜阳,市监察委副主任李丛刚、李献军,市法院院长白峰,市法院常务副院长贾巧秀,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何军恒.列席会议的还有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议程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二、审议«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三、审议«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
四、审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关于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有关事项
七、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2019年12月3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草案)»“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期间,韩保来副主任带队赴南昌市、合肥市专题调研,认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省直和市直有关部门及部分专家、咨询委员的意见;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登载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
见.12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1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分类标准和环节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环节的表述不够准确、对厨余垃圾的概述不够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应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将分类标准中厨余垃圾部分按照省条例进行了规范性表述.〔«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四条〕
二、关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源头减量是当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薄弱环节和难点,应作出科学详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设“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的规定.同时,对商品包装、一次性用品、净菜上市、办公用品的规定进行修改,明确“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等要求.〔«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分类是当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加以推进.法制委员会建议,依据省条例对分类投放职责、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职责、投放要求等条款进行修改,并在社会参与部分增加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在居住区设立分类投放指导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通过梳理先进典型以及积分兑换、挂牌表彰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等内容.同时,增设县级以上人民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知识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四十三条)〕
四、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内容较少,不利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问题的解决.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一章政府职责、教育引导,第三章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五章政府主导、激励机制等条款中,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尽职责和义务的相关内容.同时,在第五章增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条款,对推行模式、因地制宜推进、财政补助支持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第六章增设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等内容的条款.〔«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九、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四十三、四十八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效率,应当依法赋予乡镇更多职权,同时要坚持处罚和引导并重.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中央和本省有关赋予乡镇执法权的文件精神,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做更加细化的规定;增加违反分类投放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章〕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石家庄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石家庄市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2020年10月2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平山县政府、西柏坡纪念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
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期间,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和市司法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管局等部门的意见;韩保来副主任带队赴平山县开展立法调研,与平山县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西柏坡纪念馆负责同志,对«条例(草
案)»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登载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12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1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规划的制定、审批等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而且规划法面临修改,表述应当宜简不宜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七条修改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平山县人民政府、西柏坡纪念馆依法制定西柏坡红色旅游区规划”“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报送审批”.同时,为避免在规划问题上产生不同解读,将第八条、九条中所涉规划明确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进入核心区的机动车辆相关事宜可以通过协调机制来解决,不需要在条例中对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进行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根据西柏坡红色旅游区核心区停车泊位数量,对进入核心区的机动车辆采取限量通行措施”.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所禁止的交通行为还不够准确和规范.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依据相关法律和西柏坡实际进行规范表述.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内容在«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应再次重复.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西柏坡实际和有关法律规定,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经2020年10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认真修改.期间,征求了市财政局、住建局、园林局、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分批召开了有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元氏县、无极县、赵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立法座谈会,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登载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
«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12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之间缺乏逻辑关系,归类和前后顺序不够科学合理.法制委员会建议,积极借鉴省条例和上海市等地立法模式,将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条款分别调至第二章至第五章相对应的条款之后,并第六章标题修改为“执法保障”,使违法处罚更为清晰、执法人员更便于操作.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总则应当充分体现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法导向.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加入相关内容,表述为:“加快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界定不全面、表述不准确,工业聚集区、开发区、自贸区等应该纳入管理范畴.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章附则中增设第六十二条,表述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开
发区、自贸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总则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与其余章节有关规定没有呼应,不利于在实际中开展相关工作.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对相关职责予以补充明确.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应当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工地围档问题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设第十七条,表述为:“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超出设置期限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中共享单车仅是共享交通工具的一部分,并且解决好目前我市共享交通工具乱停乱放的突出问题还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修改为“互联网租赁车辆”,并在第二十七条中增设第二款,表述为:“负有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部门可以与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通过制定考核办法等措施,落实协议相关内容”.
七、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相关条款在逻辑和表述上不够合理、清晰.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环节、时间顺序以及工作实际,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和表述.
八、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对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入廊问题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中增设第二款,表述为:“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当入廊”.
九、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应对政府执法部门进行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作出相应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章中增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予以补充规定.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作了增删处理,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
“石家庄企业家日”的决定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议案»,决定自2021年起,将每年9月
29日设立为“石家庄企业家日”.
会议认为,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家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的企业家精神;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尊重企业家、关爱企业家、支持企业家的浓厚社会氛围,切实促进我市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和发展壮大;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积极投身我市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4+4”现代产业格局和发展“四种类型经济”,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
”凝聚强大合力.会议要求,每年要组织开展“石家庄企业家日”系列活动,切实把“
石家庄企业家日”做深做实、做出成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谋划,通过举办论坛、召开座谈会、表彰优秀企业家、组织本地名优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企业家日”活动内容.市企业家联合会和市企业家协会要主动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组织发动我市广大企业和企业家积极参与“企业家日”相关活动.市新闻媒体和各种网络平台,要集中宣传解读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广泛深入宣传我市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设立
“石家庄企业家日”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每年9月29日设
立为“石家庄企业家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关于提请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说明
———2020年12月30日在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刘生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作如下说明:
一、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先后培育了敬业集团、石药集团、以岭药业、君乐宝乳业等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涌现出李赶坡、蔡东晨、吴以岭、魏立华等一批知名企业家,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对于石家庄今后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在我
市形成尊重、关爱、支持企业家的良好氛围,进而激发广大企业家干事创业激情和创新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打造一支志存高远、视野宽阔、思维超前、勇于担当的企业家队伍;三是有利于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4+4”现代产业格局和“四种类型经济”的构建;四是有利于进一步坚定企业家信心和决心,带领企业奋力拼搏、争创一流,实现企业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进而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背景今年9月15日,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向市政府呈送了«关于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请示»,建议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9月28日,市政府党组向市委呈报了«关于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
的请示»,国辉书记批示“请将我市设立的各类日一一列出再报”.随后,通过广泛征询,共梳理出3个“纪念日”.一是每年9月16日的“石家庄生态日”;二是每年11月
12日的“石家庄解放纪念日”;三是每年3月25日的“引岗渠通水纪念日”.12月9日,市政府党组再次向市委报告了有关情况,并提出了9月8日、9月29日、8月20日三个建议时间,国辉书记批示“同意,以二三建议为好”.同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建议将每年的9月29日设为“石家庄企业家日”,12月12日,国辉书记在市政府党组报告上圈阅同意.
三、“石家庄企业家日”日期选择考量为体现石家庄特色,综合考量历史意义和现代产业等因素,建议将9月29日作为“石家庄企业家日”.原因如下:1905年9月29日,是我市最早的工业企业———正太铁路石家庄总机厂(今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开始建设的时间.该厂于1921年全面建成,下设锻铁厂、锅炉厂、熔铸厂、装配厂、修车厂等分厂,是近代工业企业的杰出代表.1907年正太铁路全面通车后,石家庄作为正太铁路起点站、京汉铁路中转站、正太铁路局和正太铁路石家庄总机厂所在地,不仅影响了区域分布,还促进了人口剧增,带动了工业、商业、餐饮服务业、运输业的发展,造就了“火车拉来的城市”.从当前产业构成和未来产业发展看,以机车和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先进装备制造是全市工业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市“4+4”现代产业的重要板块之一,更是未来着力发展的重点产业之一,因此,将每年的9月29日确定为“
石家庄企业家日”意义深远.
四、“石家庄企业家日”的活动内容一是开展集中宣传.调动主流新闻媒体和各种网络舆论平台,集中力量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尊崇企业家贡献、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舆论氛围.二是举办企业家座谈会.建立企业家与市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对话交流机制,了解企业家心声,解决企业发展中
的困难和问题.三是进行政策宣讲.宣传贯彻国家、省、市鼓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畅通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四是举办高峰论坛.邀请国内知名学者或企业家聚焦新形势、新理论、新知识、新科技进行主题演讲,让企业家们开拓视野、丰富知识、增进交流.五是举办大型会展.组织开展本地名优企业宣传、名优产品推广活动,展现石家庄市企业和产品的良好形象,提高石家庄品牌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对市人民政府设立
“石家庄企业家日”的议案的初审意见
(2020年12月30日)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真审议了市政府提交的关于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议案.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政府关于设立“石家庄企业家日”的议案,是我市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速新旧动能转换、着力构建“4+4”现代产业格局和“四种类型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符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企业家日”的设立,有利于宣传推广企业家先进管理和经营理念,在全市形成理解、尊重、支持、关爱企业家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培育、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设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不断增强市场活力.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这项议案,并同意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马兆芹的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孙任虎的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解立芳的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鲁中欣为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侯洪彬为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马兆芹为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王德庆的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马立宁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
任建忠的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马千里(女)的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局长职务;
李波的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王华平(女)的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
吕军英的石家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栾建英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职务;
赵勇的石家庄市体育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李君涛为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贾建文为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赵勇为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崔芸(女)为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海峰为石家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王红(女)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任维维为石家庄市体育局局长.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名单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立惠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梅(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常晓丰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一
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建国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保亮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
一
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职务.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批准任命人员名单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裴丽艳(女)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军波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
察员职务.
批准任命:
王军波为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